反洗钱 | 筑牢反洗钱防线:远离洗钱、帮信、掩饰隐瞒等犯罪(一)
来源 :天风证券
浏览数 :12
2025-11-10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发布多起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社会。两高案例明确指出: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行为,均是法律明确禁止的高压线!一旦实施,必将依法严惩,面临严厉刑事处罚。其中,洗钱罪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广大公众:务必增强法律意识,远离各类洗钱及关联犯罪陷阱,不参与、不协助、不隐瞒。同时,鼓励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健康稳定的经济社会秩序。

 

 

法律条文的警示言犹在耳

而现实中的案例更为触目惊心

为进一步阐明洗钱帮信掩饰隐瞒行为的巨大法律风险

敬请关注以下三个典型案例

它们将清晰地揭示

一念之差身陷囹圄

距离并不遥远

 

 

 

典型案例1

马某益受贿、洗钱案

 

基本案情

马某益,男,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上游犯罪

2002年至2019年,马某益之兄马某军(已判决)在担任某地国有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副经理、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多家公司与该石化公司签订合同中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其中:2001年,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控制的公司与马某军任职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提供帮助,2002年下半年,马某军收受徐某给予的人民币100万元,并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158月,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为赵某控制的公司与其任职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和资金结算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赵某给予的现金美元8万元(折合人民币49.66万元)。

(二)洗钱罪

2004年上半年,马某军使用收受徐某贿赂的人民币100万元投资的理财产品到期后,马某益使用本人的银行账户接收马某军给予的上述本金及收益共计109万元,后马某益将此款用于经营活动。

20158月,马某军收受赵某贿赂的8万美元现金后,马某益直接接收了马某军交予的8万元美元现金,后分16次将上述现金存入本人银行账户并用于投资理财产品。

马某益除为马某军洗钱外,还与马某军共同受贿:(12001年至2010年,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公司经营提供帮助,并介绍马某益与张某认识。2002年,张某为感谢马某军的帮助提出给予其好处,马某军授意张某交给马某益现金40万元。2008年,马某军再次授意张某将50万元存入马某益的银行账户。马某益收款后均告知马某军。(22005年,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公司经营提供帮助,并介绍马某益与徐某认识。20087月、9月,马某军授意徐某,分别向马某益的银行账户汇款45万元、20万元。20108月,因马某益做生意需要资金,马某军与马某益商议后找到徐某帮忙,徐某通过公司员工银行账户向马某益的银行账户汇款100万元。马某益收款后均告知马某军。(3201110月至20125月,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公司经营提供帮助,为感谢马某军,王某表示在苏州购买一处房产送给马某军,马某军与马某益商议后,由马某益前去看房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该房产落户在马某益名下,价值106万元。(42012年至2013年,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为苏某公司经营提供帮助,后苏某对马某益说要感谢马某军,马某益授意苏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办银行卡,将感谢费存在卡内。20139月,苏某将其子名下存有29.5万元的银行卡送给马某益。马某益收款后告知马某军,该款由马某益用于日常花销。

20201222日,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某益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马某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马某益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本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大箐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213日以被告人马某益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对辖区开展洗钱线索排查工作中,对关联重点案件倒查发现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已提起公诉的马某益一案可能涉嫌洗钱罪。

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两级检察院根据犯罪事实会商研判后认为:(1)在马某益按照马某军的授意,直接收受请托人现金、银行转账汇款、银行卡及房产等行为中,马某益具有与马某军共同受贿的故意,其犯意产生于受贿行为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属于帮助接收受贿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适用法律正确。(2)马某益在马某军收受贿赂款即受贿完成后,使用本人银行账户接收马某军转入的受贿所得并用于投资经营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马某军受贿款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综合马某益是马某军的弟弟,收到的款项中既有人民币又有美元,且曾多次与马某军伙同受贿等事实,可以认定马某益知道马某军交予的钱款为受贿所得,构成洗钱罪。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变更起诉。经与监察机关沟通,监察机关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变更起诉为洗钱罪的意见。

