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学者·范鑫】证券市场区块链应用监管的“中心化”博弈:金融稳定与业态创新
来源 :范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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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成果|范鑫:证券市场区块链应用监管的“中心化”博弈:金融稳定与业态创新

作者简介:范鑫,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


文章刊载于《证券法律评论》(2019年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感谢作者授权推送。

摘  要:区块链以应用场景为面向,“去中心化”是其关键显征。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区块链应用虽似前景无限,但仍潜行着证券注册登记模式隐匿化、证券发行交易标准差异化及证券清算交收渠道空心化等诸多金融法治暗涌。究其根源,即是以区块链“去中心化”应用与现有证券市场“中心化”监管矛盾为内核的趋向博弈。在区块链新型业态创新的冲击下,仍需明确证券监管乃证券市场平稳运行的核心,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盛行不能掩盖证券监管的基石地位。问题之纾解应从证券特质出发进行制度回应,以风险弱点为导向,以监管重点为要素,细化注册登记的“再中心化”准入,加强发行交易的“再中心化”维护,并通过清算交收的“再中心化”定型固本强基,予以统合重塑。


关键词:证券市场;区块链;应用监管;金融稳定;业态创新;

科技的创新往往带来社会经济权利分配方式的巨大变革,以分布式账本数据库为核心的区块链技术亦不能豁免。以“去中心化”为其关键显征的区块链技术,凭借分布式计算机网络的加密算法及实时调整不可逆的账本记录模式,构筑起了一片异于传统第三方中介担保交易的自发点对点交易域场,从而净化无数浮游的利益传输锁链,亦或是触发诸多潜行的财富流动黑域。证券市场中区块链应用无疑能以其高效透明、真实可靠的技术特征为全流程证券运作提供强大智力支持,但是其“去中心化”的运行在缺少高效监管规制的缰绳约束下易将滑向失控,其所招致证券注册登记模式隐匿化、证券发行交易标准差异化及证券清算交收渠道空心化等诸多金融法治暗涌已愈现愈明。鉴此,如何化解区块链“去中心化”运用与证券市场“中心化”监管的矛盾博弈,衡平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安全稳定的价值取向,即成为保障证券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的重要标尺,亦是事关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建设的重大命题。

一、现实观照与问题对焦:区块链“去中心化”应用的三重冲击

基于互联网的价值守恒、时间不可逆以及可编程的信用基础设施,被视为“天然信用机器”区块链的本质即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区块链交易双方以遵循共同的交易规则和信息生成规则,无需权威中介的信息传递和信用认证,即可充分实现点对点的直接信息交互。但在当前大部分国家证券市场交易仍然采用中央托管、集中清算结算的“中心化”监管背景下,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显然仍旧难以有效消弭证券监管领域的忧虑。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区块链应用虽已雏形初具,但仍存在三重“去中心化”监管冲击掣肘着区块链的深层运用及证券市场的安全稳定,亟需予以法治化的纾解与完善。

(一)证券注册登记模式隐匿化

金融科技的发展理应契合市场监管的嬗变,证券市场的区块链应用的边界亦在实效证券监管的框架中探求。回归区块链本质,基于固定的数字节点交换算法,“去中心化”区块链应用能够以其自动程序规则会判断场内每份额股权交易活动的效力及实时追踪记录交易的权属变更和资金流向,但是亦由此引发了区块链应用独特的信任模式,自动判定和分布式记录导致交易双方根本无需通过公开身份的方式使对方产生交易信任,从而导致了区块链交易的隐匿化。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注册登记制度仍然实行注册账户开户实名制以及使用实名制的现实背景下,“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应用带来的最大监管冲击即是证券账户注册登记使用的匿名化。交易匿名化实则是一把双刃剑,似可保护证券账户的信息安全与交易隐私,但亦为脱离监管的证券交易与证券攻击留下无尽暗盒,须知信息的完全性和对称性实为衡量证券市场有效与否的标志。此时,证券市场内投资者账户注册登记实名制实为名存实亡,发行者所需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信息及信用传导机制失去存在根基,点对点的交易直接击穿现行“中心化”监管模式,使得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缺失大部基础数据来源。若强制推行证券市场区块链应用的身份信息认证环节,全面展开证券市场的信息收集监控,海量的身份信息认证数据和交易数据收集,将使得区块链应用的自动信息处理优势与高效交易提升优势大幅衰退。并且,证券信息数据的人为收集分析,又极易落入账户信息安全和交易数据隐私保护的沉珂,使得“去中心化”区块链应用后证券资产安全保管及不可逆信息记录的功能荡然无存。

(二)证券发行交易标准异质化

“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应用带来的证券市场点对点交易,颠覆了依赖可信第三方实现大规模组织管理控制的传统技术架构,直接免除了证券经纪商的发行与交易成本,能够实现投资者与发行者的直接信息资产交互,但亦间接跳过了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资质审核程序,即对上链主体与上链资产的合法性缺乏有效验证。目前,证券市场区块链应用场景对于上链主体的交易资质和交易行为仍然缺乏有效的监管标准,无法监控追踪上链之前证券资产和交易资金的是否符合交易需求,从而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欺诈洗钱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滋生提供了交易温床。并且,正常化区块链市场运用的隐秘和单线交易模式,使得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无法对证券市场的总体存量和阶段交易额做出清晰把握,特别是对区块链的场外交易运用对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的冲击影响,从而间接导致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对证券交易市场的实时运行状态做出预警或审慎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由此将被成倍放大。与此同时,“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交易结构亦给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平台操作风险。目前,区块链交易运行平台载体仍然缺乏有效权威的监管主体维护。实际的区块链网络中各分布式账簿节点的安全防护等级参差不齐,其面临着理论模型与实际网络状况相差甚远的安全性分析的挑战。一旦其链式交易运行出现平台故障亦或是出现交易的异常紊乱,将无任何主体协调与维持区块链证券市场秩序并制定、启动和执行平台修复方案,亦无任何主体将为此所导致可能的交易损失承担责任,其分布式和不可篡改性将由运行高效固有优势转变为运行修复的最大障碍。因此,“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应用并不意味着中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作用的消弭,而更是呼吁因循金融稳定与金融创新本质的“再中心化”证券监管。

(三)证券清算交收渠道空心化

就证券清算与交收,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仍然实行证券清算交收一体化,采用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介入的多边净额结算模式,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以及券商多结算主体的综合参与维护着目前的证券清算交收秩序。在证券清算交收渠道领域,“去中心化”区块链应用直接即是对现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冲击,其中以银行间市场清算机构为运营核心的中央对手清算(CCP)与登记托管结算(CSD)两大职能为主要风险重点,建立在集中登记结算基础设施之上的证券监管模式也面临着重构压力。基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应用点对点交易且账簿记录不可篡改的属性,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已从传统的“T+N”模式转变为实时交割的“T+0”模式,实时结算的结果不可逆又导致了对交易错误的回拨和修正难题。与此同时,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数字货币无实体发行亦给传统的登记托管结构类型带来基础性的冲击。至此,证券交易的执行结果与的清算交收的边界已日益模糊,中介职能的弱化使得越过传统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证券交易清算交收成为可能,希冀通过登记托管结算的中介职能实现监管职能的传统路径此时显然已无法适应新的交易模式,通过架空中央对手方机构完整高效的清算风险管理体系以及登记托管结算的账户资金流动服务监控,从而导致证券市场清算交收传统渠道的空心化。“去中心化”交易与“空心化”流动渠道融合带给证券清算交收领域最大的监管症结即在于,一是传统登记结算机构定义与职能的重新界定,特别是以托管结算为主中介服务职责需逐步剥离,不断强化向以管理监督为主的秩序维护职责转变;二是新型传输机构设置与资质认定,目前仍缺乏专门的机构设置对“去中心化”区块链清算交收数据的产生节点与留存节点进行监控,对于可能发生在传统金融基础设施之外的证券交易仍缺失有效的监管介入。

二、应然目标与进路安排: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的方向明定

科学理性并非超然于社会实践,技术的非中立性与不可知风险性亦正是法律与监管的逻辑基石。目前,注册登记模式隐匿化、发行交易标准异质化以及清算交收渠道空心化的问题症结无益于新时代我国证券市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监管,亟需市场化、法治化的道路予以调适完善。而清晰的应然目标和宏观的进路安排则是具体行动的指南,在探索“去中心化”区块链场景应用与“中心化”证券监管体制矛盾的具体解决措施之前,我们应首先明确以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为核心的三重应然目标定位和双管齐下的进路安排,为具体的监管实践制度安排提供灯塔指向。

(一)应然目标定位:宏观健全、微观创新、动态互通

从证券交易的宏观角度而言,证券市场的区块链应用监管是一项科学系统性工程,离不开多主体的市场参与和宏观监管环境的改善,打造以风险弱点为导向、以信息重点为要素的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将在总体上呈现出多元化、流动化和整体化的特点。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并非是对现在证券“中心化”监管体制的简单复制,而是在契合区块链“去中心化”场景应用需求,遵循证券市场监管规律,符合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本质的对技术自治与监管规治的再平衡,明确法律与监管的风险红线,支持鼓励合法新技术业态的证券运用,同时以充分的证券监管智慧回应新技术业态的监管需要。具体而言,由“去中心化”区块链场景应用导致的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信息风险共同构成了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的多元化监管导向;证券监管不再是传统执行意义上的钳制工具,而更应是证券交易数据信息的深掘和交换系统,围绕区块链应用项下各类证券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而产生的信息、资本和利润转移,生成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的流动化特质;且证券市场各交易与监管主体的主体资质、交易准则及权责配置又汇集成了证券监管体系的主体框架,成为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整体性特质的体现。为此,只有保持宏观证券市场风险弱点与监管重点的同频共振,技术自治与监管规制的双轨运行,主体参与与规则构建的齐头并举,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的构建才能得到其应然的彰显和发挥其实然的作用。

