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债券风险】“攻守兼备”的可转债之基础篇
来源 :深交所
浏览数 :2420
2018-03-07

编者按:金融产品投资中,最怕的就是投资者“不知道自己买的是什么!”对于可转债这项投资品种而言,推进信用申购改革后,申购时不再预先缴款,导致很多投资者被忽悠或盲目跟风去“打新债”,结果损失惨重。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的认识可转债、了解其基本规则和主要投资风险,深交所投教中心编制了《“攻守兼备”的可转债》系列投教文章,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随着可转债市场不断的发展和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可转债融资已成为资本市场中一种较为重要的融资方式。


可转债作为一种具有多重性质的混合型融资工具,相对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有着独特的优势。首先,发行可转债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由于可转债一定条件下可转换成公司股票,作为“代价”,可转债的利率通常比不可转换的债券利率要低,所以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利息支出较一般的债券要少。其次,发行可转债能够避免公司股本短期急剧扩张。利用可转债融资可以大大缓解传统股权融资带来的股权稀释效应,通过较长的转股期,可转债持有人进行逐步的转股,使得股权稀释速度减慢。再次,发行可转债能使够投资者在获得最低收益的同时享有股票上升带来的利益。可转债即便失去转换意义后,作为一种低息债券,仍然会有固定的利息收入,保障了投资者获得固定的本金与利息收益。


目前可转债的规模在我国虽然不大,但其优势已经被相当多的投资者认同,拥有较为稳定的投资群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广大投资者投资可转债,须关注可转债的多重性特征:


第一,债权性。债权性是可转债的基本属性。可转债的债权性与普通的公司债券一样,都属于公司向社会大众募集资金而形成的一种债务关系,发行人按约定向债权人还本付息,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均计入负债项下。可转债虽可以转换为发行人的股份,但在转换前,其作为公司债的性质并无变化。何况投资者持有可转债,如果在转换期间不行使转换权,那么可转债自始至终都表现为公司债的性质。


第二,股权性。可转债转股后,原来的债权人就转变成了公司股东,享有红利分配等股东权利。可转债的股权性不仅表现在其可转换为完整意义上的公司股份,也表现在转换前的“潜在状态”。正是具有股权性特征,才使得转换前可转债的票面价值与公司股票价格形成正向联动。


第三,可转换性。可转债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赋予债权人灵活的转换选择权,而且转换与否完全由债权人自行决定,使可转债成为一种“攻守兼备”的投资品种。如果股票市价高于转股价,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可转债转换为股票从而获得利润;如果股票市价低于转股价,投资者可以选择到期兑付,享有原债券的固定本息利益。


第四,期权性。可转债是在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有条件的期权,是债权与股权互换而成的金融衍生品。可转债的期权性具体包括了下调转股价的权利、提前赎回的权利和回售的权利,这些内容将会在《“攻守兼备”的可转债之交易篇》中具体介绍。


正是这些多重属性决定了可转债具有“攻守兼备”的特点,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审慎参与投资。

来源:深交所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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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编者按:金融产品投资中,最怕的就是投资者“不知道自己买的是什么!”对于可转债这项投资品种而言,推进信用申购改革后,申购时不再预先缴款,导致很多投资者被忽悠或盲目跟风去“打新债”,结果损失惨重。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的认识可转债、了解其基本规则和主要投资风险,深交所投教中心编制了《“攻守兼备”的可转债》系列投教文章,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随着可转债市场不断的发展和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可转债融资已成为资本市场中一种较为重要的融资方式。


可转债作为一种具有多重性质的混合型融资工具,相对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有着独特的优势。首先,发行可转债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由于可转债一定条件下可转换成公司股票,作为“代价”,可转债的利率通常比不可转换的债券利率要低,所以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利息支出较一般的债券要少。其次,发行可转债能够避免公司股本短期急剧扩张。利用可转债融资可以大大缓解传统股权融资带来的股权稀释效应,通过较长的转股期,可转债持有人进行逐步的转股,使得股权稀释速度减慢。再次,发行可转债能使够投资者在获得最低收益的同时享有股票上升带来的利益。可转债即便失去转换意义后,作为一种低息债券,仍然会有固定的利息收入,保障了投资者获得固定的本金与利息收益。


目前可转债的规模在我国虽然不大,但其优势已经被相当多的投资者认同,拥有较为稳定的投资群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广大投资者投资可转债,须关注可转债的多重性特征:


第一,债权性。债权性是可转债的基本属性。可转债的债权性与普通的公司债券一样,都属于公司向社会大众募集资金而形成的一种债务关系,发行人按约定向债权人还本付息,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均计入负债项下。可转债虽可以转换为发行人的股份,但在转换前,其作为公司债的性质并无变化。何况投资者持有可转债,如果在转换期间不行使转换权,那么可转债自始至终都表现为公司债的性质。


第二,股权性。可转债转股后,原来的债权人就转变成了公司股东,享有红利分配等股东权利。可转债的股权性不仅表现在其可转换为完整意义上的公司股份,也表现在转换前的“潜在状态”。正是具有股权性特征,才使得转换前可转债的票面价值与公司股票价格形成正向联动。


第三,可转换性。可转债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赋予债权人灵活的转换选择权,而且转换与否完全由债权人自行决定,使可转债成为一种“攻守兼备”的投资品种。如果股票市价高于转股价,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可转债转换为股票从而获得利润;如果股票市价低于转股价,投资者可以选择到期兑付,享有原债券的固定本息利益。


第四,期权性。可转债是在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有条件的期权,是债权与股权互换而成的金融衍生品。可转债的期权性具体包括了下调转股价的权利、提前赎回的权利和回售的权利,这些内容将会在《“攻守兼备”的可转债之交易篇》中具体介绍。


正是这些多重属性决定了可转债具有“攻守兼备”的特点,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审慎参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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