20201019日,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变更起诉,将起诉书指控的马某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变更为洗钱罪,洗钱罪数额为人民币109万元、美元8万元。

 

典型意义

1.根据事实、证据和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准确区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共犯。洗钱罪是在上游犯罪完成、取得或控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后实施的新的犯罪活动,与上游犯罪分别具有独立的构成。在上游犯罪实行过程中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汇款等帮助上游犯罪实现的行为,是上游犯罪的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不能认定洗钱罪。上游犯罪完成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才成立洗钱罪。办案当中要根据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等行为所发生时间节点及其与上游犯罪关系,准确区分上游犯罪与洗钱罪,不能将为上游犯罪提供账户、转账等上游犯罪共犯行为以洗钱罪追诉。

2.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刑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审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的,可以商监察机关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洗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商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后,直接以洗钱罪追加、补充起诉。移送起诉将洗钱罪不当认定为其他犯罪的,应当商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后,依法变更起诉罪名为洗钱罪。

案例源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典型案例2

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严格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并准确界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信罪

 

基本案情

202311月,被告人满某某经他人介绍与专门从事洗钱业务的团伙取得联系,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该团伙使用,并收集潘某、宋某、于某等人的银行卡、手机卡交给该团伙。洗钱团伙中负责与满某某对接的上线人员承诺按天数向满某某发工资,并按照全部银行卡流水金额向满某某支付1%的提成,由满某某从中按各自银行卡流水金额向潘某等人发放相应报酬。满某某被带到该团伙专门从事资金转移的出租屋,由该团伙提供食宿,在满某某在场的情况下,该团伙成员操作满某某等人的银行卡进行频繁收款、转账;当部分账户因资金交易异常被银行采取封控措施后,该团伙即通过满某某安排相应银行卡主到银行支取卡内现金。满某某等人银行卡内流水金额中查明的犯罪所得即涉诈资金共计78万余元,满某某安排他人持银行卡取现的金额共计25万余元。满某某从中非法获利9100元。

 

诉讼过程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满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满某某明知其所提供或介绍他人提供的银行卡内转移的资金是犯罪所得仍然提供资金转移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满某某系受他人指使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减轻处罚。撤销一审判决对满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认定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如何准确认定涉两卡案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及界分该罪和帮信罪具有指导意义。在涉两卡案件中,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划分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对此,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准确界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两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存在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的行为,帮信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并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并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供述和辩解等进行实质审查、综合判断。

案例源自: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3

被告人薛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对行业内鬼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制发司法建议推进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系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某分公司站长和该公司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专班成员。20232月,薛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办理电话卡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违反管理规定,为他人办理24张电话卡。上述电话卡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致被害人黄某某、潘某某等人被诈骗共计9.4万余元。

 

诉讼过程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对薛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仙游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薛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通信运营类相关工作。宣判后薛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针对涉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反诈责任主体意识缺失、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仙游县人民法院向涉案单位提出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完善办卡工作机制、优化考核督导措施等司法建议。

 

典型意义

1.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人员,可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依法宣告职业禁止。金融、电信、互联网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等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更大,对此类行业内鬼不仅要依法定罪量刑,还应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依法适用职业禁止,避免其利用职业便利再实施犯罪,同时警示其他从业人员恪守法律底线。

2.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行业、部门存在工作疏漏、风险隐患或制度缺失的,及时制发司法建议。人民法院把审理案件和加强源头防范、综合治理相结合,通过制发司法建议,促推相关单位加强内部监管,严格履行法定义务,落实预警监测制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补齐犯罪防治行业管理短板,助力构建以案促改、以改堵漏的源头防控机制,共同筑牢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防火墙

