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懂法、保持理性对于做投资而言尤为重要。近期小编从权威渠道搜集了多个警示案例,即日起推出“以案说法”系列文章,供各位参考借鉴。 2 远离非法期货 谨防上当受骗 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3月28日,刘某伙同赵某,以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虚构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等业务,以承诺投资可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投资,先后骗取82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其中骗取被害人陈某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961197元。 本案中,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外宣称主要从事私募基金、贵金属现货、股指期货等交易。刘某负责发展客户、收取投资款并进行返利,赵某向部分被害人、投资人谎称自己具体负责黄金期货等投资交易的操盘,能够确保资金安全。刘某伙同赵某以该公司的名义,通过与被害人签订《投资管理委托协议书》等协议的方式,由被害人委托该公司进行所谓的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该公司对被害人投入资金进行全封闭独立操作,被害人不得干预该公司独立操作,并承诺一定期限后返还被害人全部投资本金,投资盈利按照比例分配,如盈利未达投资本金的50%,差额部分由该公司补齐支付。被害人通过以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刘某个人银行账户支付投资款,刘某及赵某将各自分得的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等支出,最终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无法偿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及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近年来,市场出现了一些打着“金融创新”“经济新业态”“资本运作”等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对资本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上述案件中,刘某及赵某二人明知该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资质,没有真实对外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等业务,以投资可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众多被害人巨额钱款。此外,因二人组建的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兼营私募基金、贵金属现货、股指期货等多种业务,跨界经营,行为模式更加复杂隐蔽,增加了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案件调查认定的难度。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2019年1月30日,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强调对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非法集资的“重灾区”进行打击。《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开展期货业务,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在此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期货交易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通过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在从事经纪业务时,应当主动向投资者提示期货交易风险,并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投资者要抵制诱惑,远离非法集资,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知法懂法、保持理性对于做投资而言尤为重要。近期小编从权威渠道搜集了多个警示案例,即日起推出“以案说法”系列文章,供各位参考借鉴。 2 远离非法期货 谨防上当受骗 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3月28日,刘某伙同赵某,以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虚构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等业务,以承诺投资可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投资,先后骗取82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其中骗取被害人陈某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961197元。 本案中,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外宣称主要从事私募基金、贵金属现货、股指期货等交易。刘某负责发展客户、收取投资款并进行返利,赵某向部分被害人、投资人谎称自己具体负责黄金期货等投资交易的操盘,能够确保资金安全。刘某伙同赵某以该公司的名义,通过与被害人签订《投资管理委托协议书》等协议的方式,由被害人委托该公司进行所谓的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该公司对被害人投入资金进行全封闭独立操作,被害人不得干预该公司独立操作,并承诺一定期限后返还被害人全部投资本金,投资盈利按照比例分配,如盈利未达投资本金的50%,差额部分由该公司补齐支付。被害人通过以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刘某个人银行账户支付投资款,刘某及赵某将各自分得的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等支出,最终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无法偿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及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近年来,市场出现了一些打着“金融创新”“经济新业态”“资本运作”等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对资本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上述案件中,刘某及赵某二人明知该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资质,没有真实对外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等业务,以投资可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众多被害人巨额钱款。此外,因二人组建的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兼营私募基金、贵金属现货、股指期货等多种业务,跨界经营,行为模式更加复杂隐蔽,增加了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案件调查认定的难度。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2019年1月30日,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强调对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非法集资的“重灾区”进行打击。《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开展期货业务,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在此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期货交易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通过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在从事经纪业务时,应当主动向投资者提示期货交易风险,并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投资者要抵制诱惑,远离非法集资,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