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股权代持”莫轻信 新三板投资走正途
来源 :新三板投教
浏览数 :4833
2020-05-06

 

案情回顾

 

某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因公司急需周转资金,以正在筹备A股上市为名,先后与多家股权投资公司签订《投资顾问协议书》,委托他们寻找投资者。股权投资公司找到宣传团队,具体操作策划推广事宜。宣传团队一方面雇佣大批代理商通过组建微信群或QQ群,拉拢有投资意向的社会不特定对象入群;另一方面雇佣股票讲师、分析师通过开设网络直播间,向投资者分析新三板股票、讲授炒股技巧、夸大宣传并预测挂牌公司股票在A股上市的可能,鼓动投资者买入该挂牌公司股票。为获取投资者信任,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还向投资者承诺,如果上市失败或不能如期上市,则按照约定进行回购,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投资者股票由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代持,并签订代持协议。经查实,该挂牌公司以上市为名,通过虚假宣传推广,以增资扩股、转让股票的方式,共向500余名投资者发行股票900余万股,非法募集资金1亿余元。

 

 

案件分析与启示

 

本案中,挂牌公司与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股权投资公司合谋,以上市为名,虚构或夸大公司经营业绩及上市后的盈利前景,吸引投资者在交易场所以外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购买挂牌公司股票。“股权代持”是新三板市场不合格投资者想要参与股票交易常见的手法之一。根据《公司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设立股权代持是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投资者在参与新三板市场交易时,一是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委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二是要知悉适当性要求,了解投资门槛,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目标,警惕因不符合投资要求而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可能产生的纠纷;三是要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保持理性和谨慎的投资心态,不要被任何高额回报的口头承诺所蛊惑;四是要高度警惕通过微信群、QQ群、直播间等方式荐股的情况;五是要学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注意留存相关交易的证据,为事后维权做好准备。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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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某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因公司急需周转资金,以正在筹备A股上市为名,先后与多家股权投资公司签订《投资顾问协议书》,委托他们寻找投资者。股权投资公司找到宣传团队,具体操作策划推广事宜。宣传团队一方面雇佣大批代理商通过组建微信群或QQ群,拉拢有投资意向的社会不特定对象入群;另一方面雇佣股票讲师、分析师通过开设网络直播间,向投资者分析新三板股票、讲授炒股技巧、夸大宣传并预测挂牌公司股票在A股上市的可能,鼓动投资者买入该挂牌公司股票。为获取投资者信任,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还向投资者承诺,如果上市失败或不能如期上市,则按照约定进行回购,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投资者股票由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代持,并签订代持协议。经查实,该挂牌公司以上市为名,通过虚假宣传推广,以增资扩股、转让股票的方式,共向500余名投资者发行股票900余万股,非法募集资金1亿余元。

 

 

案件分析与启示

 

本案中,挂牌公司与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股权投资公司合谋,以上市为名,虚构或夸大公司经营业绩及上市后的盈利前景,吸引投资者在交易场所以外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购买挂牌公司股票。“股权代持”是新三板市场不合格投资者想要参与股票交易常见的手法之一。根据《公司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设立股权代持是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投资者在参与新三板市场交易时,一是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委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二是要知悉适当性要求,了解投资门槛,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目标,警惕因不符合投资要求而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可能产生的纠纷;三是要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保持理性和谨慎的投资心态,不要被任何高额回报的口头承诺所蛊惑;四是要高度警惕通过微信群、QQ群、直播间等方式荐股的情况;五是要学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注意留存相关交易的证据,为事后维权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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