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违规代客理财会致使相关责任人员及所在券商遭受监管处罚,若导致客户损失的,还会使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产生纠纷,引发诉讼,从业人员或券商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业内,每年都有发生因代客理财受到监管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监管查处力度也在不断加强。我们在日常合规监测中发现存在一些客户经理的手机号码出现在客户的委托记录中的现象,为避免涉嫌代客理财,防范合规和法律风险,公司及从业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因从业人员个人违规代客理财行为引发的风险。
本文收集了若干因违规代客理财引发的典型监管案例及诉讼案例,分析证券公司因其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理财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的情形,梳理防范措施,以供公司同事参考。
一、因违规代客理财行为被监管处罚的情况
典型监管案例:S某违规代客理财致使其本人、所在Z公司相关高管均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S某于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任职期间,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客户J某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Z省证监局调查认定:Z公司对客户J某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信息处理不到位,客户回访工作未能起到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对S某的入职管理及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员工违法违规风险。上述事实反映出Z公司全员合规文化尚未有效建立,个别员工风险意识薄弱。在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代客操作等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合规管理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
J省证监局决定对S某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Z省证监局决定对Z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要求Z公司对全体员工是否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并整治;另外,对Z公司分管经纪业务的副总经理Z某、时任合规总监G某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近年因员工违规代客理财导致公司受罚的案例还有如:Z某违规代客理财致使其本人被罚、所在G公司某营业部被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L某违规代客理财致使其本人被出具警示函、所在X公司某营业部被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等。
监管案例小结:代客理财虽然一般多为员工个人行为,但多个案例可以发现,监管部门往往从公司或营业部的内控机制、防范机制等工作机制不完善的角度出发,对当事营业部、营业部负责人及公司或公司经纪业务负责人、合规总监等进行监管处罚,会给公司带来较为严重的影响。
二、证券公司因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理财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一)证券公司因内部管理不善,未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等尽到应有的保密责任,其员工利用公司管理漏洞违规代客理财的,公司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2007年7月3日,C某在F公司营业部开设证券交易账户。2011年5月16日,F公司营业部原员工X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C某同意,私自利用C某留下的客户基本资料,通过公司营业部的柜台人员将C某的证券交易账户密码进行了重置,后开始对C某的证券账户进行操作,并导致多次亏损。C某就证券账户资金损失的赔偿问题将F公司营业部诉至法院。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因F公司营业部内部管理不善、内部监控存在漏洞,其原员工X某用职务之便获取了C某原办理证券开户时的基本资料,要求营业部的柜台人员重置原告的证券账户密码,F公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未严格按规定办理账户密码重置手续,在C某本人未到场、X某未出示相关授权委托手续和相关证件原件的情况下就将C某的账户密码进行了重置,存在过错。F公司营业部对C某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等负有保密责任,但其未尽到其应有的义务,最终判决F公司营业部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证券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员工违规代客理财的异常交易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公司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
2007年5月23日,C公司在P公司某营业部开立证券交易账户,5月24日,C公司法定代表人X某让P公司某营业部总经理S某代购新股时将密码告诉了S某。C公司的证券账户在2007年5月24日至2011年11月27日期间共发生证券交易近千次(买入、卖出),涉案交易操作全部发生在P公司某营业部大户室内。2013年4月11日,C公司查询证券交易对账单,才发现证券账户资金被盗用,账户资金亏损严重。C公司认为涉案交易全部是P公司营业部S某、L某操作,遂诉至法院,要求P公司某营业部及该营业部投资经理L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G省证监局调查的结果,涉案证券账户的交易全部发生在P公司某营业部大户室,L某承认操作了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且L某的操作是一个长期行为。P公司某营业部的监管存在严重问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异常交易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应对C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法院最终判决,对于C公司账户的损失,C公司自行承担40%的责任;L某承担剩余60%的责任;P公司某营业部在L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内承担50%补充赔偿责任;P公司对该营业部的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证券公司未建立相应制度避免员工违规代客理财行为发生,未对员工尽到管理和监督责任的,公司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