从证券监管的微观创新角度而言,金融市场监管方式的革新应顺应金融技术创新模式的步伐。为保证证券市场监管方式创新的活力,应着力于填补现有监管框架下金融科技创新的包容性差异,避免严苛审慎的监管权力对正当金融科技创新活动的不正当干预,给予金融科技的创新以充分适度的容错空间。法律是区块链的必由之路,而非其毁灭的根源。无疑,金融技术的创新有成功也会有失败,但对于新型区块链场景应用的浪潮,证券监管规则对每一项新的产业形态的主动适应才是监管体制变革的正确前进方向。较之于其他业态,金融与技术实然具有高度的天然黏性,从经济学需求供给的角度解释,创新技术既从需求端刺激了金融需求的旺盛,亦有从供给端带来着金融组织模式的重组。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著名的“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为典型,其运行实质即是监管机构对于特定的金融业务和模式创新赋予特定的“安全空间”,以适度的监管介入金融创新的全流程运行,主动寻找金融科技风险点及控制防范未知风险的有效办法,而非待事后风险集中爆发后斩草除根式的运动执法。为打破现行对金融机构功能监管的实践困局,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即是力主以尊重技术自治的创新力为出发点,在严防潜在金融风险外溢的前提下,衡平新型金融业态对金融稳定与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影响,以对微观每项特定的金融创新活动的技术包容为业务主线,减少束缚金融科技创新的规则障碍,从微观创新的角度鼓励更多金融科技创新的落地实践。

除整体结构健全及微观充分创新外,还应注意到不同主体在“去中心化”区块链应用冲击下证券监管过程中所发挥的功能及内生特质的差异性,须结合各自主体的属性差异,实现主体之间的动态互通和功能协同。在“去中心化”区块链场景应用的现实冲击下,原有证券市场监管的主体构架和权责配置势必将产生新一轮的松动与变革,故以证券市场的主要运行环节为规制路径,融合区块链应用的主要场景风险点,且不论监管主体构架与权责配置如何重塑,着力实现全流程运行实质“再中心化”监管方为互通协同可行之法。首先,证券市场注册登记主体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守门人”,应以创新和约束主动把握区块链市场主体的上链准入门槛。证券市场区块链上链主体的身份信任和信息信用是确保“去中心化”场景应用的勃兴基础,创新实名制方式与调适监管信息收集将有力祛除证券市场区块链应用“劣币”主体的杂音。其次,证券发行交易主体的交易资质标准和资本运营监管亦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大力“掌舵人”,“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应用终将不再是脱离“再中心化”证券监管的野马,而应是以上链交易行为标准的“缰绳”与统一权威维护平台的“马鞍”予以有力降服。最后,证券清算交收主体亦为证券市场监管得力“总管家”,一是清算交收渠道传统功能减退,呼吁更有力的后交易监管管理的功能变革,顺沿区块链的链式交易过程逆向追溯交易风险的源头从而予以掐断;另一方面,以新的区块链清算交收机构认定与构架为内核的主体突破,亦将带给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包括传统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之外更多的监管场域覆盖,从而打造出全流程、全方位、多层次的新型证券市场监管格局。

(二)整体进路安排:着力理念激励约束,注重制度引导控制

 以区块链场景应用的现实风险点为导向,在已然明确打造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三重目标定位的基础上,更为重要的即是统筹落实达成目标的推进路线图。“去中心化”区块链应用冲击背景下的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方式解构与重塑,更应坚持在理念与制度的统合中实现应用引导与价值约束,以双管齐下的路径协调推进证券市场区块链应用监管的系统性工程,从而为后续具体的“中心博弈”监管制度安排提供蓝图指引。

理念主导应着力内生激励和约束的协调引领。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既包括证券监管理念的更迭使命,亦需符合金融创新的时代精神内涵。正如法律价值亦是其所处历史时代社会价值观和立法理念的映射,证券监管制度的整体革新首先应从监管理念层面进行理论剖析。目前,较之于证券市场“去中心化”区块链场景具体落地运用的澎湃浪潮,理论层面的区块链应用法律监管较为严重滞后于现实应用发展,区块链技术的基本构成要素及主体权责分配仍存诸多的法律认定空白。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金融创新的落地更多的注重于具体区块链应用项目的孵化,却更少地将视野置于市场监管理念的主动变革与概念厘清。因此可以说,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理念仍属于证券交易模式创新的后期“回应型”衍生品,而非真正的直接“主创型”制度产物。鉴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区块链应用监管态度仍不明确且缺乏针对性的现实显征,倡导或抑制、引导或阻塞的理念选择模糊实然已给技术层面与商业层面的区块链应用创新带来了诸多现实忧虑。为此,从理论层面上着力厘清与释明证券市场区块链应用的监管范式,推动现有监管制度与区块链技术规则的融合,防止过度模糊僵硬的规则影响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即显迫在眉睫。以明晰区块链的潜在技术风险与应用优势为基础,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应宜以宏观审慎、微观包容为原则,既充分考虑到区块链技术创新对证券市场交易模式拓新的积极意义,主动给予新兴业态应用以充分的安全空间,同时亦注重市场监管与金融技术的产生、运用以及发展同维度运行,避免事后型多重监管框架的紊乱嵌套,从而将宏观金融稳定需求与微观金融创新供给纳入到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创新的总体视角考量之下。

区块链技术在证券业的应用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实践推进应注重外部引导和控制的有机并举。推动“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运用创新与坚持“再中心化”证券市场监管落实应是我国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两大基础性支柱。为此,应力主在制度框架上为“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运用创新搭建宽适平台,在技术运行上强调“再中心化”证券市场监管的风险控制。在制度构架层面上,建立新业态监管协调机制,明确对金融监管容错进行法律授权,加强对证券从业机构的技术应用引导,鼓励以证券市场区块链应用场景实验室及创新中心为创新载体的监管项目实施落地,以平台项目的实施为正确的区块链应用提供物质支持,亦能时刻把握金融实验运行的态势,将监管风险严格控制在限定实验时空内。在技术运行层面上,尝试技术创新的“无损害”监管方法,建立技术创新与监管适度的容错机制,以“是否产生实际内外部金融损害”作为实际责任判断标准,以并配套以科学合理的证券技术创新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就区块链新技术运用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及实然发生的损害评估作为监管措施采取的依据,以祛除金融风险权责配置不清给技术创新带来的发展忧虑。需始终明确,“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场景应用并不意味着其运行得以完全脱离了现有证券市场“中心化”监管的运用。只有在市场宏观框架上对于区块链应用的发展予以充分的时空引导,在微观技术运行上对于区块链的风险予以实时的容错监控,才能将证券市场中区块链的技术创新优势与潜在金融风险缺陷予以适行区分,从而真正实现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的效能价值。

三、“中心化”博弈的内生性维度:注册登记“再中心化”准入

证券市场监管的理念主导和实践推进应以注册登记的市场准入设置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同的证券监管结构和监管理念,都会催生不同模式的证券准入路径。所谓内生性维度,即是更多地将回应的视角落实到“去中心化”区块链场景应用冲击下证券注册登记制度的内部重构,强调“再中心化”监管模式下注册登记运行过程中的内部信息数据支持的需求调适与评估约束,以适当的信息选择衡平证券监管基础数据需要及身份信息隐私安全保护的价值倾向,具体而言即是明晰证券注册登记必要信息采集需求,构建上链信息采集评估及身份认证信息隐私安全保障。

(一)构建上链信息综合采集评估制度

金融作为一种信息符号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高级表现形式,而证券市场与一般商品市场存在的最大差异也正即是其信息信用机制的内化不同。以信息为流动基础,以信用为运行保障,是证券市场的最为显著的资本特征。与人际关系之间的信用不同,证券市场的信用产生机制来源于其信息的权威性与透明性,因为在证券市场中没有任何交易方能够完全掌握整个市场内的所有信息,证券机构以其特有的信息收集能力和权威的公信力,为投资者与发行者的交易行为赋予相互信赖的权能。在证券市场“中心化”监管模式下,注册登记制度是证券市场交易的见证者,亦是证券市场整套信用机制的中介基石。可以说,证券信息流传导串联起了证券市场运行与监管的全过程,缺乏了基础信息数据的支持,任何证券运行与监管即无从谈起,但由此亦引发了到底何者为证券监管的必要信息之问。然而,证券市场区块链去中心化的信息处理机制与井喷式的信息汇入体系,最直接放大的即是证券监管主体的信息筛选与采集压力。面对“去中心化”区块链应用的冲击,传统注册登记的信息收集系统有可能即被完全架空,在某种程度上提高证券交易效率的同时,更易使整个证券市场交易完全陷入匿名化的漩涡。然而,非实名注册和使用账户亦往往是违法违规案件的高发窗口,极易滋生以出借个人账户私下进行场外配资,及以他人账户掩盖自身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交易的行为,从而无限放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可能性。为此,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权力应集中在信息综合和汇集功能上,应主动寻求“去中心化”区块链应用下证券信息收集的“再中心化”路径,追求监管信息收集与技术效能发挥之间的合理平衡,以明晰证券监管必要信息采集范围,避免证券注册登记全盘匿名化与全盘认证化的信息采集极端。

