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学者· 袁康 邓阳立】道德风险视域下的金融科技应用及其规制 ——以证券市场为例
来源 :袁康 邓阳立
浏览数 :3983
2019-08-14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风险防范视域下金融科技应用的监管对策研究” (项目批准号18YJC820083)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受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2018年度研究课题经费资助。

 

摘  要: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及区块链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广泛应用于金融市场,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能够发挥降低信息不对称、弱化道德风险的效果。然而由于金融科技自身属性,其在金融市场运用过程中也有产生新型道德风险的可能性。通过规范金融科技应用规则并完善监管制度,有效规制新型道德风险,是金融科技应用监管的现实需求。这需要从金融科技的标准化、透明度、合规性等角度建立健全相关规则,同时创新监管手段、明确监管责任,将金融科技应用纳入到有效监管的框架。

关键词:金融科技;证券市场;道德风险;金融监管

 

作者简介:袁康,武汉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邓阳立,武汉大学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文章来源:原文刊载于《证券市场导报》2019年第7期,感谢作者授权推送。

 

金融科技(Fintech)是运用高科技使金融服务更加有效率的商业模式,其核心是运用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高新技术驱动金融创新。在过去几年,金融科技在中国发展迅速,诸多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都纷纷涉足金融科技领域。由于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以欺诈和违约为代表的道德风险客观存在。金融科技的应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甄别、警示风险主体,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然而金融科技在金融市场广泛运用的过程中其自身也存在新型道德风险。金融科技的自动化、代码化和隐蔽性等特点导致了在金融科技应用过程中产生道德风险的便利性和不可控性。尤其是对受到金融科技影响和改造程度较高的证券行业而言,如何防范金融科技应用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关系到金融科技应用本身的正当性和合规性,也关系着金融科技在证券行业的应用前景。

 

 
 
 
 
金融科技在证券市场中的应用
 
 
 
 
 

 

随着Fintech的核心技术的发展,金融行业的各个领域都受到深刻影响,证券行业作为传统金融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科技的重要应用领域。早在1990年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确定的市场组织基本特征就就具有金融科技应用的色彩,比如上交所开业就选择电子化交易系统撮合。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转型与升级,证券行业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金融科技在证券市场的应用正面临着重大的机遇。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更多新技术被运用到证券市场中,在创新投资方式、交易方式、服务方式、交易平台等方面为提升证券市场服务效率有促进作用,针对证券市场不同主体,金融科技也有着相对应的适用。

 

    首先,金融科技应用于证券市场的具体投资方式之中,为投资者创造便利。例如基于“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投顾,将传统的金融资产配置业务与新兴科技技术相结合,通过线上问卷、大数据等手段获取投资者的年龄、资产状况、理财需求、风险承受水平、风险偏好及其变化规律等因素,运用计算机算法搭建数据模型,为用户构建最优资产投资组合,并能够在后期依托大数据平台对资产配置方案连续追踪。目前,国内提供智能投顾服务的主体是拥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资格的机构,部分具有资质的互联网平台也涉足智能投顾服务领域。此外,基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量化交易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量化交易开展的基础是数据,核心是策略,目标是绝对收益,采用程序化的交易模式,利用数学及统计学相关知识建立量化模型,在市场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谋取相关的大概率超额收益。量化交易通过人工智能研究海量数据,以先进的数学模型代替主观判断的自动化交易方式,极大减少投资者主观因素影响。金融科技的运用能够使投资方式个体化、精细化,为投资者进行定制服务,根据投资者具体情况为其做出更适合的投资选择,减少不必要的干扰因素和投资风险。

 

       其次,金融科技创新金融交易的服务方式,为诸多金融机构降低业务成本并提高效益。以云计算技术为基础金融科技与资本市场结合,产生了为金融机构提供基于云的IT构架服务的金融云服务公司,将金融服务从传统业务方式转移到云端,降低技术采购成本,实现弹性、快速的交易环境。云计算能够覆盖任何投资标的,包括股票基金、外汇等金融产品。云计算在资本市场的商业模式主要分为前端模式、中端模式和后端模式。前端模式覆盖销售、交易前事务、交易中事务等环节;中端模式覆盖交易服务和交易进程处理;后端模式负责清算、结算及结算后的事务。腾讯研发的金融云在国内的金融客户已经超过8000家,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等各大金融企业,其中,传统金融机构占腾讯金融云收入的60%以上。金融科技能够极大缩减金融机构的业务成本,实现云端服务,通过云计算可以处理多类型投资标的,结算安全有效。

 

      再次,金融科技对传统证券交易平台带来改变,为证券交易透明化提供方向。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股份交易平台也被运用于证券市场中,NASDAQ于2015年推出首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私人股权交易市场Linq,Linq是一个私人股权管理工具,能够展示如何在区块链技术上实现资产交易,客户可以查看证券历史发行记录,并且能在不需要第三人的情况下自由转让证券,发行人能够对每轮融资的发行股价以及期权的比例进行管理,Linq极大缩短结算时间,简化交易流程。区块链采用分布式账本记录股权信息,作为股权登记的电子凭证,在不依赖第三方公信机构的情况下实现证券登记。同时,利用区块链账本的安全透明、不可篡改、易于跟踪等特点,记录公司股权及其变更历史,可以使股权登记证明更加高效可信。Linq的优势是实现了结算系统的去中心化、业务过程的无纸化和电子化,并且通过智能合约还能实现证券的代码化,使得股权转让、股东投票、禁售限制等可以程序化实现,可极大减少人工操作环节。金融科技的运用使证券交易自动化、便捷化,减少人工环节,使登记结算更加透明简化。

 

      从整体来看,金融科技的创新能够为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登记结算提供更有效率、更加透明和更加可信的解决方案,金融科技在证券行业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应用具有各种可能并且正在发生。可以确定的是,代表着新的发展方向的金融科技应用将会在很大程度上为金融市场带来新的变革和挑战。

 

 
 
 
 
金融科技对证券市场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消解
 
 
 
 
 

 

道德风险是金融风险的重要表现形态,也是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市场主体基于自利动机行事的固有风险。在证券市场中,证券投资者、证券发行者、证券公司以及证券市场监管者等不同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均有引发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且证券市场存在的固有的道德风险难以消除,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影响着资本市场的交易效率与服务质量,而金融科技基于现代技术对于信息的搜集整合而能使金融服务更有效率,驱动金融创新,弱化证券市场的道德风险。

 

