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1,周某注册成立了浙江省衢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上线运营“某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投资人在网络平台注册后可参与投标,通过银行汇款等方式,将投资款汇至该网站公布的账户上。借款人可直接从周某处取得所融资金。项目完成后,借款人返还资金,周某将收益给予投标人。运行前期,因部分借款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公司亏损。此后,周某除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网络平台注册外,还虚构34个借款人,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全部由周某个人掌控和支配。
2016年4月29日,浙江省高院维持一审原判,处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周某的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返还各被集资人。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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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9日,浙江省高院维持一审原判,处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周某的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返还各被集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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