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以〔2025〕第12号令形式公布《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该办法经2025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第18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新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持续完善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强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同时衔接国际监管标准与国内相关立法。本文将先系统梳理《新办法》与原有规则(以2017年《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2018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为核心,下称“旧规”)的核心差异,再从立法背景、核心内容、实施影响及合规建议等方面进行深度解析。
一、新旧规则核心差异梳理
旧规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侧重操作指引层面的要求;《新办法》升级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显著提升,且在识别原则、适用范围、判定标准、操作流程等方面实现系统性优化,形成“识别—核实—反馈—整改”的全流程监管闭环。具体差异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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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维度 |
旧规则(银发〔2017〕235号、〔2018〕164号) |
新规则(《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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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级与定位 |
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主要为金融机构提供操作指引,衔接当时的反洗钱相关规定。 |
部门规章,效力层级更高,以中国人民银行令形式发布,明确依据《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制定,衔接《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形成监管闭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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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识别原则 |
隐含风险导向原则,未明确成文的统一原则体系,实操中侧重比例标准的应用。 |
明确确立“基于风险原则、合理性原则、可靠性原则”三大核心原则,强调勤勉尽责、实质穿透,要求平衡风险防控与金融服务优化,禁止“一刀切”式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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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与豁免范围 |
适用所有非自然人客户,涵盖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等;未明确系统的豁免清单,个体工商户可简化或视同处理。 |
1. 适用范围聚焦《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机构;2. 明确豁免识别范围,包括机关法人及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6类主体;3. 排除个体工商户,将理财产品、资管计划、信托等纳入全覆盖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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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 |
以“25%股权/表决权”为核心定量标准,辅以“有效控制/实际影响”的定性要求,无明确收益权考量;无符合标准时以高管兜底,但表述较模糊。 |
1. 沿用25%股权/股份/合伙权益的定量标准,新增“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作为并列定量标准;2. 细化“实际控制”的具体情形,包括决定高管任免、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收支等;3. 明确无符合前三项标准时,以“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兜底,标准更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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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主体识别要求 |
对信托、基金等仅作原则性提及,要求识别最终控制/受益的自然人,但无细化操作标准;对分支机构识别要求简单。 |
1. 单独列示信托的受益所有人范围(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要求非自然人当事人逐层穿透至自然人;2. 明确资产管理产品参照法人识别标准,公募产品可简化措施;3. 区分国内/外国分支机构,外国分支机构需额外识别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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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与反馈流程 |
流程较粗放,无强制系统比对要求,无明确的差异反馈机制,仅要求留存资料备查。 |