构建上链信息评估制度的实质,即是对“去中心化”区块链场景应用的监管信息收集“再中心化”,通过合理的身份认证标准设定夯实必要的证券监管信息基础,以保障后续证券产品交易的安全性与稳定性,这也是新业态冲击下证券市场注册登记变革的现实选择与必然要求。由此,若某信息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运行安全,或会对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产生实质影响时,则其便属于证券监管法中的信息范畴。构建上链信息采集评估制度,即是针对区块链应用中不同证券交易主体及证券交易行为类型,以监管信息收集必要性为评估标准,明确各自证券监管信息采集范围。具体而言,对于证券市场中上链的一般行业主体或普通产业领域,即可放宽监管信息收集标准,或由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统一身份认证即可,而对于证券市场中上链的特殊行业主体或是关键产业领域,即可设置较高监管信息收集标准,以提前判断其可能的交易风险与行业风险,充分保障后续链式交易的平稳运行。与此同时,亦需上链前交易主体的资信状况为参考标准,给予资信良好的交易主体以宽松的监管信息收集要求,即需满足基本的上链身份认证信息登记即可予以准入链参与交易,而对于上链前资信不良的交易主体,除需予以严格的上链身份认证信息登记外,还可要求其出具相应的年度财务报告或年度审计报告,以证明其运营状况或资产状况符合上链交易标准。不同交易主体不同身份识别的信息收集评估方法,既避免了“去中心化”区块链注册登记匿名化的固有弊病,又能够充分提高“再中心化”证券监管的注册登记效能,以达到证券区块链交易信息收集与准入安全的内化统一。

(二)完善区块链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

区块链信息安全是区块链运行的基础,区块链应用的匿名化不等于区块链交易信息的完全消失,反而意味着对区块链交易信息保护提出更高的运行基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仍以个人投资者作为主要的证券交易主体,由此广大个人投资者信息即行汇聚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的主要信息池。承前述,区块链的节点共识机制将负责保障系统运转和交易的有效达成,而加密算法技术则用来保证交易安全以及信息的不可篡改性,“去中心化”区块链自动技术的应用与上链信息综合采集评估制度的构建将成为证券市场区块链运行的两大主干信息来源。先导信息来源的顺畅流入仍需后续信息保护的安全固定,但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规则缺位,特别是证券信息持有则的信息安全意识不强,加之区块链分布式账簿公开接入的技术特征所带来的开放式信息渠道,“去中心化”区块链应用给我国证券市场交易信息安全与个人数据隐私保护带来了更为严峻挑战。为此,基于现有的证券市场信息保护机制,应着力构建“中心化”的证券市场区块链信息监控体系,以信息收集规则和信息保护权责为运行内核,并明确区块链证券信息采集与保护的主体义务,对已然采集的身份交易信息予以权属固定,对安全运行的区块链上信息予以权责明定,打造区块链自动化运行下的数据信息安全运行维护机制以及上链评估采集信息数据保护机制,以巩固和保障证券市场区块链信息安全运行,为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提供安全高效的监管数据来源。

为何实现数据安全与如何实现数据安全,是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于市场信息保护维度需要回应的两大问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保护呈现“个人信息私权保护基本原则+相对抽象的分散规则”的模式,其总体规制内容仍较为粗浅,监管实践操作性仍存有较大不足。鉴此,在制度构架层面,应以证券市场现有信息保护漏洞为导向,推动建立健全投资者信息保护相关法规政策体系,充分考虑区块链分布式账簿的运行特点,以“谁采集、谁运行,谁保护”为原则厘清证券信息控制者与信息处理者的权责分野,与证券市场机构主体合作的技术服务提供商,若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存在违规信息收集评估等不当行为,亦应明确其可直接成为追责和赔偿的对象。重视证券市场区块链参与方信息收集的程序,需履行必要的信息收集的提示和告知义务,即证券监管主体收集个人身份信息和交易数据实,应主动向信息提供者说明相关信息手机的目的、用途以及权利救济途径。并加强市场信息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监督检查以及考核评估,并规定相应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策略,定期对数据防火墙技术、信息密钥加密及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技术进行升级和强化,以保障区块链自动化运行下的数据信息安全。在具体技术层面上,可运用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技术,以智能合约代码的编写设置信息查询的功能权限、数据权限、字段权限以及业务审核权限,从而实现对信用数据与交易概括数据的接入控制,强化对个人交易信息与身份信息等敏感隐私保护,有且仅有符合智能合约约束条件的交易主体,方能读取交易参与者的相关信息。以制度构建与技术运用为双重抓手,夯实“去中心化”区块链应用的主体效能与责任基础。

四、“中心化”博弈的成长性维度:发行交易“再中心化”发力

证券秩序的维护是标准统一与主体权威共振下的结果,努力保障在确定限度内被承认的利益,是一项法律制度力图达到法律秩序之目的的方式之一。但基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应用天然分散化交易的业态本质和权威运维主体的固然缺失,市场传统市场治理体系生成路径即行失去了其效力功能。由此,证券发行交易标准异质化冲击实质上即是区块链技术与证券市场运行准则的融合不完全,从而给证券市场带来的不明朗化交易模式。欲破除此困局,以主体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内容的“中心化”统一行业技术标准设定与以危机应对和权责配置为核心的“中心化”权威运行维护平台打造即显尤为重要。

(一)统一行业技术标准

无规矩不以成方圆,行业技术标准是新技术业态得以有序长远发展的核心要素。对于高风险证券市场中“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场景应用而言更是如此。区块链统一行业技术标准的缺失给证券发行交易带来的最大冲击即是交易主体资质权限的不清晰以及各分布式账簿记录标准不一带来的上链技术风险。证券交易安全的保障很大程度上即得益于证券交易主体对交易对象与市场机制的信任,现有机制能够事前实现对交易各方的主体资质、交易资金及交易记录来源进行合法性验核,并且能够实现主体身份认证信息及交易信息数据的有效管控,保障仅为交易利益相关方才能匹配接触到上述信息。然而,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分布式账簿的存在,即打破了传统的资质验核与信息保存匹配途径。在未统一区块链各分布式账簿记载标准的条件项下,不同的信息账簿区块持有人即行有不同的证券交易信息记载内容与及记载标准,各账簿不同的记载程式即给区块链交易连接后的链式信息交互带来了巨大的技术操作风险,从而直接导致证券交易效率的降低,或是由信息误差产生的交易失败。除此之外,开放式的账簿接入亦间接破坏了传统交易信息的权限匹配开放机制,信息接入权限与交易主体选择的屏障消失,使得区块链中任何参与方都能接触到与利益相关方对等的信息来源,从而极易滋生相应的商业风险与道德风险,并导致了不可避免的信息泄露与侵害交易隐私之虞。鉴此,证券市场“去中心化”区块链场景应用的技术标准统一即显实然迫切。

合理的程序设计至关重要,因为公正的程序有利于维护实体的公正。任何区块链场景运用标准的制定与革新亦都应以原有市场基础设施的良好运行为前提规范。作为传统高风险性与强监管性并存的特殊交易场所,证券市场中“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的运行必须建立在现有证券市场基础设施能够安全稳定、顺畅无误地处理证券交易信息和登录信息的基础之上,并由此制定统一的行业主体准入标准并设置相应上链行为规范,具体而言,即包括区块链交易参与者主体权限行使标准与分布式账簿接入记载运行标准。构建统一的行业标准,即是应充分发挥证券监管主体的“中心化”作用,在监管者提前参与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和创新过程中,通过参与制定区块链协议的的相关技术标准,探索制定有关监管科技在金融机构的推广和应用规则,统一数据报送标准和流程,以实际的监管指引与约束对各区块链分布式账簿标准的“再中心化”,从而保证各分布式账簿记载的证券交易信息数据格式及内容标准的统一,以防待各区块链账簿相互连接成链时标准的不兼容导致不必要的技术与操作风险的发生。与此同时,为充分发挥“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给证券市场交易带来的普惠、透明以及高效的便利,原则上应当允许证券市场交易活动参与方拥有接入各区块链分布式账簿节点的权利,但可根据证券交易参与者实际交易需要,对区块链分布式账簿的类型及节点接入主体的权限进行匹配限制,以充分保证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制定证券市场区块链应用技术标准,是证券市场“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良好运用的基石保障,亦是有力防范证券市场发生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坚实盾牌。

(二)打造中心区块链运维平台

金融科技创新并不能改变金融体系本身的运作规律和内在风险属性。以分散式信用代替中心式信用,区块链“去中心化”的应用本质即决定了其无法自行生成统一权威的运行维护与监督管理平台,然而,区块链链式交易属性又具有极强的关联紧密性与前后传导性,以智能合约的自动效力判断与环环相扣的信息交互技术要求使得其发生全链条式技术操作风险与系统性交易风险的可能性大大提升。鉴于证券市场固有的风险属性,一旦发生交易异常等市场运行风险,其即需迅速化的技术故障排除与交易纠纷解决,但由于分布式账簿不可逆修改的运行实质,缺乏中心运维平台的区块链技术无法通过自行修复能力对交易故障环节予以修正和剔除,而外部矫正力量的脱节亦将使得交易的链式故障持续蔓延。且基于事前交易风险应对预案与修复机制制定主体缺失,其区块链整体修复程序的实施推进必将无法得到有效的时效保障,由此给证券市场正常交易运行带来的次生影响余波即有可能得到无限放大。与此同时,若区块链运维危机最终得以顺利控制和解决后,证券交易损害权责的判定与承担亦将成为争议的焦点,由于缺少权威有效的纠纷解决主体,对于区块链交易环节中损害行为的认定与赔偿责任的分配问题亦将被搁置无法得到解决,救济渠道长期得不到疏导必将导致证券市场的新一轮动荡。贯穿区块链运行危机产生到解决的全过程,一个高效权威的“中心化”运维平台实然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自行监督管理能力的缺失与现实运维纠正需要的存在,即应呼吁中心区块链运维平台的打造,此亦为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的必要载体。