案例源自: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讨论
0条评论
反洗钱 | 筑牢反洗钱防线:远离洗钱、帮信、掩饰隐瞒等犯罪(一)
来源:天风证券
浏览数:12
2025-11-10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发布多起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社会。两高案例明确指出: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行为,均是法律明确禁止的高压线!一旦实施,必将依法严惩,面临严厉刑事处罚。其中,洗钱罪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广大公众:务必增强法律意识,远离各类洗钱及关联犯罪陷阱,不参与、不协助、不隐瞒。同时,鼓励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健康稳定的经济社会秩序。

 

 

法律条文的警示言犹在耳

而现实中的案例更为触目惊心

为进一步阐明洗钱帮信掩饰隐瞒行为的巨大法律风险

敬请关注以下三个典型案例

它们将清晰地揭示

一念之差身陷囹圄

距离并不遥远

 

 

 

典型案例1

马某益受贿、洗钱案

 

基本案情

马某益,男,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上游犯罪

2002年至2019年,马某益之兄马某军(已判决)在担任某地国有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副经理、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多家公司与该石化公司签订合同中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其中:2001年,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控制的公司与马某军任职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提供帮助,2002年下半年,马某军收受徐某给予的人民币100万元,并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158月,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为赵某控制的公司与其任职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和资金结算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赵某给予的现金美元8万元(折合人民币49.66万元)。

(二)洗钱罪

2004年上半年,马某军使用收受徐某贿赂的人民币100万元投资的理财产品到期后,马某益使用本人的银行账户接收马某军给予的上述本金及收益共计109万元,后马某益将此款用于经营活动。

20158月,马某军收受赵某贿赂的8万美元现金后,马某益直接接收了马某军交予的8万元美元现金,后分16次将上述现金存入本人银行账户并用于投资理财产品。

马某益除为马某军洗钱外,还与马某军共同受贿:(12001年至2010年,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公司经营提供帮助,并介绍马某益与张某认识。2002年,张某为感谢马某军的帮助提出给予其好处,马某军授意张某交给马某益现金40万元。2008年,马某军再次授意张某将50万元存入马某益的银行账户。马某益收款后均告知马某军。(22005年,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公司经营提供帮助,并介绍马某益与徐某认识。20087月、9月,马某军授意徐某,分别向马某益的银行账户汇款45万元、20万元。20108月,因马某益做生意需要资金,马某军与马某益商议后找到徐某帮忙,徐某通过公司员工银行账户向马某益的银行账户汇款100万元。马某益收款后均告知马某军。(3201110月至20125月,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公司经营提供帮助,为感谢马某军,王某表示在苏州购买一处房产送给马某军,马某军与马某益商议后,由马某益前去看房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该房产落户在马某益名下,价值106万元。(42012年至2013年,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为苏某公司经营提供帮助,后苏某对马某益说要感谢马某军,马某益授意苏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办银行卡,将感谢费存在卡内。20139月,苏某将其子名下存有29.5万元的银行卡送给马某益。马某益收款后告知马某军,该款由马某益用于日常花销。

20201222日,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某益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马某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马某益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本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大箐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213日以被告人马某益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对辖区开展洗钱线索排查工作中,对关联重点案件倒查发现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已提起公诉的马某益一案可能涉嫌洗钱罪。

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两级检察院根据犯罪事实会商研判后认为:(1)在马某益按照马某军的授意,直接收受请托人现金、银行转账汇款、银行卡及房产等行为中,马某益具有与马某军共同受贿的故意,其犯意产生于受贿行为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属于帮助接收受贿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适用法律正确。(2)马某益在马某军收受贿赂款即受贿完成后,使用本人银行账户接收马某军转入的受贿所得并用于投资经营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马某军受贿款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综合马某益是马某军的弟弟,收到的款项中既有人民币又有美元,且曾多次与马某军伙同受贿等事实,可以认定马某益知道马某军交予的钱款为受贿所得,构成洗钱罪。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变更起诉。经与监察机关沟通,监察机关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变更起诉为洗钱罪的意见。