1. 建立与“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的强制查询核对机制;2. 区分重大/非重大差异,明确处理时限(重大差异30工作日报告,非重大30工作日记录提示);3. 规范差异反馈路径与内容,形成“备案—核验—反馈”的监管联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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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客户整改要求 |
无统一、明确的整改时限要求,金融机构实操弹性大,易出现合规不统一问题。 |
明确给予2年存量客户识别核实整改期,降低金融机构短期合规压力,兼顾监管有效性与实务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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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识别措施 |
有限简化情形,无明确清单,实操中简化标准不统一。 |
细化9类可采取简化识别措施的主体,包括专业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国有独资公司等,明确简化条件为“无较高洗钱风险”,提升实务可操作性。 |
二、新办法深度解析
(一)立法背景与核心目标
从国际背景看,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化已成为全球反洗钱监管的核心要求。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将受益所有人识别列为反洗钱国际评估的重要指标,G20、世界银行也推动各国建立集中备案制度。我国作为FATF成员国,需完善相关制度以满足国际评估要求。从国内背景看,旧规实施以来,存在法律层级低、标准不统一、穿透性不足等问题,难以应对复杂股权架构、嵌套信托等新型风险场景。同时,2024年《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金融机构端的识别规则与之衔接,形成“市场主体备案—金融机构核验—监管复核”的全链条管理。
《新办法》的核心目标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强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通过精准识别受益所有人,从源头遏制空壳公司、虚假注资等违法犯罪的资金通道;二是提升市场透明度,清晰反映主体股权与控制结构,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间的信息对称与互信;三是平衡监管与服务,通过差异化措施与简化要求,避免过度监管对中小微企业、正常金融交易的影响。
(二)核心内容解读
1. 三大识别原则的实践导向
《新办法》确立的“基于风险、合理性、可靠性”三大原则,是贯穿全文的核心指引。其中,“基于风险原则”要求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措施,高风险客户强化穿透识别,低风险客户可简化流程,避免“一刀切”;“合理性原则”强调勤勉尽责,要求金融机构通过合理手段梳理所有权结构,不敷衍了事;“可靠性原则”则规范信息获取渠道,要求佐证材料来源可靠、相互印证,禁止仅依赖系统查询或自动化手段替代风险判断。这三大原则的明确,为金融机构实操提供了统一的价值判断标准,减少了合规弹性空间。
2. 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的优化逻辑
《新办法》对判定标准的优化,核心是从“单一比例导向”转向“比例+实质+收益”的多元导向。新增“25%收益权”作为定量标准,弥补了旧规仅关注股权/表决权的不足,覆盖了“无股权但享有高额收益”的隐性受益情形;细化“实际控制”的具体表现,解决了旧规定性要求模糊的问题,让金融机构在识别复杂控制关系时有据可依。例如,对于通过协议约定控制公司的自然人,即使持股比例不足25%,也可依据“实际控制”标准认定为受益所有人。这种优化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反洗钱监管精神,能有效防范通过复杂架构规避识别的行为。
3. 特殊主体识别的穿透性要求
针对旧规中信托、资管产品等特殊主体识别模糊的问题,《新办法》进行了系统性细化。对于信托,明确受益所有人包括信托当事人及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要求非自然人当事人“逐层穿透”,避免信托成为资金隐匿的通道;对于资产管理产品,区分公募与私募,公募产品因监管透明、风险较低可采取简化措施,私募产品则需严格穿透,兼顾监管效率与风险防控。此外,对外国分支机构的特殊要求,也体现了对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精准防控,符合反洗钱国际合作的趋势。
4. 全流程闭环监管的构建
《新办法》的核心创新之一,是构建了“识别—核实—反馈—整改”的全流程闭环监管体系。通过强制要求查询官方备案系统,实现金融机构识别结果与市场主体备案信息的比对,提升识别准确性;通过明确差异分类与处理时限,规范了问题处置流程;通过建立差异反馈机制,实现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的联动,及时纠正备案信息错误或识别偏差。这种闭环管理,将受益所有人识别从金融机构的单一义务,升级为“市场主体+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协同责任,提升了监管有效性。
5. 简化措施与豁免政策的平衡考量
《新办法》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注重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明确豁免与简化情形,降低合规成本。例如,将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等公益属性强、风险极低的主体纳入豁免范围,无需识别受益所有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在无高风险情形时可直接将机构负责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简化流程。这些政策既聚焦了高风险主体,又为低风险主体提供了便利,实现了“风险防控”与“服务优化”的平衡。
(三)实施影响分析
1. 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正面影响:一是合规标准更清晰,减少了旧规下的实操困惑与争议;二是2年整改期的设置,给予金融机构充足时间梳理存量客户,降低短期合规压力;三是差异化措施的明确,可优化资源配置,提升高风险客户识别效率。挑战方面:一是系统改造压力,需对接官方查询系统,升级内部识别核实系统;二是专业能力要求提升,复杂架构、跨境主体、信托产品的穿透识别需要更强的专业团队;三是举证责任加重,需留存完整的识别过程资料,证明已勤勉尽责。