     (一)证券市场道德风险的诱因

       要对证券市场道德风险进行防范与控制,首先要厘清道德风险的根源,中国证券市场道德风险的产生有两大根本诱因,一是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欺诈行为。在信息经济学中,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主体对有关信息的了解存在差异,掌握信息相对充分的主体,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主体,则处于相对不利地位。中国证券市场不同主体掌握的信息并不一致,而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导致道德风险客观存在并难以消除,由于各主体所处的位置和参与证券市场交易的时机与方式存在差异,各主体所获的的信息量也存在着数量以及质量的区别。按照资本的天然逐利性,当某一方占据信息资源优势地位时,其相较于其他主体有利可图,那么该主体就会产生利用信息优势牟取不道德利益的冲动,而这种冲动性也根据利益的大小而变化。根据道德风险在证券市场不同参与主体的具体表现形式,当市场主体占据信息优势时往往会做出欺诈行为,从而引发道德风险的产生。二是欺诈行为的隐蔽性。证券欺诈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但归根结底不外乎《证券法》所禁止的交易行为,即虚假陈述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欺诈客户等。与其他欺诈行为相比,证券欺诈手段更复杂,方式更隐蔽,也因此导致了道德风险的发生的可能性更大。证券欺诈行为往往与合法的证券发行、交易、投资、监管行为相互交织,并隐藏在合法的证券市场行为下,由合法的证券交易公司、机构及个体实施,证券市场行为本身有高度专业化与高智力性的特点,而证券欺诈行为正是基于此特点的发挥,普通证券投资者对于该类证券欺诈行为难以识别,同时由于当今科技与网络的高度发展,证券交易一般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效率高,遗留痕迹少,难以收集证据,证券市场本身的巨大的投资风险性也掩盖了证券欺诈行为对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因此证券欺诈的隐蔽性也是证券市场道德风险的根源之一。

 

      (二)金融科技对传统道德风险的防范

传统的道德风险的根源——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欺诈行为和欺诈行为的隐蔽性在以往难以克服与消解,但是随着现代技术的进步及互联网络的发展,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为代表的现代金融科技的应用通过在对交易平台进行监管以及对投资者交易决策的预测等方式,可以识别道德风险系数高的各类证券市场主体,从而进行相应的甄别、监管,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解决上述问题。

 

      “大数据”技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以极高的效率对日常证券交易产生的海量数据进行抓取和分析,从而监控市场动态,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可以搭建信息化平台,完成复杂指令,满足监管需求。例如深交所联合“大数据”技术开发的大数据智能监察系统、上市公司监管系统、风险监测监控系统等智能化应用系统,在交易监管、上市公司监管、债券监管、风险监测监控等方面提升科技化、智能化水平。大数据监察系统具有海量数据处理能力,对于深市上的所有投资者及上市公司的信息具有整合能力,同时对于实时交易进行全方位监控,股市异动迅速警示,同时期深交所系统也上线了“老鼠仓智能识别”、“内幕交易智能识别”和“市场操纵智能筛查”等大数据应用系统,从海量交易数据中,精准锁定异动账户,利用流计算、数据挖掘、可视化等大数据技术,对投资机构进行监管,提高市场监控效率。警方正是通过“大数据”技术对比分析大量交易数据短时间内找出线索,侦破了2015年轰动一时的“私募一哥徐翔”案。

 

       而人工智能基于社交网络与神经网络技术能够及时发现市场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联。社交网络即社交网络服务(Social Network Service),涵盖以社交为核心的所有形式,通过各种互联网社交工具与网络信息,人工智能可以搜集整理人们的社会关系、资金流动以及行为偏好,根据FCM聚类算法自动地将有相似特征的群体归类为社群,针对该类社群的特点进行监管,一旦出现异动可以迅速发现,并识别道德风险高的主体,并自动筛选监控,从而便于监管效率的提高。通过人工智能不断的自我学习,正如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其行为基于已有信息而试图做出获得效益最大的选择,通过算法的设定,掌握大量信息的人工智能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代替人类数据分析师的作用为投资者提供配套投资建议,减少证券交易中的参与主体与交易步骤,投资者甚至可以排除第三方干扰直接做出投资决定,相应的也降低了交易过程中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金融科技应用中新型道德风险的隐忧
 
 
 
 
 

 

      证券市场产生的新型道德风险和传统道德风险既存在联系也存在区别。新型道德风险是证券市场传统道德风险随着金融科技的运用而更迭产生的,两者产生的原因均基于对信息数据的不对称和存在资本逐利行为的不正当使用,一旦风险发生往往会导致证券市场巨大的波动,从而造成巨大损失。传统道德风险表现于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欺诈行为及其隐蔽性,而新型道德风险表现于因金融科技的使用致使各主体掌握大量数据信息及披露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导致的交易缺乏公平与安全的可能性。金融科技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防范与化解证券市场传统意义上的道德风险,但由于科技的应用同时是“双刃剑”,有利也有弊。应用金融科技的证券市场主体存在多样性,也正是由于应用主体的不同,其追求的利益目的也不尽一致,那么不同主体在开发、利用金融科技的过程中也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新型道德风险。

 

      首先是作为金融科技研发者的金融科技公司可能发生新型道德风险。金融科技公司拥有技术优势,而金融科技本身具有专门性和专业性,如果金融科技公司试图在金融科技工具中设置漏洞,非专业人士将难以察觉。金融科技的研发与应用,很大程度上是在信息数据、程序代码、算法系统等基础上进行,而这些技术对于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而言又明显缺乏可理解性,由此形成的“技术黑箱”会给金融科技的研发主体和应用主体创造更多的不透明空间,从而形成滋生和放任道德风险的土壤。近日,美国和英国等国家政府要求科技公司在其加密设备上设置后门,从而让执法部门总能够访问其中的数据。虽然这则新闻中政府的要求只是“愿望”,但由此可知科技公司对于科技的控制性非常强,一旦其试图在金融科技的研发过程中设置后门,从而窥探隐私,或者未经许可收集数据、设置不公平算法,就会侵犯证券市场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的隐私具有财产属性,金融机构掌握大量用户数据,有将数据进行滥用、不正当使用的可能,从而带来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

 