打造证券市场的中心化区块链运维平台,即应坚持以区块链监管运行切实需求为应然导向,尊重保障区块链技术运用自行运行的高效透明优势,审慎发挥中心化运维平台限度干预的及时权威效能,从而统筹推进其运维行为修正者、运维时效推进者以及运维纠纷裁判者的三重身份维度构建。为消解区块链交易不可逆修改的修正症结,应以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交易机制为切入点,着力从交易代码源头建立智能合约自动终止与修复机制。因智能合约具有具有去中心化、可编程等特性,具体而言,即是着力引入“失效安全”(fail-safe)机制与“逃生舱”(escape hatch)机制,在智能合约编程时设置赋予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在内的特定监管主体,在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允许终止智能合约代码的执行,并在链式交易故障时能够冻结和转移区块链上所载有的交易价值数据,从而及时斩断链式交易故障链条,充分发挥中心化区块链运维平台的交易修正功能。除此之外,智能合约的代码设置还需辅以事前证券交易风险预警和危机应对预案的制定,就具体的交易故障修复的技术规程、人员配置及权责划分均需做出明确的规定,以避免运维权责不清而导致的消极处置与违规操作导致的二次损害,从而维护中心区块链运维平台的高校权威。最后,证券市场运维责任裁判者的身份构建应以与现有证券侵权损害规则融合为主体,注意剖析区块链证券应用的交易特质,区分正常区块链技术风险与恶意攻击区块链交易的权责表征,并对智能合约的代码交易展开安全性与合规性审查,以法律合约作为智能合约编写和执行的基础,通过交易压力测试等测验方法对其执行能力与有效荷载进行综合评估,以保证上链智能合约的确定性与稳定性。

五、“中心化”博弈的统合性维度:清算交收“再中心化”控制

证券的清算交收是证券体系的基本功能,也是证券交易系统的核心。基于区块链分布式账簿的不可篡改性,在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数字货币冲击下,数字资产的存管已无需传统登记托管结算实体机构作为中介即可运行,加之传统的“T+N”模式向实时交割的“T+0”模式的转变,全额逐笔的证券清算交收方式亦将使得中央对手清算的结算与交收职能失去存在的运行基础。由此,传统清算交收基础设施中介监管的效能转变与以数字货币和实时交割为主体的新型清算交收业态的监管即成为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的控制重点。

(一)重塑区块链清算交收主体职能

现阶段证券清算交收是区块链应用项目落地的关键一环,前期证券的注册登记与发行交易的区块链应用均需经流证券的清算交收渠道加以固定,而“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场景应用带给证券市场最大的变革之一即是原有市场基础设施的职责形态转变,在清算交收领域的具体表现即为证券清算交收机构中介服务职能的弱化以及对区块链清算结算新业态的运行维护与制度监管。具体而言,“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带来的实时交易完成与数字货币结算在某种程度上已然完全架空了传统以中央对手清算(CCP)与登记托管结算(CSD)两大功能类型为主的清算交收渠道,新的自动化清算交收模式与区块链清算交收主体的出现带来了以交易流程的高效缩减与核算成本的大幅降低,使得证券清算交收领域日益凸显出扁平化的特点。反观,传统中央对手清算与登记托管结算的证券职能多以直接提供清算交收中介服务,间接数据监管证券市场的资产流动情况为主要监管职能定位。但随着区块链应用点对点交易高效自动化的趋势愈加明显,以及新的区块链清算结算交易主体与交易行为的出现,催生了对于清算交收主体监管职能转变与证券行为监控方式革新的市场稳定新需求,传统服务职能的消弭即呼吁新型监管职能的转变。在“去中心化”区块链应用的冲击下,证券清算交收机构并未失去其存在的现实基础,而是应将回应的视角重新置于对区块链自动化清算交收程序的管理维护与新型区块链结算主体与行为的监管规制之中。

回归证券交易的规程本质,证券的清算交收实然即是证券交易后环节确定交易成果与履行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过程。伴随着“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在证券清算交收领域的愈热应用,已然带来了以实时清算交收为渠道的新型技术通道业务和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基础的新型区块链结算平台等新型交易模式。然而,目前我国证券清算交收主体监管层面对此仍缺乏有效的行为管理与效能疏导机制,而是多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砖石筑起阻塞堤坝。需明确,于证券清算交收主体而言,新的技术业态并非不可阻挡的洪水猛兽,“传导性”中介服务职能的剥离与“中心化”监管服务职能的强化方为直面冲击的安然之策。面对诸多新型技术通道业务与信息传输机构的出现,需以现有清算交收监管体系为基础,着重主体职能的转向与内外结构的疏导,具体从区块链交易准入源头入手,强化对新型区块链清算交收机构的主体备案与业务审查,逐步推进区块链清算交收业务测试,降低自动化实时清算交收的技术风险与操作风险,并确立新兴业务形态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与责任分配机制,构建起适用新型清算交收平台监管有针对性的权责体系。与此同时,仍需重新评估证券清算交收机构的效力需求,以加快转变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职能配置为主线,推进证券清算交收机构的试点性融合,尝试以联盟链的方式来探索区块链网络的组网方式,将各监管机构的网关节点作为记账节点,并打造由监管机构主导和运维的综合证券电子分布式记账设施主要监管载体,设置监管主体分布式账簿的特殊接入节点,从而保障对证券市场场内与场外交易清算交收的数据产生与留存的有效监管介入。

(二)加强清算交收监管技术引导

金融创新离不开政策的监管与判断,而金融监管亦离不开技术的激励与革新。“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所引爆的实时清算交收的通道升级与数字货币结算的载体更新,既带来了证券交易成本的极速降低与交易效能的充分提升,但同时亦导致了证券市场自动化技术风险与操作风险的进一步放大。为此,加强对区块链清算交易技术的引导,特别是以实时清算交收的可逆化修正以及数字货币结算的基础性规制即为核心的体系构建即显得尤为重要。证券市场自动化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并不意味这传统人为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彻底消除,且我国现行证券异常交易处置规则内容仍过于笼统且缺乏灵活性,其以看错对手方、填错交易时间等交易操作失误为典型的现实交易风险依然居高不下。较之于传统隔日清算结算方式,实时清算交收技术运用的最直接影响即是清算交收错误补正窗口的丧失并由此带来不可逆化的结果导出。基于证券市场技术操作风险的普遍存在性,绝对不可逆的交易结构修正显然不符合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原则,因此即需回归“去中心化”区块链链式交易的运行实质,尝试构建新型“中心可编辑区块链清算交收框架”,即是在维护区块链已发生交易链条完整性的前提下,允许中心监管主体在特定授权后改写、撤回及删除之前交易记录的分布式区块信息,其最关键的链接要素即是在于相邻区块链条间“虚拟挂锁”的设立,“当需要修改某个区块上的信息时,即用特殊密钥打开需要修改的区块与下一区块之间的‘虚拟挂锁’,而保持其他区块之间的‘虚拟挂锁’串联不变”,如此即保证了前述无误清算交收区块的稳定性,亦能对存误的清算交收区块的交易回拨,从而实现实时清算交收的稳定可逆化修正。

除实现对清算交收的可逆化修正之外,“中心化”的数字货币结算基础性规制亦是保障区块链清算交收应用安全的关键一环。作为金属发展与金融创新相结合的产物,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数字货币实质上即是一种数字交易结算工具,具有与现金及有价证券等质的交易流通功能。但由于主体分散性、渠道多元性与持有匿名性等固有症结,除数字货币融资融券等发行风险之外,其在证券清算交收领域的应用风险也一直居高不下,具体体现为结算渠道不一、应用登记不清以及效力认定不全等三大弊病。欲破除此困局,即应着力打造“中心化”的数字货币清算交收平台,实行统一的数字货币登记规则以及制定数字货币流通效力认定标准,以三重面向突破数字货币结算的效力壁垒。立足数字货币的渠道多元性,“中心化”数字货币清算交收平台能够对数字货币的多支付渠道进行监控统合,以有效避免虚假支付渠道对证券支付安全带来的不良冲击;且基于数字货币的持有匿名性,实行统一的数字货币登记规则,即是为了斩断利用数字货币匿名化属性从事非法洗钱与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的利益输送链条;而制定数字货币流通效力认定标准,则是着重对数字货币在清算结算环节发生的效力纠纷提供定纷止争的裁判路径。从数字货币清算交收的主体固定、渠道安全以及纠纷解决,都是以加强对原有“去中心化”区块链数字货币应用的“再中心化”控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充分消解数字货币在证券清算交收领域的体系融构性影响。

结语

任何金融创新的落地都离不开对业态技术风险的有效理解与市场交易稳定的有力监控,正如证券法治必须予以应对的挑战之一,即是对新技术业态的多元化证券交易主体与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和引导。诚然,区块链“去中心化”应用仍潜行着证券注册登记模式隐匿化、证券发行交易标准差异化及证券清算交收渠道空心化等诸多金融法治暗涌,但亦并不意味着现有证券市场“中心化”监管效能的全然消弭,反而正孕育着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模式的浴火重生。以金融稳定与业态创新为永恒主题的证券法治的变革,亦正在这场证券市场监管与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中心化”博弈中逐渐走向勃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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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学者·范鑫】证券市场区块链应用监管的“中心化”博弈:金融稳定与业态创新
来源:范鑫
浏览数:3771
2019-06-12