2. 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对于企业等市场主体而言,《新办法》的实施将推动其股权与控制结构的规范化。一方面,需准确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避免因备案信息与金融机构识别结果存在差异而影响金融服务;另一方面,简化措施的适用将降低中小微企业的合规成本,避免过度信息报送。对于信托、资管产品的委托人、受益人等,需配合金融机构完成穿透识别,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
3. 对反洗钱监管体系的影响
《新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实现与《反洗钱法》《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的无缝衔接,提升监管协同性。通过闭环监管与穿透要求,将有效提升受益所有人信息的透明度,助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腐败、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满足FATF国际评估要求,提升我国金融领域的国际公信力。
(四)金融机构合规应对建议
1. 制度与流程优化:对照《新办法》修订内部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细化特殊主体、差异处理的操作流程,确保制度符合三大核心原则。
2. 系统升级与数据对接:尽快完成与“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的对接,开发差异比对、时限提醒等功能,提升识别核实的自动化与精准度;完善客户风险评级系统,实现风险等级与识别措施的动态匹配。
3. 专业能力建设:加强员工培训,重点提升复杂股权架构、信托、跨境主体的穿透识别能力;收集监管案例与指引,建立内部疑难问题解答机制,降低实操风险。
4. 存量客户整改规划:制定2年存量客户整改时间表,优先梳理高风险客户,逐步完成全量存量客户的重新识别与核实,确保在期限内达标;建立整改台账,留存整改过程资料。
5. 风险与服务平衡:严格区分高、低风险客户,对低风险客户落实简化措施,避免过度核查;优化客户沟通机制,向客户清晰说明识别要求,争取配合,提升服务效率。
三、总结
《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的发布与实施,是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迈向精细化、系统化的重要标志。相较于旧规,《新办法》在法律层级、识别原则、判定标准、监管闭环等方面实现了全面升级,既强化了实质穿透与风险防控,又兼顾了营商环境优化与金融服务效率。金融机构需准确把握《新办法》的核心要求,尽快完成制度、系统、人员的适配调整,合规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市场主体需积极配合备案与识别工作,共同提升市场透明度。未来,随着《新办法》的落地及配套指引的完善,我国受益所有人监管体系将进一步成熟,为维护金融安全、打击违法犯罪提供坚实保障。
2025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以〔2025〕第12号令形式公布《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该办法经2025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第18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新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持续完善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强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同时衔接国际监管标准与国内相关立法。本文将先系统梳理《新办法》与原有规则(以2017年《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2018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为核心,下称“旧规”)的核心差异,再从立法背景、核心内容、实施影响及合规建议等方面进行深度解析。
一、新旧规则核心差异梳理
旧规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侧重操作指引层面的要求;《新办法》升级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显著提升,且在识别原则、适用范围、判定标准、操作流程等方面实现系统性优化,形成“识别—核实—反馈—整改”的全流程监管闭环。具体差异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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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维度 |
旧规则(银发〔2017〕235号、〔2018〕164号) |
新规则(《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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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级与定位 |
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主要为金融机构提供操作指引,衔接当时的反洗钱相关规定。 |
部门规章,效力层级更高,以中国人民银行令形式发布,明确依据《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制定,衔接《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形成监管闭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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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识别原则 |
隐含风险导向原则,未明确成文的统一原则体系,实操中侧重比例标准的应用。 |