      其次是作为金融科技应用者的金融机构可能发生新型道德风险。金融机构可能与普通投资者在适用金融科技时产生利益冲突,从而产生不良后果。适用于证券经纪商、投资咨询顾问和资产管理机构等为客户提供金融投资服务领域的信义义务是比适当性义务要求更为严格的受托人义务标准,是一种为了受益人最大化利益的行为。然而智能投顾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不同算法产生投资组合的复杂性,形成了新的信息不对称。智能投顾的信息透明度主要体现在服务交易记录、留存数据信息、持续性信息披露、账户存管和收费模式等方面。而现今监管机构并没有对智能投顾这类特殊的理财工具提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也缺乏相应的技术来加强信息披露,从而产生一些灰色地带。普通投资者在使用这类智能理财工具时,由于信息披露不到位,智能投顾运营者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差异从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投资者接受智能投顾服务时会与提供服务的投资咨询机构签订合同,但由于双方在市场上所处地位不同,提供服务者占有极大的主导权且一般签订的是电子化的格式合同,因此这种合同极易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快节奏性,投资者一般也难以认真研究、准确理解合同的条款内容,因此有些运营机构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的智能投顾服务并不是针对投资者需求和自身情况所设计,而是服务于机构利益,给出的投资建议并不科学理性,或者极力忽视风险鼓励投资者交易,对投资者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从而产生道德风险。

 

      最后是新型交易方式可能引发的新型道德风险。金融科技的广泛应用,会对传统的金融交易的标的、定价、流程和对价等都可能产生巨大的冲击。证券无纸化和电子化交易是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给传统证券行业带来的第一轮冲击,而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的应用,可能会催生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新型证券产品形态,同时交易的自动化也并非空想。典型的由金融科技衍生的新型交易方式包括ICO融资,ICO融资已经成为区块链公司在发展早期的主要筹资方式,根据加密货币报道媒体CoinDesk在2018年发布的全球区块链现状报告,截止2017年第四季度, ICO融资50亿美元,增长速度非常快。但是ICO的投资风险非常大。首先,ICO是投资者通过数字货币交易得到的项目发行的代币,由于代币的法律属性不确定,难以依据代币主张对项目的所有者权益;其次,许多创业公司在只有一个模糊的项目白皮书和华丽的网站的情况下便进行ICO,发展看似神速,实则缺乏基础资产支撑;另外,大部分ICO项目无法提供真实的回报预期,同时由于对这些项目的投资资金管理的披露没有明确的要求,可能造成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的风险,为了募集资金,ICO团队往往会夸大其词,撰写不合事实的白皮书,更有甚者将ICO项目发展成非法集资或是庞氏骗局。18年4月,越南加密货币公司Modern Tech携款潜逃,涉及金额6.6亿美元,该公司以发行ICO的方式募集资金,而无任何产品。而这也体现ICO这种在披着金融科技应用外衣下的新型筹资方式带来的巨大道德风险。

 

      金融科技的发展被寄予着以技术理性缓释证券市场道德风险的厚望,而事实上更加客观化和程序化的金融科技应用也确实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市场主体对证券交易过程的不当干预,从而降低道德风险对于证券市场公平的侵蚀。然而金融科技能够按照何种价值取向和运行规则发挥作用,却又不可避免地建立在研发者和应用者自身的动机之上。简而言之,程序和算法如何设置,数据在何种范围内搜集并按何种规则使用,交易的流程如何规范,取决于金融科技自身是否自始便具备公平合理透明的秉性。如果说传统道德风险产生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过程之中,那么金融科技时代的新型道德风险则来源于金融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前端。金融科技在消解传统道德风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其所伴生的新型道德风险的困扰。

 

 
 
 
 
金融科技应用中新型道德风险的规制
 
 
 
 
 

 

      金融科技的应用正在重写金融服务行业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交易规则,与此同时,新型道德风险也相伴而生。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及云计算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现行业务模式和监管框架,过往的建立在监管技术相对固定的基础之上的最优监管原则已经无法适应科技驱动下金融创新频发的市场环境。防范金融科技应用所带来的新型道德风险,需要在充分尊重技术规律的基础上,对技术规则的制度体系进行重构,使其能适应技术发展趋势与需求的同时有效治理技术带来的冲突与挑战。通过法律治理的思维和路径,对金融科技应用中的技术理性进行有效的引导和规范,从而尽可能消弭技术创新中道德风险的空间和土壤。面对证券市场交易的新方式、发展的新动态、产生的新型道德风险,必须及时主动的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一)金融科技的标准化建设

      金融科技标准化是指围绕金融科技应用在金融服务业的业务流程、产品服务、信息交换、监管治理等方面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目前的金融科技领域存在很多商业模式,但就金融科技本身而言,我国尚未有完整、单独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依靠频繁变动的政策、法规来调整。随着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为该行业的发展制定一系列完整的规则,也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为金融科技新生态提供法律制度的基础。首先,金融科技创新层出不穷,部分产品处于灰色地带,分布式账本、数字货币、密码技术已经得到应用,但配套的行业标准处于缺位状态;其次,金融科技行业各参与方有各自的比较优势,但由于目前市场标准不统一,造成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不公正的情况;另外,由于数据资源的重要性,数据成为各机构、各主体的战略重点,然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亟待完善。为了降低金融科技应用所产生的新型道德风险的产生,应设置统一的、全面的金融科技应用标准化机构,建立统一的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标准,规范市场主体的金融行为,营造权责分明、法理明确的金融科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应将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为代表的金融科技与金融行业自身相关规定结合推进行业标准和通用技术的规范制定,以期达到建立多层次、多方面的金融业行业标准体系,金融科技应用标准化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安排应该综合考虑科技与金融行业两大方面,以求监管的专业性与准确性,通过标准化构建金融科技生态圈,同时也要推动金融科技标准国际化。

 

      (二)金融科技应用的透明度规制

      巴尼·弗兰克(Barney Frank)认为,金融科技需要能够提供给政府足够的透明度。透明度规制即金融科技应对政府保持必要的报备与登记,代码、技术及算法的运用应以通过颁发牌照与许可证的方式进行登记,同时对公众保持必要的公开性与信息披露。资本市场的交易信息应该公开透明,由于金融科技的应用,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通过各种衍生工具掌握大量秘密数据与信息,而不仅公众对此无法作为,连政府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也无法介入,因而公权力对于公民隐私及其他数据的保护难以落实;金融科技虽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是也使传统的风险与技术性风险相交织,加剧了科技使用者与监管者的信息不对称,监管部门基于以往经验与数据不足以有效监管,2015年股灾中以HOMS系统为代表的新技术即是股灾爆发的诱因之一。配资机构运用HOMS等分仓系统设立伞形账户,相当于为投资人开立了二级账户。各投资人的投资指令和平仓安排都相互独立,最终汇总至配资机构,再由配资机构统一向证券公司发出投资指令。在这种分仓安排下,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只能看到配资机构,而无法穿透至下面的终极投资者。因此,证券公司通过HOMS系统给配资公司开设账户的行为以及这个行为带来的风险并未向政府进行报备与登记,缺乏披露的及时性,最终导致了股灾。但金融科技信息的披露并非没有限度,金融科技信息、数据、技术资料的披露应满足政府针对所获数据进行利用从而达成有效监管的需求量的下限,也应满足金融科技公司与投资机构等金融科技开发、利用者维护自身利益的必要的商业秘密以及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不被侵犯的必需量的上限。

