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主要强调制度公平和放开准入。
三中全会《决定》围绕着提升生产力、降低风险这两大主题,给出了务实的解决方案。
民营经济,主要强调制度公平和放开准入。
《决定》全文中,保留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与二十大报告保持一致,资源配置仍然要通过供求关系、价格机制等市场化方式来完成。 《决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旨在打造制度公平,促进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站在同等外部条件下竞争。 《决定》指出“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呼应了总书记2021年提出的“有力有序推进创新攻关的‘揭榜挂帅’体制机制”。
国企改革,核心是效率,垄断要更有效率的垄断,竞争要更有效率的竞争。
《决定》要求“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与之相呼应的是“推进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 《决定》要求“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 《决定》要求“建立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国有经济增加值核算”,定量化考核国有企业的做优做大做强。
《决定》提出“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 决定》要求“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决定》要求“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健全同宏观政策和区域发展高效衔接的土地管理制度,优先保障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
《决定》提出“探索国家集中垦造耕地定向用于特定项目和地区落实占补平衡机制。优化城市工商业土地利用,加快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
《决定》提出“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和下划地方”,部分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也将下放至地方。 《决定》提出“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
《决定》提出“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中央财政事权原则上通过中央本级安排支出,减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财政事权。不得违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
《决定》明确提到“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开展各类产业园区用地专项治理”。
《决定》要求“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对城投负债的管理将进一步加强、规范。 《决定》还提到了专项债的支持范围以及资本金使用领域、使用规模、使用比例将进一步扩大。
《决定》强调“租购并举”和“保障房满足刚需、支持多样化改善”的房地产新发展模式,明确“将限购、普宅认定等地产调控权限下放至城市层级”。 《决定》对房地产税的要求是“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相比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更加温和,房地产税仍以谨慎推进为主,落地时间取决于房地产市场的景气程度何时恢复。
三中全会《决定》围绕着提升生产力、降低风险这两大主题,给出了务实的解决方案。
民营经济,主要强调制度公平和放开准入。
《决定》全文中,保留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与二十大报告保持一致,资源配置仍然要通过供求关系、价格机制等市场化方式来完成。 《决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旨在打造制度公平,促进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站在同等外部条件下竞争。 《决定》指出“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呼应了总书记2021年提出的“有力有序推进创新攻关的‘揭榜挂帅’体制机制”。
国企改革,核心是效率,垄断要更有效率的垄断,竞争要更有效率的竞争。
《决定》要求“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与之相呼应的是“推进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 《决定》要求“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 《决定》要求“建立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国有经济增加值核算”,定量化考核国有企业的做优做大做强。
《决定》提出“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 决定》要求“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决定》要求“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健全同宏观政策和区域发展高效衔接的土地管理制度,优先保障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
《决定》提出“探索国家集中垦造耕地定向用于特定项目和地区落实占补平衡机制。优化城市工商业土地利用,加快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
《决定》提出“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和下划地方”,部分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也将下放至地方。 《决定》提出“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
《决定》提出“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中央财政事权原则上通过中央本级安排支出,减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财政事权。不得违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
《决定》明确提到“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开展各类产业园区用地专项治理”。
《决定》要求“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对城投负债的管理将进一步加强、规范。 《决定》还提到了专项债的支持范围以及资本金使用领域、使用规模、使用比例将进一步扩大。
《决定》强调“租购并举”和“保障房满足刚需、支持多样化改善”的房地产新发展模式,明确“将限购、普宅认定等地产调控权限下放至城市层级”。 《决定》对房地产税的要求是“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相比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更加温和,房地产税仍以谨慎推进为主,落地时间取决于房地产市场的景气程度何时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