20201019日,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变更起诉,将起诉书指控的马某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变更为洗钱罪,洗钱罪数额为人民币109万元、美元8万元。

 

典型意义

1.根据事实、证据和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准确区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共犯。洗钱罪是在上游犯罪完成、取得或控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后实施的新的犯罪活动,与上游犯罪分别具有独立的构成。在上游犯罪实行过程中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汇款等帮助上游犯罪实现的行为,是上游犯罪的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不能认定洗钱罪。上游犯罪完成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才成立洗钱罪。办案当中要根据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等行为所发生时间节点及其与上游犯罪关系,准确区分上游犯罪与洗钱罪,不能将为上游犯罪提供账户、转账等上游犯罪共犯行为以洗钱罪追诉。

2.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刑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审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的,可以商监察机关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洗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商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后,直接以洗钱罪追加、补充起诉。移送起诉将洗钱罪不当认定为其他犯罪的,应当商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后,依法变更起诉罪名为洗钱罪。

案例源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典型案例2

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严格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并准确界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信罪

 

基本案情

202311月,被告人满某某经他人介绍与专门从事洗钱业务的团伙取得联系,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该团伙使用,并收集潘某、宋某、于某等人的银行卡、手机卡交给该团伙。洗钱团伙中负责与满某某对接的上线人员承诺按天数向满某某发工资,并按照全部银行卡流水金额向满某某支付1%的提成,由满某某从中按各自银行卡流水金额向潘某等人发放相应报酬。满某某被带到该团伙专门从事资金转移的出租屋,由该团伙提供食宿,在满某某在场的情况下,该团伙成员操作满某某等人的银行卡进行频繁收款、转账;当部分账户因资金交易异常被银行采取封控措施后,该团伙即通过满某某安排相应银行卡主到银行支取卡内现金。满某某等人银行卡内流水金额中查明的犯罪所得即涉诈资金共计78万余元,满某某安排他人持银行卡取现的金额共计25万余元。满某某从中非法获利9100元。

 

诉讼过程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满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满某某明知其所提供或介绍他人提供的银行卡内转移的资金是犯罪所得仍然提供资金转移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满某某系受他人指使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减轻处罚。撤销一审判决对满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认定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如何准确认定涉两卡案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及界分该罪和帮信罪具有指导意义。在涉两卡案件中,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划分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对此,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准确界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两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存在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的行为,帮信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并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并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供述和辩解等进行实质审查、综合判断。

案例源自: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3

被告人薛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对行业内鬼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制发司法建议推进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系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某分公司站长和该公司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专班成员。20232月,薛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办理电话卡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违反管理规定,为他人办理24张电话卡。上述电话卡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致被害人黄某某、潘某某等人被诈骗共计9.4万余元。

 

诉讼过程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对薛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仙游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薛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通信运营类相关工作。宣判后薛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针对涉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反诈责任主体意识缺失、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仙游县人民法院向涉案单位提出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完善办卡工作机制、优化考核督导措施等司法建议。

 

典型意义

1.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人员,可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依法宣告职业禁止。金融、电信、互联网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等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更大,对此类行业内鬼不仅要依法定罪量刑,还应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依法适用职业禁止,避免其利用职业便利再实施犯罪,同时警示其他从业人员恪守法律底线。

2.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行业、部门存在工作疏漏、风险隐患或制度缺失的,及时制发司法建议。人民法院把审理案件和加强源头防范、综合治理相结合,通过制发司法建议,促推相关单位加强内部监管,严格履行法定义务,落实预警监测制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补齐犯罪防治行业管理短板,助力构建以案促改、以改堵漏的源头防控机制,共同筑牢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防火墙

案例源自:最高人民法院

 

我要
建议
回到
顶部

我要建议

我们期待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会关注您的反馈,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

1. 您参与证券投资的经验是
2. 您对天风证券投资者教育基地的整体满意度是
3. 你对天风证券投资者教育基地的其它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