 

      (三)金融科技的应用的合规性管理

      通过社交网络和现代科技,金融科技工具可以抓取有关用户的一切数据信息,甚至可以基于数据分析用户心理、预测用户投资行为,然而金融科技的开发与利用本质上是为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为金融服务提供者者谋取利益,具有相对的私人属性及私利性,因此一旦金融科技的利用使大量数据集中到少部分机构或个人手中,那么由于理性经济人的趋利本能,不排除将这些重要数据另作他用以满足其对利益的渴求,比如非法贩卖隐私信息,进行欺诈行为等,而这自然而然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其次,数据本身的价值不言而喻,对于金融科技公司来说,其核心资产大多就是数据资源,由于目前技术手段广泛运用,黑客与恐怖分子获取数据的手段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先进,对科技公司的数据资源有巨大威胁,而这种风险一旦发生就会波及整个金融系统,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所以金融科技公司更不应掌握超过最低必要限度的数据资源。金融科技公司和机构掌握的数据信息须在维持运行及实现其技术目标而不侵犯公民其他权利的限度之内,同时金融科技公司与机构在利用金融科技工具提供服务并通过服务收集客户个人数据时必须要征求客户的同意,不得未经允许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关于企业数据的收集与利用也应受到同等限制。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企业和用户代表应通过协商确立基本原则,明晰用户数据收集和应用的限度、知情权、归属权、使用权及处置权。欧盟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建立起统一的个人数据保护和流动规则。2018年5月28日,欧洲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Noyb将谷歌安卓系统、Facebook、Instagram、WhatsApp四家美国公司的产品告上法庭,指控其“强迫”违反GDPR。欧盟对于用户数据的隐私保护值得国内借鉴。但同时,需要平衡隐私保护与金融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避免过度隐私保护而扼杀科技创新的潜力,因为科技创新一方面也能强化隐私的保护。

 

      (四)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设置防火墙

      金融科技的研发部门和业务部门,即金融科技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应有明确的界限。技术是中性的,且服务于人;金融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易活动,遵循人本主义精神。技术与金融结合,利用得好,则能造福人类;利用得不好,则会适得其反。比如大数据征信,一方面对传统征信业务的不足进行了很好的弥补,大大拓展了征信的数据渠道和处理手段,有利于实现普惠金融;但另一方面大数据的采集、使用、保管或删除,以及凭借大数据对客户“画像”本身又涉及人的权利,如果不合理加以规制,可能会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侵犯公民权利。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从开发者的角度,仅仅只是某种技术,然而也正是由于业务部门、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产品设计,才将其打造成符合市场需求、服务于金融市场交易的金融科技产品。尽管技术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市场需求打造金融科技产品,但仍需要坚持“技术中性”原则,同时应该给予技术研发部门相应的独立性保障,不能受制于业务部门的非正当要求。同时,技术的研发也不是无限制的,研发金融科技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从而获得经济利益,市场需求复杂且多元,且金融科技以数据为重要资源,其研发与使用均应慎重对待,对于金融科技的研发需求应该自行主动登记备案,未经许可的研发需求不准予研发,同时监管部门有权依规对金融科技的研发需求方案进行审查与核实,以对金融科技进行有效监管。

 

     (五)监管部门应积极尽责加强监管

      金融科技在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不仅需要静态的标准、规范进行规制,也需要动态的实时监管。金融科技的创新与作为监管依据的法律法规间存在“步调问题”,金融科技创新肯定会超前于现行法规,否则可能就不会被视为金融科技创新。法律法规在保持其稳定性的前提下,不可避免的会滞后于当今资本市场的新发展,传统金融监管框架以事后总结经验型为主,以稳定和假定最优为前提,但这种方式已经不适用于目前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实践,因此目前的金融科技监管存在滞后性。目前,大量的互联网金融资讯平台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投资选择与交易渠道,但投资者的交易并非直接由平台提供,因此投资者与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弱化,并且投资者与平台的法律关系也尚未准确定性,这些平台因为不属于金融机构而无法准确纳入现有机构监管框架,从而导致使用各类平台的投资者难以受到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保护。2018年6月以来,全国频繁出现“P2P暴雷”的情况,例如为大众熟知的“钱满仓”、“唐小僧”、“永利宝”等平台纷纷出现融资问题,继而出现清盘倒闭、老板跑路的情况,受损失人达千万,受损失资产达万亿。“P2P暴雷”的情况并非毫无预兆,在许多P2P平台大量在社交平台上投放广告吸引投资、抬高利率恶性竞争、在大量资金涌入这些平台之时,平台监管部门就应敏锐的察觉到不利信号,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遏制未登记P2P平台进一步恶性扩张。首先,监管部门应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金融科技的发展加剧混业经营特点,部分金融机构提供的创新服务或产品,分段看可能符合监管要求,但综合起来看业务本质,则会发现挪用侵占资金、违规交易操作、虚假误导宣传等风险。因此要强化综合监管,积极运用穿透式监管手段,追根溯源,强化监管渗透的深度、广度和频率,防范和化解金融业务风险。其次,监管部门在发现资本市场风险的预兆之时,在事前事中就应主动充分揭示、化解风险,而不能等到道德风险爆发、造成无法逆转的不利影响才有所行动,市场具有滞后性与盲目性,因此往往在风险爆发后才会有所反应,因此更需要监管部门积极主动承担监管职能,提前监控预警风险。最后,监管部门的监管技术应随科技进步而同步发展,在面对金融科技应用而产生的新型道德风险的情况下,传统监管模式已经不再适用,因此,监管科技(Regtech)技术与时俱进,监管科技是在监管部门和被监管者——一般而言是金融机构之间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系统及平台,监管科技也运用金融科技的新技术,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收集整合数据、监控动态、识别风险,提高监管效率与及时性。

 

 
 
 
 
结语
 
 
 
 
 

 