成果|范鑫:证券市场区块链应用监管的“中心化”博弈:金融稳定与业态创新

作者简介:范鑫,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


文章刊载于《证券法律评论》(2019年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感谢作者授权推送。

摘  要:区块链以应用场景为面向,“去中心化”是其关键显征。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区块链应用虽似前景无限,但仍潜行着证券注册登记模式隐匿化、证券发行交易标准差异化及证券清算交收渠道空心化等诸多金融法治暗涌。究其根源,即是以区块链“去中心化”应用与现有证券市场“中心化”监管矛盾为内核的趋向博弈。在区块链新型业态创新的冲击下,仍需明确证券监管乃证券市场平稳运行的核心,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盛行不能掩盖证券监管的基石地位。问题之纾解应从证券特质出发进行制度回应,以风险弱点为导向,以监管重点为要素,细化注册登记的“再中心化”准入,加强发行交易的“再中心化”维护,并通过清算交收的“再中心化”定型固本强基,予以统合重塑。


关键词:证券市场;区块链;应用监管;金融稳定;业态创新;

科技的创新往往带来社会经济权利分配方式的巨大变革,以分布式账本数据库为核心的区块链技术亦不能豁免。以“去中心化”为其关键显征的区块链技术,凭借分布式计算机网络的加密算法及实时调整不可逆的账本记录模式,构筑起了一片异于传统第三方中介担保交易的自发点对点交易域场,从而净化无数浮游的利益传输锁链,亦或是触发诸多潜行的财富流动黑域。证券市场中区块链应用无疑能以其高效透明、真实可靠的技术特征为全流程证券运作提供强大智力支持,但是其“去中心化”的运行在缺少高效监管规制的缰绳约束下易将滑向失控,其所招致证券注册登记模式隐匿化、证券发行交易标准差异化及证券清算交收渠道空心化等诸多金融法治暗涌已愈现愈明。鉴此,如何化解区块链“去中心化”运用与证券市场“中心化”监管的矛盾博弈,衡平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安全稳定的价值取向,即成为保障证券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的重要标尺,亦是事关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建设的重大命题。

一、现实观照与问题对焦:区块链“去中心化”应用的三重冲击

基于互联网的价值守恒、时间不可逆以及可编程的信用基础设施,被视为“天然信用机器”区块链的本质即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区块链交易双方以遵循共同的交易规则和信息生成规则,无需权威中介的信息传递和信用认证,即可充分实现点对点的直接信息交互。但在当前大部分国家证券市场交易仍然采用中央托管、集中清算结算的“中心化”监管背景下,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显然仍旧难以有效消弭证券监管领域的忧虑。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区块链应用虽已雏形初具,但仍存在三重“去中心化”监管冲击掣肘着区块链的深层运用及证券市场的安全稳定,亟需予以法治化的纾解与完善。

(一)证券注册登记模式隐匿化

金融科技的发展理应契合市场监管的嬗变,证券市场的区块链应用的边界亦在实效证券监管的框架中探求。回归区块链本质,基于固定的数字节点交换算法,“去中心化”区块链应用能够以其自动程序规则会判断场内每份额股权交易活动的效力及实时追踪记录交易的权属变更和资金流向,但是亦由此引发了区块链应用独特的信任模式,自动判定和分布式记录导致交易双方根本无需通过公开身份的方式使对方产生交易信任,从而导致了区块链交易的隐匿化。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注册登记制度仍然实行注册账户开户实名制以及使用实名制的现实背景下,“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应用带来的最大监管冲击即是证券账户注册登记使用的匿名化。交易匿名化实则是一把双刃剑,似可保护证券账户的信息安全与交易隐私,但亦为脱离监管的证券交易与证券攻击留下无尽暗盒,须知信息的完全性和对称性实为衡量证券市场有效与否的标志。此时,证券市场内投资者账户注册登记实名制实为名存实亡,发行者所需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信息及信用传导机制失去存在根基,点对点的交易直接击穿现行“中心化”监管模式,使得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缺失大部基础数据来源。若强制推行证券市场区块链应用的身份信息认证环节,全面展开证券市场的信息收集监控,海量的身份信息认证数据和交易数据收集,将使得区块链应用的自动信息处理优势与高效交易提升优势大幅衰退。并且,证券信息数据的人为收集分析,又极易落入账户信息安全和交易数据隐私保护的沉珂,使得“去中心化”区块链应用后证券资产安全保管及不可逆信息记录的功能荡然无存。

(二)证券发行交易标准异质化

“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应用带来的证券市场点对点交易,颠覆了依赖可信第三方实现大规模组织管理控制的传统技术架构,直接免除了证券经纪商的发行与交易成本,能够实现投资者与发行者的直接信息资产交互,但亦间接跳过了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资质审核程序,即对上链主体与上链资产的合法性缺乏有效验证。目前,证券市场区块链应用场景对于上链主体的交易资质和交易行为仍然缺乏有效的监管标准,无法监控追踪上链之前证券资产和交易资金的是否符合交易需求,从而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欺诈洗钱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滋生提供了交易温床。并且,正常化区块链市场运用的隐秘和单线交易模式,使得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无法对证券市场的总体存量和阶段交易额做出清晰把握,特别是对区块链的场外交易运用对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的冲击影响,从而间接导致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对证券交易市场的实时运行状态做出预警或审慎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由此将被成倍放大。与此同时,“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交易结构亦给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平台操作风险。目前,区块链交易运行平台载体仍然缺乏有效权威的监管主体维护。实际的区块链网络中各分布式账簿节点的安全防护等级参差不齐,其面临着理论模型与实际网络状况相差甚远的安全性分析的挑战。一旦其链式交易运行出现平台故障亦或是出现交易的异常紊乱,将无任何主体协调与维持区块链证券市场秩序并制定、启动和执行平台修复方案,亦无任何主体将为此所导致可能的交易损失承担责任,其分布式和不可篡改性将由运行高效固有优势转变为运行修复的最大障碍。因此,“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应用并不意味着中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作用的消弭,而更是呼吁因循金融稳定与金融创新本质的“再中心化”证券监管。

(三)证券清算交收渠道空心化

就证券清算与交收,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仍然实行证券清算交收一体化,采用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介入的多边净额结算模式,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以及券商多结算主体的综合参与维护着目前的证券清算交收秩序。在证券清算交收渠道领域,“去中心化”区块链应用直接即是对现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冲击,其中以银行间市场清算机构为运营核心的中央对手清算(CCP)与登记托管结算(CSD)两大职能为主要风险重点,建立在集中登记结算基础设施之上的证券监管模式也面临着重构压力。基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应用点对点交易且账簿记录不可篡改的属性,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已从传统的“T+N”模式转变为实时交割的“T+0”模式,实时结算的结果不可逆又导致了对交易错误的回拨和修正难题。与此同时,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数字货币无实体发行亦给传统的登记托管结构类型带来基础性的冲击。至此,证券交易的执行结果与的清算交收的边界已日益模糊,中介职能的弱化使得越过传统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证券交易清算交收成为可能,希冀通过登记托管结算的中介职能实现监管职能的传统路径此时显然已无法适应新的交易模式,通过架空中央对手方机构完整高效的清算风险管理体系以及登记托管结算的账户资金流动服务监控,从而导致证券市场清算交收传统渠道的空心化。“去中心化”交易与“空心化”流动渠道融合带给证券清算交收领域最大的监管症结即在于,一是传统登记结算机构定义与职能的重新界定,特别是以托管结算为主中介服务职责需逐步剥离,不断强化向以管理监督为主的秩序维护职责转变;二是新型传输机构设置与资质认定,目前仍缺乏专门的机构设置对“去中心化”区块链清算交收数据的产生节点与留存节点进行监控,对于可能发生在传统金融基础设施之外的证券交易仍缺失有效的监管介入。

二、应然目标与进路安排: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的方向明定

科学理性并非超然于社会实践,技术的非中立性与不可知风险性亦正是法律与监管的逻辑基石。目前,注册登记模式隐匿化、发行交易标准异质化以及清算交收渠道空心化的问题症结无益于新时代我国证券市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监管,亟需市场化、法治化的道路予以调适完善。而清晰的应然目标和宏观的进路安排则是具体行动的指南,在探索“去中心化”区块链场景应用与“中心化”证券监管体制矛盾的具体解决措施之前,我们应首先明确以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为核心的三重应然目标定位和双管齐下的进路安排,为具体的监管实践制度安排提供灯塔指向。

(一)应然目标定位:宏观健全、微观创新、动态互通

从证券交易的宏观角度而言,证券市场的区块链应用监管是一项科学系统性工程,离不开多主体的市场参与和宏观监管环境的改善,打造以风险弱点为导向、以信息重点为要素的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将在总体上呈现出多元化、流动化和整体化的特点。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并非是对现在证券“中心化”监管体制的简单复制,而是在契合区块链“去中心化”场景应用需求,遵循证券市场监管规律,符合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本质的对技术自治与监管规治的再平衡,明确法律与监管的风险红线,支持鼓励合法新技术业态的证券运用,同时以充分的证券监管智慧回应新技术业态的监管需要。具体而言,由“去中心化”区块链场景应用导致的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信息风险共同构成了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的多元化监管导向;证券监管不再是传统执行意义上的钳制工具,而更应是证券交易数据信息的深掘和交换系统,围绕区块链应用项下各类证券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而产生的信息、资本和利润转移,生成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的流动化特质;且证券市场各交易与监管主体的主体资质、交易准则及权责配置又汇集成了证券监管体系的主体框架,成为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整体性特质的体现。为此,只有保持宏观证券市场风险弱点与监管重点的同频共振,技术自治与监管规制的双轨运行,主体参与与规则构建的齐头并举,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的构建才能得到其应然的彰显和发挥其实然的作用。