明确确立“基于风险原则、合理性原则、可靠性原则”三大核心原则,强调勤勉尽责、实质穿透,要求平衡风险防控与金融服务优化,禁止“一刀切”式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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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与豁免范围 |
适用所有非自然人客户,涵盖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等;未明确系统的豁免清单,个体工商户可简化或视同处理。 |
1. 适用范围聚焦《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机构;2. 明确豁免识别范围,包括机关法人及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6类主体;3. 排除个体工商户,将理财产品、资管计划、信托等纳入全覆盖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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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 |
以“25%股权/表决权”为核心定量标准,辅以“有效控制/实际影响”的定性要求,无明确收益权考量;无符合标准时以高管兜底,但表述较模糊。 |
1. 沿用25%股权/股份/合伙权益的定量标准,新增“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作为并列定量标准;2. 细化“实际控制”的具体情形,包括决定高管任免、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收支等;3. 明确无符合前三项标准时,以“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兜底,标准更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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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主体识别要求 |
对信托、基金等仅作原则性提及,要求识别最终控制/受益的自然人,但无细化操作标准;对分支机构识别要求简单。 |
1. 单独列示信托的受益所有人范围(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要求非自然人当事人逐层穿透至自然人;2. 明确资产管理产品参照法人识别标准,公募产品可简化措施;3. 区分国内/外国分支机构,外国分支机构需额外识别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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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与反馈流程 |
流程较粗放,无强制系统比对要求,无明确的差异反馈机制,仅要求留存资料备查。 |
1. 建立与“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的强制查询核对机制;2. 区分重大/非重大差异,明确处理时限(重大差异30工作日报告,非重大30工作日记录提示);3. 规范差异反馈路径与内容,形成“备案—核验—反馈”的监管联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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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客户整改要求 |
无统一、明确的整改时限要求,金融机构实操弹性大,易出现合规不统一问题。 |
明确给予2年存量客户识别核实整改期,降低金融机构短期合规压力,兼顾监管有效性与实务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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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识别措施 |
有限简化情形,无明确清单,实操中简化标准不统一。 |
细化9类可采取简化识别措施的主体,包括专业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国有独资公司等,明确简化条件为“无较高洗钱风险”,提升实务可操作性。 |
二、新办法深度解析
(一)立法背景与核心目标
从国际背景看,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化已成为全球反洗钱监管的核心要求。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将受益所有人识别列为反洗钱国际评估的重要指标,G20、世界银行也推动各国建立集中备案制度。我国作为FATF成员国,需完善相关制度以满足国际评估要求。从国内背景看,旧规实施以来,存在法律层级低、标准不统一、穿透性不足等问题,难以应对复杂股权架构、嵌套信托等新型风险场景。同时,2024年《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金融机构端的识别规则与之衔接,形成“市场主体备案—金融机构核验—监管复核”的全链条管理。
《新办法》的核心目标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强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通过精准识别受益所有人,从源头遏制空壳公司、虚假注资等违法犯罪的资金通道;二是提升市场透明度,清晰反映主体股权与控制结构,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间的信息对称与互信;三是平衡监管与服务,通过差异化措施与简化要求,避免过度监管对中小微企业、正常金融交易的影响。
(二)核心内容解读
1. 三大识别原则的实践导向
《新办法》确立的“基于风险、合理性、可靠性”三大原则,是贯穿全文的核心指引。其中,“基于风险原则”要求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措施,高风险客户强化穿透识别,低风险客户可简化流程,避免“一刀切”;“合理性原则”强调勤勉尽责,要求金融机构通过合理手段梳理所有权结构,不敷衍了事;“可靠性原则”则规范信息获取渠道,要求佐证材料来源可靠、相互印证,禁止仅依赖系统查询或自动化手段替代风险判断。这三大原则的明确,为金融机构实操提供了统一的价值判断标准,减少了合规弹性空间。