      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在金融服务行业上的日渐广泛的应用,一方面降低了证券市场上传统道德风险的发生的可能性,各种金融科技工具的使用提高了金融服务业的效率,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提升用户体验,是未来金融行业发展的主要方向与动力。然而,由于金融科技的技术性强、风险系数高,对于数据信息的需求大,而此类风险目前尚缺乏成熟有效的解决对策,基于此也带来新型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金融科技是一把“双刃剑”,我们一方面需要鼓励金融科技的技术创新与应用,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繁荣,与国际金融科技的发展接轨,进一步提高我国话语权,另一方面应审慎地对金融科技应用进行有效的监管和规制,通过静态的制度、法规与动态的监管科技相结合,金融机构内部的调整与部门监管相结合,从而在整体上抑制新型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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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及区块链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广泛应用于金融市场,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能够发挥降低信息不对称、弱化道德风险的效果。然而由于金融科技自身属性,其在金融市场运用过程中也有产生新型道德风险的可能性。通过规范金融科技应用规则并完善监管制度,有效规制新型道德风险,是金融科技应用监管的现实需求。这需要从金融科技的标准化、透明度、合规性等角度建立健全相关规则,同时创新监管手段、明确监管责任,将金融科技应用纳入到有效监管的框架。

关键词:金融科技;证券市场;道德风险;金融监管

 

作者简介:袁康,武汉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邓阳立,武汉大学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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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Fintech)是运用高科技使金融服务更加有效率的商业模式,其核心是运用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高新技术驱动金融创新。在过去几年,金融科技在中国发展迅速,诸多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都纷纷涉足金融科技领域。由于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以欺诈和违约为代表的道德风险客观存在。金融科技的应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甄别、警示风险主体,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然而金融科技在金融市场广泛运用的过程中其自身也存在新型道德风险。金融科技的自动化、代码化和隐蔽性等特点导致了在金融科技应用过程中产生道德风险的便利性和不可控性。尤其是对受到金融科技影响和改造程度较高的证券行业而言,如何防范金融科技应用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关系到金融科技应用本身的正当性和合规性,也关系着金融科技在证券行业的应用前景。

 

 
 
 
 
金融科技在证券市场中的应用
 
 
 
 
 

 

随着Fintech的核心技术的发展,金融行业的各个领域都受到深刻影响,证券行业作为传统金融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科技的重要应用领域。早在1990年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确定的市场组织基本特征就就具有金融科技应用的色彩,比如上交所开业就选择电子化交易系统撮合。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转型与升级,证券行业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金融科技在证券市场的应用正面临着重大的机遇。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更多新技术被运用到证券市场中,在创新投资方式、交易方式、服务方式、交易平台等方面为提升证券市场服务效率有促进作用,针对证券市场不同主体,金融科技也有着相对应的适用。

 

    首先,金融科技应用于证券市场的具体投资方式之中,为投资者创造便利。例如基于“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投顾,将传统的金融资产配置业务与新兴科技技术相结合,通过线上问卷、大数据等手段获取投资者的年龄、资产状况、理财需求、风险承受水平、风险偏好及其变化规律等因素,运用计算机算法搭建数据模型,为用户构建最优资产投资组合,并能够在后期依托大数据平台对资产配置方案连续追踪。目前,国内提供智能投顾服务的主体是拥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资格的机构,部分具有资质的互联网平台也涉足智能投顾服务领域。此外,基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量化交易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量化交易开展的基础是数据,核心是策略,目标是绝对收益,采用程序化的交易模式,利用数学及统计学相关知识建立量化模型,在市场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谋取相关的大概率超额收益。量化交易通过人工智能研究海量数据,以先进的数学模型代替主观判断的自动化交易方式,极大减少投资者主观因素影响。金融科技的运用能够使投资方式个体化、精细化,为投资者进行定制服务,根据投资者具体情况为其做出更适合的投资选择,减少不必要的干扰因素和投资风险。

 

       其次,金融科技创新金融交易的服务方式,为诸多金融机构降低业务成本并提高效益。以云计算技术为基础金融科技与资本市场结合,产生了为金融机构提供基于云的IT构架服务的金融云服务公司,将金融服务从传统业务方式转移到云端,降低技术采购成本,实现弹性、快速的交易环境。云计算能够覆盖任何投资标的,包括股票基金、外汇等金融产品。云计算在资本市场的商业模式主要分为前端模式、中端模式和后端模式。前端模式覆盖销售、交易前事务、交易中事务等环节;中端模式覆盖交易服务和交易进程处理;后端模式负责清算、结算及结算后的事务。腾讯研发的金融云在国内的金融客户已经超过8000家,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等各大金融企业,其中,传统金融机构占腾讯金融云收入的60%以上。金融科技能够极大缩减金融机构的业务成本,实现云端服务,通过云计算可以处理多类型投资标的,结算安全有效。

 

      再次,金融科技对传统证券交易平台带来改变,为证券交易透明化提供方向。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股份交易平台也被运用于证券市场中,NASDAQ于2015年推出首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私人股权交易市场Linq,Linq是一个私人股权管理工具,能够展示如何在区块链技术上实现资产交易,客户可以查看证券历史发行记录,并且能在不需要第三人的情况下自由转让证券,发行人能够对每轮融资的发行股价以及期权的比例进行管理,Linq极大缩短结算时间,简化交易流程。区块链采用分布式账本记录股权信息,作为股权登记的电子凭证,在不依赖第三方公信机构的情况下实现证券登记。同时,利用区块链账本的安全透明、不可篡改、易于跟踪等特点,记录公司股权及其变更历史,可以使股权登记证明更加高效可信。Linq的优势是实现了结算系统的去中心化、业务过程的无纸化和电子化,并且通过智能合约还能实现证券的代码化,使得股权转让、股东投票、禁售限制等可以程序化实现,可极大减少人工操作环节。金融科技的运用使证券交易自动化、便捷化,减少人工环节,使登记结算更加透明简化。

 

      从整体来看,金融科技的创新能够为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登记结算提供更有效率、更加透明和更加可信的解决方案,金融科技在证券行业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应用具有各种可能并且正在发生。可以确定的是,代表着新的发展方向的金融科技应用将会在很大程度上为金融市场带来新的变革和挑战。

 

 
 
 
 
金融科技对证券市场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消解
 
 
 
 
 

 

道德风险是金融风险的重要表现形态,也是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市场主体基于自利动机行事的固有风险。在证券市场中,证券投资者、证券发行者、证券公司以及证券市场监管者等不同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均有引发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且证券市场存在的固有的道德风险难以消除,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影响着资本市场的交易效率与服务质量,而金融科技基于现代技术对于信息的搜集整合而能使金融服务更有效率,驱动金融创新,弱化证券市场的道德风险。

 