从证券监管的微观创新角度而言,金融市场监管方式的革新应顺应金融技术创新模式的步伐。为保证证券市场监管方式创新的活力,应着力于填补现有监管框架下金融科技创新的包容性差异,避免严苛审慎的监管权力对正当金融科技创新活动的不正当干预,给予金融科技的创新以充分适度的容错空间。法律是区块链的必由之路,而非其毁灭的根源。无疑,金融技术的创新有成功也会有失败,但对于新型区块链场景应用的浪潮,证券监管规则对每一项新的产业形态的主动适应才是监管体制变革的正确前进方向。较之于其他业态,金融与技术实然具有高度的天然黏性,从经济学需求供给的角度解释,创新技术既从需求端刺激了金融需求的旺盛,亦有从供给端带来着金融组织模式的重组。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著名的“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为典型,其运行实质即是监管机构对于特定的金融业务和模式创新赋予特定的“安全空间”,以适度的监管介入金融创新的全流程运行,主动寻找金融科技风险点及控制防范未知风险的有效办法,而非待事后风险集中爆发后斩草除根式的运动执法。为打破现行对金融机构功能监管的实践困局,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即是力主以尊重技术自治的创新力为出发点,在严防潜在金融风险外溢的前提下,衡平新型金融业态对金融稳定与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影响,以对微观每项特定的金融创新活动的技术包容为业务主线,减少束缚金融科技创新的规则障碍,从微观创新的角度鼓励更多金融科技创新的落地实践。

除整体结构健全及微观充分创新外,还应注意到不同主体在“去中心化”区块链应用冲击下证券监管过程中所发挥的功能及内生特质的差异性,须结合各自主体的属性差异,实现主体之间的动态互通和功能协同。在“去中心化”区块链场景应用的现实冲击下,原有证券市场监管的主体构架和权责配置势必将产生新一轮的松动与变革,故以证券市场的主要运行环节为规制路径,融合区块链应用的主要场景风险点,且不论监管主体构架与权责配置如何重塑,着力实现全流程运行实质“再中心化”监管方为互通协同可行之法。首先,证券市场注册登记主体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守门人”,应以创新和约束主动把握区块链市场主体的上链准入门槛。证券市场区块链上链主体的身份信任和信息信用是确保“去中心化”场景应用的勃兴基础,创新实名制方式与调适监管信息收集将有力祛除证券市场区块链应用“劣币”主体的杂音。其次,证券发行交易主体的交易资质标准和资本运营监管亦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大力“掌舵人”,“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应用终将不再是脱离“再中心化”证券监管的野马,而应是以上链交易行为标准的“缰绳”与统一权威维护平台的“马鞍”予以有力降服。最后,证券清算交收主体亦为证券市场监管得力“总管家”,一是清算交收渠道传统功能减退,呼吁更有力的后交易监管管理的功能变革,顺沿区块链的链式交易过程逆向追溯交易风险的源头从而予以掐断;另一方面,以新的区块链清算交收机构认定与构架为内核的主体突破,亦将带给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包括传统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之外更多的监管场域覆盖,从而打造出全流程、全方位、多层次的新型证券市场监管格局。

(二)整体进路安排:着力理念激励约束,注重制度引导控制

 以区块链场景应用的现实风险点为导向,在已然明确打造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三重目标定位的基础上,更为重要的即是统筹落实达成目标的推进路线图。“去中心化”区块链应用冲击背景下的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方式解构与重塑,更应坚持在理念与制度的统合中实现应用引导与价值约束,以双管齐下的路径协调推进证券市场区块链应用监管的系统性工程,从而为后续具体的“中心博弈”监管制度安排提供蓝图指引。

理念主导应着力内生激励和约束的协调引领。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既包括证券监管理念的更迭使命,亦需符合金融创新的时代精神内涵。正如法律价值亦是其所处历史时代社会价值观和立法理念的映射,证券监管制度的整体革新首先应从监管理念层面进行理论剖析。目前,较之于证券市场“去中心化”区块链场景具体落地运用的澎湃浪潮,理论层面的区块链应用法律监管较为严重滞后于现实应用发展,区块链技术的基本构成要素及主体权责分配仍存诸多的法律认定空白。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金融创新的落地更多的注重于具体区块链应用项目的孵化,却更少地将视野置于市场监管理念的主动变革与概念厘清。因此可以说,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理念仍属于证券交易模式创新的后期“回应型”衍生品,而非真正的直接“主创型”制度产物。鉴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区块链应用监管态度仍不明确且缺乏针对性的现实显征,倡导或抑制、引导或阻塞的理念选择模糊实然已给技术层面与商业层面的区块链应用创新带来了诸多现实忧虑。为此,从理论层面上着力厘清与释明证券市场区块链应用的监管范式,推动现有监管制度与区块链技术规则的融合,防止过度模糊僵硬的规则影响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即显迫在眉睫。以明晰区块链的潜在技术风险与应用优势为基础,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应宜以宏观审慎、微观包容为原则,既充分考虑到区块链技术创新对证券市场交易模式拓新的积极意义,主动给予新兴业态应用以充分的安全空间,同时亦注重市场监管与金融技术的产生、运用以及发展同维度运行,避免事后型多重监管框架的紊乱嵌套,从而将宏观金融稳定需求与微观金融创新供给纳入到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创新的总体视角考量之下。

区块链技术在证券业的应用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实践推进应注重外部引导和控制的有机并举。推动“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运用创新与坚持“再中心化”证券市场监管落实应是我国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两大基础性支柱。为此,应力主在制度框架上为“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运用创新搭建宽适平台,在技术运行上强调“再中心化”证券市场监管的风险控制。在制度构架层面上,建立新业态监管协调机制,明确对金融监管容错进行法律授权,加强对证券从业机构的技术应用引导,鼓励以证券市场区块链应用场景实验室及创新中心为创新载体的监管项目实施落地,以平台项目的实施为正确的区块链应用提供物质支持,亦能时刻把握金融实验运行的态势,将监管风险严格控制在限定实验时空内。在技术运行层面上,尝试技术创新的“无损害”监管方法,建立技术创新与监管适度的容错机制,以“是否产生实际内外部金融损害”作为实际责任判断标准,以并配套以科学合理的证券技术创新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就区块链新技术运用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及实然发生的损害评估作为监管措施采取的依据,以祛除金融风险权责配置不清给技术创新带来的发展忧虑。需始终明确,“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场景应用并不意味着其运行得以完全脱离了现有证券市场“中心化”监管的运用。只有在市场宏观框架上对于区块链应用的发展予以充分的时空引导,在微观技术运行上对于区块链的风险予以实时的容错监控,才能将证券市场中区块链的技术创新优势与潜在金融风险缺陷予以适行区分,从而真正实现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的效能价值。

三、“中心化”博弈的内生性维度:注册登记“再中心化”准入

证券市场监管的理念主导和实践推进应以注册登记的市场准入设置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同的证券监管结构和监管理念,都会催生不同模式的证券准入路径。所谓内生性维度,即是更多地将回应的视角落实到“去中心化”区块链场景应用冲击下证券注册登记制度的内部重构,强调“再中心化”监管模式下注册登记运行过程中的内部信息数据支持的需求调适与评估约束,以适当的信息选择衡平证券监管基础数据需要及身份信息隐私安全保护的价值倾向,具体而言即是明晰证券注册登记必要信息采集需求,构建上链信息采集评估及身份认证信息隐私安全保障。

(一)构建上链信息综合采集评估制度

金融作为一种信息符号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高级表现形式,而证券市场与一般商品市场存在的最大差异也正即是其信息信用机制的内化不同。以信息为流动基础,以信用为运行保障,是证券市场的最为显著的资本特征。与人际关系之间的信用不同,证券市场的信用产生机制来源于其信息的权威性与透明性,因为在证券市场中没有任何交易方能够完全掌握整个市场内的所有信息,证券机构以其特有的信息收集能力和权威的公信力,为投资者与发行者的交易行为赋予相互信赖的权能。在证券市场“中心化”监管模式下,注册登记制度是证券市场交易的见证者,亦是证券市场整套信用机制的中介基石。可以说,证券信息流传导串联起了证券市场运行与监管的全过程,缺乏了基础信息数据的支持,任何证券运行与监管即无从谈起,但由此亦引发了到底何者为证券监管的必要信息之问。然而,证券市场区块链去中心化的信息处理机制与井喷式的信息汇入体系,最直接放大的即是证券监管主体的信息筛选与采集压力。面对“去中心化”区块链应用的冲击,传统注册登记的信息收集系统有可能即被完全架空,在某种程度上提高证券交易效率的同时,更易使整个证券市场交易完全陷入匿名化的漩涡。然而,非实名注册和使用账户亦往往是违法违规案件的高发窗口,极易滋生以出借个人账户私下进行场外配资,及以他人账户掩盖自身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交易的行为,从而无限放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可能性。为此,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权力应集中在信息综合和汇集功能上,应主动寻求“去中心化”区块链应用下证券信息收集的“再中心化”路径,追求监管信息收集与技术效能发挥之间的合理平衡,以明晰证券监管必要信息采集范围,避免证券注册登记全盘匿名化与全盘认证化的信息采集极端。