2. 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的优化逻辑
《新办法》对判定标准的优化,核心是从“单一比例导向”转向“比例+实质+收益”的多元导向。新增“25%收益权”作为定量标准,弥补了旧规仅关注股权/表决权的不足,覆盖了“无股权但享有高额收益”的隐性受益情形;细化“实际控制”的具体表现,解决了旧规定性要求模糊的问题,让金融机构在识别复杂控制关系时有据可依。例如,对于通过协议约定控制公司的自然人,即使持股比例不足25%,也可依据“实际控制”标准认定为受益所有人。这种优化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反洗钱监管精神,能有效防范通过复杂架构规避识别的行为。
3. 特殊主体识别的穿透性要求
针对旧规中信托、资管产品等特殊主体识别模糊的问题,《新办法》进行了系统性细化。对于信托,明确受益所有人包括信托当事人及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要求非自然人当事人“逐层穿透”,避免信托成为资金隐匿的通道;对于资产管理产品,区分公募与私募,公募产品因监管透明、风险较低可采取简化措施,私募产品则需严格穿透,兼顾监管效率与风险防控。此外,对外国分支机构的特殊要求,也体现了对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精准防控,符合反洗钱国际合作的趋势。
4. 全流程闭环监管的构建
《新办法》的核心创新之一,是构建了“识别—核实—反馈—整改”的全流程闭环监管体系。通过强制要求查询官方备案系统,实现金融机构识别结果与市场主体备案信息的比对,提升识别准确性;通过明确差异分类与处理时限,规范了问题处置流程;通过建立差异反馈机制,实现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的联动,及时纠正备案信息错误或识别偏差。这种闭环管理,将受益所有人识别从金融机构的单一义务,升级为“市场主体+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协同责任,提升了监管有效性。
5. 简化措施与豁免政策的平衡考量
《新办法》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注重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明确豁免与简化情形,降低合规成本。例如,将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等公益属性强、风险极低的主体纳入豁免范围,无需识别受益所有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在无高风险情形时可直接将机构负责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简化流程。这些政策既聚焦了高风险主体,又为低风险主体提供了便利,实现了“风险防控”与“服务优化”的平衡。
(三)实施影响分析
1. 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正面影响:一是合规标准更清晰,减少了旧规下的实操困惑与争议;二是2年整改期的设置,给予金融机构充足时间梳理存量客户,降低短期合规压力;三是差异化措施的明确,可优化资源配置,提升高风险客户识别效率。挑战方面:一是系统改造压力,需对接官方查询系统,升级内部识别核实系统;二是专业能力要求提升,复杂架构、跨境主体、信托产品的穿透识别需要更强的专业团队;三是举证责任加重,需留存完整的识别过程资料,证明已勤勉尽责。
2. 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对于企业等市场主体而言,《新办法》的实施将推动其股权与控制结构的规范化。一方面,需准确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避免因备案信息与金融机构识别结果存在差异而影响金融服务;另一方面,简化措施的适用将降低中小微企业的合规成本,避免过度信息报送。对于信托、资管产品的委托人、受益人等,需配合金融机构完成穿透识别,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
3. 对反洗钱监管体系的影响
《新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实现与《反洗钱法》《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的无缝衔接,提升监管协同性。通过闭环监管与穿透要求,将有效提升受益所有人信息的透明度,助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腐败、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满足FATF国际评估要求,提升我国金融领域的国际公信力。
(四)金融机构合规应对建议
1. 制度与流程优化:对照《新办法》修订内部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细化特殊主体、差异处理的操作流程,确保制度符合三大核心原则。
2. 系统升级与数据对接:尽快完成与“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的对接,开发差异比对、时限提醒等功能,提升识别核实的自动化与精准度;完善客户风险评级系统,实现风险等级与识别措施的动态匹配。
3. 专业能力建设:加强员工培训,重点提升复杂股权架构、信托、跨境主体的穿透识别能力;收集监管案例与指引,建立内部疑难问题解答机制,降低实操风险。
4. 存量客户整改规划:制定2年存量客户整改时间表,优先梳理高风险客户,逐步完成全量存量客户的重新识别与核实,确保在期限内达标;建立整改台账,留存整改过程资料。
5. 风险与服务平衡:严格区分高、低风险客户,对低风险客户落实简化措施,避免过度核查;优化客户沟通机制,向客户清晰说明识别要求,争取配合,提升服务效率。
三、总结
《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的发布与实施,是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迈向精细化、系统化的重要标志。相较于旧规,《新办法》在法律层级、识别原则、判定标准、监管闭环等方面实现了全面升级,既强化了实质穿透与风险防控,又兼顾了营商环境优化与金融服务效率。金融机构需准确把握《新办法》的核心要求,尽快完成制度、系统、人员的适配调整,合规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市场主体需积极配合备案与识别工作,共同提升市场透明度。未来,随着《新办法》的落地及配套指引的完善,我国受益所有人监管体系将进一步成熟,为维护金融安全、打击违法犯罪提供坚实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