     (一)证券市场道德风险的诱因

       要对证券市场道德风险进行防范与控制,首先要厘清道德风险的根源,中国证券市场道德风险的产生有两大根本诱因,一是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欺诈行为。在信息经济学中,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主体对有关信息的了解存在差异,掌握信息相对充分的主体,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主体,则处于相对不利地位。中国证券市场不同主体掌握的信息并不一致,而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导致道德风险客观存在并难以消除,由于各主体所处的位置和参与证券市场交易的时机与方式存在差异,各主体所获的的信息量也存在着数量以及质量的区别。按照资本的天然逐利性,当某一方占据信息资源优势地位时,其相较于其他主体有利可图,那么该主体就会产生利用信息优势牟取不道德利益的冲动,而这种冲动性也根据利益的大小而变化。根据道德风险在证券市场不同参与主体的具体表现形式,当市场主体占据信息优势时往往会做出欺诈行为,从而引发道德风险的产生。二是欺诈行为的隐蔽性。证券欺诈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但归根结底不外乎《证券法》所禁止的交易行为,即虚假陈述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欺诈客户等。与其他欺诈行为相比,证券欺诈手段更复杂,方式更隐蔽,也因此导致了道德风险的发生的可能性更大。证券欺诈行为往往与合法的证券发行、交易、投资、监管行为相互交织,并隐藏在合法的证券市场行为下,由合法的证券交易公司、机构及个体实施,证券市场行为本身有高度专业化与高智力性的特点,而证券欺诈行为正是基于此特点的发挥,普通证券投资者对于该类证券欺诈行为难以识别,同时由于当今科技与网络的高度发展,证券交易一般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效率高,遗留痕迹少,难以收集证据,证券市场本身的巨大的投资风险性也掩盖了证券欺诈行为对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因此证券欺诈的隐蔽性也是证券市场道德风险的根源之一。

 

      (二)金融科技对传统道德风险的防范

传统的道德风险的根源——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欺诈行为和欺诈行为的隐蔽性在以往难以克服与消解,但是随着现代技术的进步及互联网络的发展,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为代表的现代金融科技的应用通过在对交易平台进行监管以及对投资者交易决策的预测等方式,可以识别道德风险系数高的各类证券市场主体,从而进行相应的甄别、监管,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解决上述问题。

 

      “大数据”技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以极高的效率对日常证券交易产生的海量数据进行抓取和分析,从而监控市场动态,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可以搭建信息化平台,完成复杂指令,满足监管需求。例如深交所联合“大数据”技术开发的大数据智能监察系统、上市公司监管系统、风险监测监控系统等智能化应用系统,在交易监管、上市公司监管、债券监管、风险监测监控等方面提升科技化、智能化水平。大数据监察系统具有海量数据处理能力,对于深市上的所有投资者及上市公司的信息具有整合能力,同时对于实时交易进行全方位监控,股市异动迅速警示,同时期深交所系统也上线了“老鼠仓智能识别”、“内幕交易智能识别”和“市场操纵智能筛查”等大数据应用系统,从海量交易数据中,精准锁定异动账户,利用流计算、数据挖掘、可视化等大数据技术,对投资机构进行监管,提高市场监控效率。警方正是通过“大数据”技术对比分析大量交易数据短时间内找出线索,侦破了2015年轰动一时的“私募一哥徐翔”案。

 

       而人工智能基于社交网络与神经网络技术能够及时发现市场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联。社交网络即社交网络服务(Social Network Service),涵盖以社交为核心的所有形式,通过各种互联网社交工具与网络信息,人工智能可以搜集整理人们的社会关系、资金流动以及行为偏好,根据FCM聚类算法自动地将有相似特征的群体归类为社群,针对该类社群的特点进行监管,一旦出现异动可以迅速发现,并识别道德风险高的主体,并自动筛选监控,从而便于监管效率的提高。通过人工智能不断的自我学习,正如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其行为基于已有信息而试图做出获得效益最大的选择,通过算法的设定,掌握大量信息的人工智能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代替人类数据分析师的作用为投资者提供配套投资建议,减少证券交易中的参与主体与交易步骤,投资者甚至可以排除第三方干扰直接做出投资决定,相应的也降低了交易过程中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金融科技应用中新型道德风险的隐忧
 
 
 
 
 

 

      证券市场产生的新型道德风险和传统道德风险既存在联系也存在区别。新型道德风险是证券市场传统道德风险随着金融科技的运用而更迭产生的,两者产生的原因均基于对信息数据的不对称和存在资本逐利行为的不正当使用,一旦风险发生往往会导致证券市场巨大的波动,从而造成巨大损失。传统道德风险表现于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欺诈行为及其隐蔽性,而新型道德风险表现于因金融科技的使用致使各主体掌握大量数据信息及披露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导致的交易缺乏公平与安全的可能性。金融科技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防范与化解证券市场传统意义上的道德风险,但由于科技的应用同时是“双刃剑”,有利也有弊。应用金融科技的证券市场主体存在多样性,也正是由于应用主体的不同,其追求的利益目的也不尽一致,那么不同主体在开发、利用金融科技的过程中也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新型道德风险。

 

      首先是作为金融科技研发者的金融科技公司可能发生新型道德风险。金融科技公司拥有技术优势,而金融科技本身具有专门性和专业性,如果金融科技公司试图在金融科技工具中设置漏洞,非专业人士将难以察觉。金融科技的研发与应用,很大程度上是在信息数据、程序代码、算法系统等基础上进行,而这些技术对于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而言又明显缺乏可理解性,由此形成的“技术黑箱”会给金融科技的研发主体和应用主体创造更多的不透明空间,从而形成滋生和放任道德风险的土壤。近日,美国和英国等国家政府要求科技公司在其加密设备上设置后门,从而让执法部门总能够访问其中的数据。虽然这则新闻中政府的要求只是“愿望”,但由此可知科技公司对于科技的控制性非常强,一旦其试图在金融科技的研发过程中设置后门,从而窥探隐私,或者未经许可收集数据、设置不公平算法,就会侵犯证券市场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的隐私具有财产属性,金融机构掌握大量用户数据,有将数据进行滥用、不正当使用的可能,从而带来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

 

      其次是作为金融科技应用者的金融机构可能发生新型道德风险。金融机构可能与普通投资者在适用金融科技时产生利益冲突,从而产生不良后果。适用于证券经纪商、投资咨询顾问和资产管理机构等为客户提供金融投资服务领域的信义义务是比适当性义务要求更为严格的受托人义务标准,是一种为了受益人最大化利益的行为。然而智能投顾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不同算法产生投资组合的复杂性,形成了新的信息不对称。智能投顾的信息透明度主要体现在服务交易记录、留存数据信息、持续性信息披露、账户存管和收费模式等方面。而现今监管机构并没有对智能投顾这类特殊的理财工具提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也缺乏相应的技术来加强信息披露,从而产生一些灰色地带。普通投资者在使用这类智能理财工具时,由于信息披露不到位,智能投顾运营者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差异从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投资者接受智能投顾服务时会与提供服务的投资咨询机构签订合同,但由于双方在市场上所处地位不同,提供服务者占有极大的主导权且一般签订的是电子化的格式合同,因此这种合同极易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快节奏性,投资者一般也难以认真研究、准确理解合同的条款内容,因此有些运营机构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的智能投顾服务并不是针对投资者需求和自身情况所设计,而是服务于机构利益,给出的投资建议并不科学理性,或者极力忽视风险鼓励投资者交易,对投资者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从而产生道德风险。