构建上链信息评估制度的实质,即是对“去中心化”区块链场景应用的监管信息收集“再中心化”,通过合理的身份认证标准设定夯实必要的证券监管信息基础,以保障后续证券产品交易的安全性与稳定性,这也是新业态冲击下证券市场注册登记变革的现实选择与必然要求。由此,若某信息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运行安全,或会对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产生实质影响时,则其便属于证券监管法中的信息范畴。构建上链信息采集评估制度,即是针对区块链应用中不同证券交易主体及证券交易行为类型,以监管信息收集必要性为评估标准,明确各自证券监管信息采集范围。具体而言,对于证券市场中上链的一般行业主体或普通产业领域,即可放宽监管信息收集标准,或由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统一身份认证即可,而对于证券市场中上链的特殊行业主体或是关键产业领域,即可设置较高监管信息收集标准,以提前判断其可能的交易风险与行业风险,充分保障后续链式交易的平稳运行。与此同时,亦需上链前交易主体的资信状况为参考标准,给予资信良好的交易主体以宽松的监管信息收集要求,即需满足基本的上链身份认证信息登记即可予以准入链参与交易,而对于上链前资信不良的交易主体,除需予以严格的上链身份认证信息登记外,还可要求其出具相应的年度财务报告或年度审计报告,以证明其运营状况或资产状况符合上链交易标准。不同交易主体不同身份识别的信息收集评估方法,既避免了“去中心化”区块链注册登记匿名化的固有弊病,又能够充分提高“再中心化”证券监管的注册登记效能,以达到证券区块链交易信息收集与准入安全的内化统一。

(二)完善区块链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

区块链信息安全是区块链运行的基础,区块链应用的匿名化不等于区块链交易信息的完全消失,反而意味着对区块链交易信息保护提出更高的运行基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仍以个人投资者作为主要的证券交易主体,由此广大个人投资者信息即行汇聚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的主要信息池。承前述,区块链的节点共识机制将负责保障系统运转和交易的有效达成,而加密算法技术则用来保证交易安全以及信息的不可篡改性,“去中心化”区块链自动技术的应用与上链信息综合采集评估制度的构建将成为证券市场区块链运行的两大主干信息来源。先导信息来源的顺畅流入仍需后续信息保护的安全固定,但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规则缺位,特别是证券信息持有则的信息安全意识不强,加之区块链分布式账簿公开接入的技术特征所带来的开放式信息渠道,“去中心化”区块链应用给我国证券市场交易信息安全与个人数据隐私保护带来了更为严峻挑战。为此,基于现有的证券市场信息保护机制,应着力构建“中心化”的证券市场区块链信息监控体系,以信息收集规则和信息保护权责为运行内核,并明确区块链证券信息采集与保护的主体义务,对已然采集的身份交易信息予以权属固定,对安全运行的区块链上信息予以权责明定,打造区块链自动化运行下的数据信息安全运行维护机制以及上链评估采集信息数据保护机制,以巩固和保障证券市场区块链信息安全运行,为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提供安全高效的监管数据来源。

为何实现数据安全与如何实现数据安全,是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于市场信息保护维度需要回应的两大问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保护呈现“个人信息私权保护基本原则+相对抽象的分散规则”的模式,其总体规制内容仍较为粗浅,监管实践操作性仍存有较大不足。鉴此,在制度构架层面,应以证券市场现有信息保护漏洞为导向,推动建立健全投资者信息保护相关法规政策体系,充分考虑区块链分布式账簿的运行特点,以“谁采集、谁运行,谁保护”为原则厘清证券信息控制者与信息处理者的权责分野,与证券市场机构主体合作的技术服务提供商,若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存在违规信息收集评估等不当行为,亦应明确其可直接成为追责和赔偿的对象。重视证券市场区块链参与方信息收集的程序,需履行必要的信息收集的提示和告知义务,即证券监管主体收集个人身份信息和交易数据实,应主动向信息提供者说明相关信息手机的目的、用途以及权利救济途径。并加强市场信息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监督检查以及考核评估,并规定相应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策略,定期对数据防火墙技术、信息密钥加密及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技术进行升级和强化,以保障区块链自动化运行下的数据信息安全。在具体技术层面上,可运用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技术,以智能合约代码的编写设置信息查询的功能权限、数据权限、字段权限以及业务审核权限,从而实现对信用数据与交易概括数据的接入控制,强化对个人交易信息与身份信息等敏感隐私保护,有且仅有符合智能合约约束条件的交易主体,方能读取交易参与者的相关信息。以制度构建与技术运用为双重抓手,夯实“去中心化”区块链应用的主体效能与责任基础。

四、“中心化”博弈的成长性维度:发行交易“再中心化”发力

证券秩序的维护是标准统一与主体权威共振下的结果,努力保障在确定限度内被承认的利益,是一项法律制度力图达到法律秩序之目的的方式之一。但基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应用天然分散化交易的业态本质和权威运维主体的固然缺失,市场传统市场治理体系生成路径即行失去了其效力功能。由此,证券发行交易标准异质化冲击实质上即是区块链技术与证券市场运行准则的融合不完全,从而给证券市场带来的不明朗化交易模式。欲破除此困局,以主体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内容的“中心化”统一行业技术标准设定与以危机应对和权责配置为核心的“中心化”权威运行维护平台打造即显尤为重要。

(一)统一行业技术标准

无规矩不以成方圆,行业技术标准是新技术业态得以有序长远发展的核心要素。对于高风险证券市场中“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场景应用而言更是如此。区块链统一行业技术标准的缺失给证券发行交易带来的最大冲击即是交易主体资质权限的不清晰以及各分布式账簿记录标准不一带来的上链技术风险。证券交易安全的保障很大程度上即得益于证券交易主体对交易对象与市场机制的信任,现有机制能够事前实现对交易各方的主体资质、交易资金及交易记录来源进行合法性验核,并且能够实现主体身份认证信息及交易信息数据的有效管控,保障仅为交易利益相关方才能匹配接触到上述信息。然而,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分布式账簿的存在,即打破了传统的资质验核与信息保存匹配途径。在未统一区块链各分布式账簿记载标准的条件项下,不同的信息账簿区块持有人即行有不同的证券交易信息记载内容与及记载标准,各账簿不同的记载程式即给区块链交易连接后的链式信息交互带来了巨大的技术操作风险,从而直接导致证券交易效率的降低,或是由信息误差产生的交易失败。除此之外,开放式的账簿接入亦间接破坏了传统交易信息的权限匹配开放机制,信息接入权限与交易主体选择的屏障消失,使得区块链中任何参与方都能接触到与利益相关方对等的信息来源,从而极易滋生相应的商业风险与道德风险,并导致了不可避免的信息泄露与侵害交易隐私之虞。鉴此,证券市场“去中心化”区块链场景应用的技术标准统一即显实然迫切。

合理的程序设计至关重要,因为公正的程序有利于维护实体的公正。任何区块链场景运用标准的制定与革新亦都应以原有市场基础设施的良好运行为前提规范。作为传统高风险性与强监管性并存的特殊交易场所,证券市场中“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的运行必须建立在现有证券市场基础设施能够安全稳定、顺畅无误地处理证券交易信息和登录信息的基础之上,并由此制定统一的行业主体准入标准并设置相应上链行为规范,具体而言,即包括区块链交易参与者主体权限行使标准与分布式账簿接入记载运行标准。构建统一的行业标准,即是应充分发挥证券监管主体的“中心化”作用,在监管者提前参与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和创新过程中,通过参与制定区块链协议的的相关技术标准,探索制定有关监管科技在金融机构的推广和应用规则,统一数据报送标准和流程,以实际的监管指引与约束对各区块链分布式账簿标准的“再中心化”,从而保证各分布式账簿记载的证券交易信息数据格式及内容标准的统一,以防待各区块链账簿相互连接成链时标准的不兼容导致不必要的技术与操作风险的发生。与此同时,为充分发挥“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给证券市场交易带来的普惠、透明以及高效的便利,原则上应当允许证券市场交易活动参与方拥有接入各区块链分布式账簿节点的权利,但可根据证券交易参与者实际交易需要,对区块链分布式账簿的类型及节点接入主体的权限进行匹配限制,以充分保证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制定证券市场区块链应用技术标准,是证券市场“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良好运用的基石保障,亦是有力防范证券市场发生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坚实盾牌。

(二)打造中心区块链运维平台

金融科技创新并不能改变金融体系本身的运作规律和内在风险属性。以分散式信用代替中心式信用,区块链“去中心化”的应用本质即决定了其无法自行生成统一权威的运行维护与监督管理平台,然而,区块链链式交易属性又具有极强的关联紧密性与前后传导性,以智能合约的自动效力判断与环环相扣的信息交互技术要求使得其发生全链条式技术操作风险与系统性交易风险的可能性大大提升。鉴于证券市场固有的风险属性,一旦发生交易异常等市场运行风险,其即需迅速化的技术故障排除与交易纠纷解决,但由于分布式账簿不可逆修改的运行实质,缺乏中心运维平台的区块链技术无法通过自行修复能力对交易故障环节予以修正和剔除,而外部矫正力量的脱节亦将使得交易的链式故障持续蔓延。且基于事前交易风险应对预案与修复机制制定主体缺失,其区块链整体修复程序的实施推进必将无法得到有效的时效保障,由此给证券市场正常交易运行带来的次生影响余波即有可能得到无限放大。与此同时,若区块链运维危机最终得以顺利控制和解决后,证券交易损害权责的判定与承担亦将成为争议的焦点,由于缺少权威有效的纠纷解决主体,对于区块链交易环节中损害行为的认定与赔偿责任的分配问题亦将被搁置无法得到解决,救济渠道长期得不到疏导必将导致证券市场的新一轮动荡。贯穿区块链运行危机产生到解决的全过程,一个高效权威的“中心化”运维平台实然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自行监督管理能力的缺失与现实运维纠正需要的存在,即应呼吁中心区块链运维平台的打造,此亦为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的必要载体。

