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债券风险】创新创业债问答(一)
来源 :中国证监会
浏览数 :1485
2017-12-11

近日,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专项活动,向广大中小投资者开展债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工作。前期学长为大家做了资产证券化的知识普及,本期,学长将为大家讲解创新创业债的相关知识,敬请关注!


一、创新创业债的出台背景?


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八届五中全会鲜明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金融市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18 号)等文件明确指出:“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加大创新力度,丰富债券品种,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种子期、初创企业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等,对交易所债券市场探索服务双创企业、切实支持实体经济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创新创业债享受什么样的审核政策?


在现行公司债券规则框架下,发行主体为所有公司制法人,双创公司亦可通过发行普通公司债进行融资。但通过设立双创公司债这一创新品种,建立双创债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等配套机制,可以提高双创债上市预审核或挂牌转让条件确认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大市场宣示效应,吸引优质双创债发行人。下一步,证券交易所还可以通过对双创债进行统一标识,待形成一定规模后单独进行统计分析及违约率核算,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双创公司债券指数,实现市场分层。


三、如何使投资者享受到创新创业公司发展红利,从而降低创新创业公司融资成本?


《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允许私募发行的双创债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通过设置转股条款,一方面使投资者在债券固定收益的基础上享受企业成长带来的溢价;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提供股债夹层的融资工具,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欧美成熟市场私募可转债十分活跃,以美国为例,截至2011 年底市场的存量已达2400 亿美元,其中80%是通过144A 规则发行。在实践中,因业绩、估值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创业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经常与投资机构达成“明股实债”的投资协议。通过私募可转债这一交易所挂牌的标准化债券产品,可有效满足创业企业与投资机构的投融资需求,支持创业企业融资。


四、证券公司承销创新创业债享受什么样的激励政策?


针对双创债发行规模较小,证券公司动力不足的问题,《指导意见》规定,证券业协会应建立双创债专项信息统计和评估机制,将双创债承销情况纳入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体系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双创债中介服务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证券公司双创债的承销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


五、如何对接地方政府对创新发展战略的金融财税扶持政策?


目前各地方政府、高新园区管委会相应出台了如贷款补贴、担保补贴等金融扶持政策。《指导意见》要求证监局加强政策对接和引导。推动双创债纳入地方政府债券贴息、投资补助、担保补贴等科技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同时,运用市场化手段增强双创债活力,增强投资者吸引力。引导政府专项资金、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投资双创债。


六、创新创业债性质及发行标准?


双创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主要目的是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供给,整合各方优势,有效对接和引导地方政府金融支持政策,营造优化创新创业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环境。双创债发行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对现行发行标准作任何改变或降低,但在信息披露上做特定要求,双创债发行人需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创新创业特征作专项披露。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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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债券风险】创新创业债问答(一)
来源: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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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近日,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专项活动,向广大中小投资者开展债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工作。前期学长为大家做了资产证券化的知识普及,本期,学长将为大家讲解创新创业债的相关知识,敬请关注!


一、创新创业债的出台背景?


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八届五中全会鲜明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金融市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18 号)等文件明确指出:“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加大创新力度,丰富债券品种,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种子期、初创企业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等,对交易所债券市场探索服务双创企业、切实支持实体经济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创新创业债享受什么样的审核政策?


在现行公司债券规则框架下,发行主体为所有公司制法人,双创公司亦可通过发行普通公司债进行融资。但通过设立双创公司债这一创新品种,建立双创债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等配套机制,可以提高双创债上市预审核或挂牌转让条件确认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大市场宣示效应,吸引优质双创债发行人。下一步,证券交易所还可以通过对双创债进行统一标识,待形成一定规模后单独进行统计分析及违约率核算,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双创公司债券指数,实现市场分层。


三、如何使投资者享受到创新创业公司发展红利,从而降低创新创业公司融资成本?


《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允许私募发行的双创债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通过设置转股条款,一方面使投资者在债券固定收益的基础上享受企业成长带来的溢价;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提供股债夹层的融资工具,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欧美成熟市场私募可转债十分活跃,以美国为例,截至2011 年底市场的存量已达2400 亿美元,其中80%是通过144A 规则发行。在实践中,因业绩、估值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创业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经常与投资机构达成“明股实债”的投资协议。通过私募可转债这一交易所挂牌的标准化债券产品,可有效满足创业企业与投资机构的投融资需求,支持创业企业融资。


四、证券公司承销创新创业债享受什么样的激励政策?


针对双创债发行规模较小,证券公司动力不足的问题,《指导意见》规定,证券业协会应建立双创债专项信息统计和评估机制,将双创债承销情况纳入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体系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双创债中介服务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证券公司双创债的承销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


五、如何对接地方政府对创新发展战略的金融财税扶持政策?


目前各地方政府、高新园区管委会相应出台了如贷款补贴、担保补贴等金融扶持政策。《指导意见》要求证监局加强政策对接和引导。推动双创债纳入地方政府债券贴息、投资补助、担保补贴等科技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同时,运用市场化手段增强双创债活力,增强投资者吸引力。引导政府专项资金、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投资双创债。


六、创新创业债性质及发行标准?


双创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主要目的是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供给,整合各方优势,有效对接和引导地方政府金融支持政策,营造优化创新创业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环境。双创债发行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对现行发行标准作任何改变或降低,但在信息披露上做特定要求,双创债发行人需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创新创业特征作专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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