 

      最后是新型交易方式可能引发的新型道德风险。金融科技的广泛应用,会对传统的金融交易的标的、定价、流程和对价等都可能产生巨大的冲击。证券无纸化和电子化交易是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给传统证券行业带来的第一轮冲击,而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的应用,可能会催生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新型证券产品形态,同时交易的自动化也并非空想。典型的由金融科技衍生的新型交易方式包括ICO融资,ICO融资已经成为区块链公司在发展早期的主要筹资方式,根据加密货币报道媒体CoinDesk在2018年发布的全球区块链现状报告,截止2017年第四季度, ICO融资50亿美元,增长速度非常快。但是ICO的投资风险非常大。首先,ICO是投资者通过数字货币交易得到的项目发行的代币,由于代币的法律属性不确定,难以依据代币主张对项目的所有者权益;其次,许多创业公司在只有一个模糊的项目白皮书和华丽的网站的情况下便进行ICO,发展看似神速,实则缺乏基础资产支撑;另外,大部分ICO项目无法提供真实的回报预期,同时由于对这些项目的投资资金管理的披露没有明确的要求,可能造成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的风险,为了募集资金,ICO团队往往会夸大其词,撰写不合事实的白皮书,更有甚者将ICO项目发展成非法集资或是庞氏骗局。18年4月,越南加密货币公司Modern Tech携款潜逃,涉及金额6.6亿美元,该公司以发行ICO的方式募集资金,而无任何产品。而这也体现ICO这种在披着金融科技应用外衣下的新型筹资方式带来的巨大道德风险。

 

      金融科技的发展被寄予着以技术理性缓释证券市场道德风险的厚望,而事实上更加客观化和程序化的金融科技应用也确实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市场主体对证券交易过程的不当干预,从而降低道德风险对于证券市场公平的侵蚀。然而金融科技能够按照何种价值取向和运行规则发挥作用,却又不可避免地建立在研发者和应用者自身的动机之上。简而言之,程序和算法如何设置,数据在何种范围内搜集并按何种规则使用,交易的流程如何规范,取决于金融科技自身是否自始便具备公平合理透明的秉性。如果说传统道德风险产生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过程之中,那么金融科技时代的新型道德风险则来源于金融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前端。金融科技在消解传统道德风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其所伴生的新型道德风险的困扰。

 

 
 
 
 
金融科技应用中新型道德风险的规制
 
 
 
 
 

 

      金融科技的应用正在重写金融服务行业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交易规则,与此同时,新型道德风险也相伴而生。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及云计算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现行业务模式和监管框架,过往的建立在监管技术相对固定的基础之上的最优监管原则已经无法适应科技驱动下金融创新频发的市场环境。防范金融科技应用所带来的新型道德风险,需要在充分尊重技术规律的基础上,对技术规则的制度体系进行重构,使其能适应技术发展趋势与需求的同时有效治理技术带来的冲突与挑战。通过法律治理的思维和路径,对金融科技应用中的技术理性进行有效的引导和规范,从而尽可能消弭技术创新中道德风险的空间和土壤。面对证券市场交易的新方式、发展的新动态、产生的新型道德风险,必须及时主动的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一)金融科技的标准化建设

      金融科技标准化是指围绕金融科技应用在金融服务业的业务流程、产品服务、信息交换、监管治理等方面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目前的金融科技领域存在很多商业模式,但就金融科技本身而言,我国尚未有完整、单独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依靠频繁变动的政策、法规来调整。随着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为该行业的发展制定一系列完整的规则,也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为金融科技新生态提供法律制度的基础。首先,金融科技创新层出不穷,部分产品处于灰色地带,分布式账本、数字货币、密码技术已经得到应用,但配套的行业标准处于缺位状态;其次,金融科技行业各参与方有各自的比较优势,但由于目前市场标准不统一,造成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不公正的情况;另外,由于数据资源的重要性,数据成为各机构、各主体的战略重点,然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亟待完善。为了降低金融科技应用所产生的新型道德风险的产生,应设置统一的、全面的金融科技应用标准化机构,建立统一的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标准,规范市场主体的金融行为,营造权责分明、法理明确的金融科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应将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为代表的金融科技与金融行业自身相关规定结合推进行业标准和通用技术的规范制定,以期达到建立多层次、多方面的金融业行业标准体系,金融科技应用标准化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安排应该综合考虑科技与金融行业两大方面,以求监管的专业性与准确性,通过标准化构建金融科技生态圈,同时也要推动金融科技标准国际化。

 

      (二)金融科技应用的透明度规制

      巴尼·弗兰克(Barney Frank)认为,金融科技需要能够提供给政府足够的透明度。透明度规制即金融科技应对政府保持必要的报备与登记,代码、技术及算法的运用应以通过颁发牌照与许可证的方式进行登记,同时对公众保持必要的公开性与信息披露。资本市场的交易信息应该公开透明,由于金融科技的应用,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通过各种衍生工具掌握大量秘密数据与信息,而不仅公众对此无法作为,连政府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也无法介入,因而公权力对于公民隐私及其他数据的保护难以落实;金融科技虽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是也使传统的风险与技术性风险相交织,加剧了科技使用者与监管者的信息不对称,监管部门基于以往经验与数据不足以有效监管,2015年股灾中以HOMS系统为代表的新技术即是股灾爆发的诱因之一。配资机构运用HOMS等分仓系统设立伞形账户,相当于为投资人开立了二级账户。各投资人的投资指令和平仓安排都相互独立,最终汇总至配资机构,再由配资机构统一向证券公司发出投资指令。在这种分仓安排下,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只能看到配资机构,而无法穿透至下面的终极投资者。因此,证券公司通过HOMS系统给配资公司开设账户的行为以及这个行为带来的风险并未向政府进行报备与登记,缺乏披露的及时性,最终导致了股灾。但金融科技信息的披露并非没有限度,金融科技信息、数据、技术资料的披露应满足政府针对所获数据进行利用从而达成有效监管的需求量的下限,也应满足金融科技公司与投资机构等金融科技开发、利用者维护自身利益的必要的商业秘密以及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不被侵犯的必需量的上限。