打造证券市场的中心化区块链运维平台,即应坚持以区块链监管运行切实需求为应然导向,尊重保障区块链技术运用自行运行的高效透明优势,审慎发挥中心化运维平台限度干预的及时权威效能,从而统筹推进其运维行为修正者、运维时效推进者以及运维纠纷裁判者的三重身份维度构建。为消解区块链交易不可逆修改的修正症结,应以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交易机制为切入点,着力从交易代码源头建立智能合约自动终止与修复机制。因智能合约具有具有去中心化、可编程等特性,具体而言,即是着力引入“失效安全”(fail-safe)机制与“逃生舱”(escape hatch)机制,在智能合约编程时设置赋予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在内的特定监管主体,在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允许终止智能合约代码的执行,并在链式交易故障时能够冻结和转移区块链上所载有的交易价值数据,从而及时斩断链式交易故障链条,充分发挥中心化区块链运维平台的交易修正功能。除此之外,智能合约的代码设置还需辅以事前证券交易风险预警和危机应对预案的制定,就具体的交易故障修复的技术规程、人员配置及权责划分均需做出明确的规定,以避免运维权责不清而导致的消极处置与违规操作导致的二次损害,从而维护中心区块链运维平台的高校权威。最后,证券市场运维责任裁判者的身份构建应以与现有证券侵权损害规则融合为主体,注意剖析区块链证券应用的交易特质,区分正常区块链技术风险与恶意攻击区块链交易的权责表征,并对智能合约的代码交易展开安全性与合规性审查,以法律合约作为智能合约编写和执行的基础,通过交易压力测试等测验方法对其执行能力与有效荷载进行综合评估,以保证上链智能合约的确定性与稳定性。

五、“中心化”博弈的统合性维度:清算交收“再中心化”控制

证券的清算交收是证券体系的基本功能,也是证券交易系统的核心。基于区块链分布式账簿的不可篡改性,在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数字货币冲击下,数字资产的存管已无需传统登记托管结算实体机构作为中介即可运行,加之传统的“T+N”模式向实时交割的“T+0”模式的转变,全额逐笔的证券清算交收方式亦将使得中央对手清算的结算与交收职能失去存在的运行基础。由此,传统清算交收基础设施中介监管的效能转变与以数字货币和实时交割为主体的新型清算交收业态的监管即成为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的控制重点。

(一)重塑区块链清算交收主体职能

现阶段证券清算交收是区块链应用项目落地的关键一环,前期证券的注册登记与发行交易的区块链应用均需经流证券的清算交收渠道加以固定,而“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场景应用带给证券市场最大的变革之一即是原有市场基础设施的职责形态转变,在清算交收领域的具体表现即为证券清算交收机构中介服务职能的弱化以及对区块链清算结算新业态的运行维护与制度监管。具体而言,“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带来的实时交易完成与数字货币结算在某种程度上已然完全架空了传统以中央对手清算(CCP)与登记托管结算(CSD)两大功能类型为主的清算交收渠道,新的自动化清算交收模式与区块链清算交收主体的出现带来了以交易流程的高效缩减与核算成本的大幅降低,使得证券清算交收领域日益凸显出扁平化的特点。反观,传统中央对手清算与登记托管结算的证券职能多以直接提供清算交收中介服务,间接数据监管证券市场的资产流动情况为主要监管职能定位。但随着区块链应用点对点交易高效自动化的趋势愈加明显,以及新的区块链清算结算交易主体与交易行为的出现,催生了对于清算交收主体监管职能转变与证券行为监控方式革新的市场稳定新需求,传统服务职能的消弭即呼吁新型监管职能的转变。在“去中心化”区块链应用的冲击下,证券清算交收机构并未失去其存在的现实基础,而是应将回应的视角重新置于对区块链自动化清算交收程序的管理维护与新型区块链结算主体与行为的监管规制之中。

回归证券交易的规程本质,证券的清算交收实然即是证券交易后环节确定交易成果与履行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过程。伴随着“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在证券清算交收领域的愈热应用,已然带来了以实时清算交收为渠道的新型技术通道业务和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基础的新型区块链结算平台等新型交易模式。然而,目前我国证券清算交收主体监管层面对此仍缺乏有效的行为管理与效能疏导机制,而是多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砖石筑起阻塞堤坝。需明确,于证券清算交收主体而言,新的技术业态并非不可阻挡的洪水猛兽,“传导性”中介服务职能的剥离与“中心化”监管服务职能的强化方为直面冲击的安然之策。面对诸多新型技术通道业务与信息传输机构的出现,需以现有清算交收监管体系为基础,着重主体职能的转向与内外结构的疏导,具体从区块链交易准入源头入手,强化对新型区块链清算交收机构的主体备案与业务审查,逐步推进区块链清算交收业务测试,降低自动化实时清算交收的技术风险与操作风险,并确立新兴业务形态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与责任分配机制,构建起适用新型清算交收平台监管有针对性的权责体系。与此同时,仍需重新评估证券清算交收机构的效力需求,以加快转变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职能配置为主线,推进证券清算交收机构的试点性融合,尝试以联盟链的方式来探索区块链网络的组网方式,将各监管机构的网关节点作为记账节点,并打造由监管机构主导和运维的综合证券电子分布式记账设施主要监管载体,设置监管主体分布式账簿的特殊接入节点,从而保障对证券市场场内与场外交易清算交收的数据产生与留存的有效监管介入。

(二)加强清算交收监管技术引导

金融创新离不开政策的监管与判断,而金融监管亦离不开技术的激励与革新。“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所引爆的实时清算交收的通道升级与数字货币结算的载体更新,既带来了证券交易成本的极速降低与交易效能的充分提升,但同时亦导致了证券市场自动化技术风险与操作风险的进一步放大。为此,加强对区块链清算交易技术的引导,特别是以实时清算交收的可逆化修正以及数字货币结算的基础性规制即为核心的体系构建即显得尤为重要。证券市场自动化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并不意味这传统人为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彻底消除,且我国现行证券异常交易处置规则内容仍过于笼统且缺乏灵活性,其以看错对手方、填错交易时间等交易操作失误为典型的现实交易风险依然居高不下。较之于传统隔日清算结算方式,实时清算交收技术运用的最直接影响即是清算交收错误补正窗口的丧失并由此带来不可逆化的结果导出。基于证券市场技术操作风险的普遍存在性,绝对不可逆的交易结构修正显然不符合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原则,因此即需回归“去中心化”区块链链式交易的运行实质,尝试构建新型“中心可编辑区块链清算交收框架”,即是在维护区块链已发生交易链条完整性的前提下,允许中心监管主体在特定授权后改写、撤回及删除之前交易记录的分布式区块信息,其最关键的链接要素即是在于相邻区块链条间“虚拟挂锁”的设立,“当需要修改某个区块上的信息时,即用特殊密钥打开需要修改的区块与下一区块之间的‘虚拟挂锁’,而保持其他区块之间的‘虚拟挂锁’串联不变”,如此即保证了前述无误清算交收区块的稳定性,亦能对存误的清算交收区块的交易回拨,从而实现实时清算交收的稳定可逆化修正。

除实现对清算交收的可逆化修正之外,“中心化”的数字货币结算基础性规制亦是保障区块链清算交收应用安全的关键一环。作为金属发展与金融创新相结合的产物,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数字货币实质上即是一种数字交易结算工具,具有与现金及有价证券等质的交易流通功能。但由于主体分散性、渠道多元性与持有匿名性等固有症结,除数字货币融资融券等发行风险之外,其在证券清算交收领域的应用风险也一直居高不下,具体体现为结算渠道不一、应用登记不清以及效力认定不全等三大弊病。欲破除此困局,即应着力打造“中心化”的数字货币清算交收平台,实行统一的数字货币登记规则以及制定数字货币流通效力认定标准,以三重面向突破数字货币结算的效力壁垒。立足数字货币的渠道多元性,“中心化”数字货币清算交收平台能够对数字货币的多支付渠道进行监控统合,以有效避免虚假支付渠道对证券支付安全带来的不良冲击;且基于数字货币的持有匿名性,实行统一的数字货币登记规则,即是为了斩断利用数字货币匿名化属性从事非法洗钱与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的利益输送链条;而制定数字货币流通效力认定标准,则是着重对数字货币在清算结算环节发生的效力纠纷提供定纷止争的裁判路径。从数字货币清算交收的主体固定、渠道安全以及纠纷解决,都是以加强对原有“去中心化”区块链数字货币应用的“再中心化”控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充分消解数字货币在证券清算交收领域的体系融构性影响。

结语

任何金融创新的落地都离不开对业态技术风险的有效理解与市场交易稳定的有力监控,正如证券法治必须予以应对的挑战之一,即是对新技术业态的多元化证券交易主体与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和引导。诚然,区块链“去中心化”应用仍潜行着证券注册登记模式隐匿化、证券发行交易标准差异化及证券清算交收渠道空心化等诸多金融法治暗涌,但亦并不意味着现有证券市场“中心化”监管效能的全然消弭,反而正孕育着证券市场“再中心化”监管模式的浴火重生。以金融稳定与业态创新为永恒主题的证券法治的变革,亦正在这场证券市场监管与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中心化”博弈中逐渐走向勃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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