 

      (三)金融科技的应用的合规性管理

      通过社交网络和现代科技,金融科技工具可以抓取有关用户的一切数据信息,甚至可以基于数据分析用户心理、预测用户投资行为,然而金融科技的开发与利用本质上是为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为金融服务提供者者谋取利益,具有相对的私人属性及私利性,因此一旦金融科技的利用使大量数据集中到少部分机构或个人手中,那么由于理性经济人的趋利本能,不排除将这些重要数据另作他用以满足其对利益的渴求,比如非法贩卖隐私信息,进行欺诈行为等,而这自然而然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其次,数据本身的价值不言而喻,对于金融科技公司来说,其核心资产大多就是数据资源,由于目前技术手段广泛运用,黑客与恐怖分子获取数据的手段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先进,对科技公司的数据资源有巨大威胁,而这种风险一旦发生就会波及整个金融系统,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所以金融科技公司更不应掌握超过最低必要限度的数据资源。金融科技公司和机构掌握的数据信息须在维持运行及实现其技术目标而不侵犯公民其他权利的限度之内,同时金融科技公司与机构在利用金融科技工具提供服务并通过服务收集客户个人数据时必须要征求客户的同意,不得未经允许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关于企业数据的收集与利用也应受到同等限制。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企业和用户代表应通过协商确立基本原则,明晰用户数据收集和应用的限度、知情权、归属权、使用权及处置权。欧盟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建立起统一的个人数据保护和流动规则。2018年5月28日,欧洲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Noyb将谷歌安卓系统、Facebook、Instagram、WhatsApp四家美国公司的产品告上法庭,指控其“强迫”违反GDPR。欧盟对于用户数据的隐私保护值得国内借鉴。但同时,需要平衡隐私保护与金融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避免过度隐私保护而扼杀科技创新的潜力,因为科技创新一方面也能强化隐私的保护。

 

      (四)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设置防火墙

      金融科技的研发部门和业务部门,即金融科技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应有明确的界限。技术是中性的,且服务于人;金融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易活动,遵循人本主义精神。技术与金融结合,利用得好,则能造福人类;利用得不好,则会适得其反。比如大数据征信,一方面对传统征信业务的不足进行了很好的弥补,大大拓展了征信的数据渠道和处理手段,有利于实现普惠金融;但另一方面大数据的采集、使用、保管或删除,以及凭借大数据对客户“画像”本身又涉及人的权利,如果不合理加以规制,可能会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侵犯公民权利。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从开发者的角度,仅仅只是某种技术,然而也正是由于业务部门、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产品设计,才将其打造成符合市场需求、服务于金融市场交易的金融科技产品。尽管技术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市场需求打造金融科技产品,但仍需要坚持“技术中性”原则,同时应该给予技术研发部门相应的独立性保障,不能受制于业务部门的非正当要求。同时,技术的研发也不是无限制的,研发金融科技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从而获得经济利益,市场需求复杂且多元,且金融科技以数据为重要资源,其研发与使用均应慎重对待,对于金融科技的研发需求应该自行主动登记备案,未经许可的研发需求不准予研发,同时监管部门有权依规对金融科技的研发需求方案进行审查与核实,以对金融科技进行有效监管。

 

     (五)监管部门应积极尽责加强监管

      金融科技在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不仅需要静态的标准、规范进行规制,也需要动态的实时监管。金融科技的创新与作为监管依据的法律法规间存在“步调问题”,金融科技创新肯定会超前于现行法规,否则可能就不会被视为金融科技创新。法律法规在保持其稳定性的前提下,不可避免的会滞后于当今资本市场的新发展,传统金融监管框架以事后总结经验型为主,以稳定和假定最优为前提,但这种方式已经不适用于目前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实践,因此目前的金融科技监管存在滞后性。目前,大量的互联网金融资讯平台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投资选择与交易渠道,但投资者的交易并非直接由平台提供,因此投资者与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弱化,并且投资者与平台的法律关系也尚未准确定性,这些平台因为不属于金融机构而无法准确纳入现有机构监管框架,从而导致使用各类平台的投资者难以受到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保护。2018年6月以来,全国频繁出现“P2P暴雷”的情况,例如为大众熟知的“钱满仓”、“唐小僧”、“永利宝”等平台纷纷出现融资问题,继而出现清盘倒闭、老板跑路的情况,受损失人达千万,受损失资产达万亿。“P2P暴雷”的情况并非毫无预兆,在许多P2P平台大量在社交平台上投放广告吸引投资、抬高利率恶性竞争、在大量资金涌入这些平台之时,平台监管部门就应敏锐的察觉到不利信号,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遏制未登记P2P平台进一步恶性扩张。首先,监管部门应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金融科技的发展加剧混业经营特点,部分金融机构提供的创新服务或产品,分段看可能符合监管要求,但综合起来看业务本质,则会发现挪用侵占资金、违规交易操作、虚假误导宣传等风险。因此要强化综合监管,积极运用穿透式监管手段,追根溯源,强化监管渗透的深度、广度和频率,防范和化解金融业务风险。其次,监管部门在发现资本市场风险的预兆之时,在事前事中就应主动充分揭示、化解风险,而不能等到道德风险爆发、造成无法逆转的不利影响才有所行动,市场具有滞后性与盲目性,因此往往在风险爆发后才会有所反应,因此更需要监管部门积极主动承担监管职能,提前监控预警风险。最后,监管部门的监管技术应随科技进步而同步发展,在面对金融科技应用而产生的新型道德风险的情况下,传统监管模式已经不再适用,因此,监管科技(Regtech)技术与时俱进,监管科技是在监管部门和被监管者——一般而言是金融机构之间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系统及平台,监管科技也运用金融科技的新技术,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收集整合数据、监控动态、识别风险,提高监管效率与及时性。

 

 
 
 
 
结语
 
 
 
 
 

 

      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在金融服务行业上的日渐广泛的应用,一方面降低了证券市场上传统道德风险的发生的可能性,各种金融科技工具的使用提高了金融服务业的效率,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提升用户体验,是未来金融行业发展的主要方向与动力。然而,由于金融科技的技术性强、风险系数高,对于数据信息的需求大,而此类风险目前尚缺乏成熟有效的解决对策,基于此也带来新型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金融科技是一把“双刃剑”,我们一方面需要鼓励金融科技的技术创新与应用,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繁荣,与国际金融科技的发展接轨,进一步提高我国话语权,另一方面应审慎地对金融科技应用进行有效的监管和规制,通过静态的制度、法规与动态的监管科技相结合,金融机构内部的调整与部门监管相结合,从而在整体上抑制新型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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