2007年2月15日,H某在D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后H某母亲曾将X公司股票账户和交易密码告诉D公司投顾W某并委托其进行两支股票的证券交易。W某进行了大量买卖股票的多次操作,导致X公司证券账户产生高额佣金、印花税等,致使X公司账户资金产生损失。H某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D公司赔偿42万元,W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二审法院认为:在本案X公司股票交易期间,H某的证券账户经常单日内存在持续性的、大量的、频繁的股票交易,显属异常交易行为,但D公司在异常交易发生后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其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明显存有侵权行为;且D公司对于自己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负有管理、监督责任,并应当建立相应制度避免从业人员违法操作行为发生,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与D公司对本公司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不善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终判决W某赔偿H某财产损失,D公司对W某的上述赔偿义务在5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司法案例小结:在司法实践中,因员工违规代客理财给客户造成损失引发民事诉讼的,不仅员工自身需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公司或营业部存在内部管理不善、未建立相应制度避免员工违规代客理财行为发生、未对员工尽到管理和监督责任、对客户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过错的,当事营业部或公司也需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三、防范因员工个人违规代客理财导致公司损失的建议和措施
综合前述案例分析,证券公司对本公司证券从业人员负有管理、监督责任,并应当建立相应制度避免从业人员违法操作行为发生;在客户管理方面,应充分向客户提示交易风险,及时监控异常交易并进行客户回访。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防范因员工个人违规代客理财导致损失的风险:
一是要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对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做好书面告知。
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入职承诺书,以及员工入职时须学习的执业行为准则等书面文件中,明确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明确禁止员工违规代客理财,并对违反相关禁止规定的处罚措施作出规定。
二是在与客户订立证券交易委托合同时做好风险提示,定期确认对账单。
对证券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向客户作出善意提示,并提出避免或尽量减少风险的方法,风险提示内容应覆盖交易人员的权限限制、交易密码的保密、交易结果查询等与交易安全密切相关的各个重要环节,在客户开户资料中明确“本公司所属及其员工,不得为客户从事代客理财业务;不得向客户承诺证券投资收益及保底收益,不得私下接受或全权代理客户办理开户、银证转账申请、客户资料修改、资金存取、资金划转、委托买卖、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交割等一切与交易有关的业务,请客户自觉抵制抉择上述‘不得’行为”等类似风险提示内容。另外,定期向客户发送交易对账单,并请客户确认对账单相关交易并签字。
三是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发现异常及时核查,并做好客户回访。
通过对客户委托下单的IP和MAC地址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员工违规代客理财的异常交易行为。一经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查处理,针对异常行为及时对客户进行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的资料存档。
结语:
对于证券从业人员而言,违规代客理财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被公司问责处理甚至开除,还会招来监管处罚、民事赔偿等责任。证券从业人员应谨记:道路千万条,合规第一条!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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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违规代客理财会致使相关责任人员及所在券商遭受监管处罚,若导致客户损失的,还会使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产生纠纷,引发诉讼,从业人员或券商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业内,每年都有发生因代客理财受到监管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监管查处力度也在不断加强。我们在日常合规监测中发现存在一些客户经理的手机号码出现在客户的委托记录中的现象,为避免涉嫌代客理财,防范合规和法律风险,公司及从业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因从业人员个人违规代客理财行为引发的风险。
本文收集了若干因违规代客理财引发的典型监管案例及诉讼案例,分析证券公司因其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理财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的情形,梳理防范措施,以供公司同事参考。
一、因违规代客理财行为被监管处罚的情况
典型监管案例:S某违规代客理财致使其本人、所在Z公司相关高管均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S某于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任职期间,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客户J某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Z省证监局调查认定:Z公司对客户J某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信息处理不到位,客户回访工作未能起到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对S某的入职管理及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员工违法违规风险。上述事实反映出Z公司全员合规文化尚未有效建立,个别员工风险意识薄弱。在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代客操作等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合规管理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
J省证监局决定对S某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Z省证监局决定对Z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要求Z公司对全体员工是否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并整治;另外,对Z公司分管经纪业务的副总经理Z某、时任合规总监G某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近年因员工违规代客理财导致公司受罚的案例还有如:Z某违规代客理财致使其本人被罚、所在G公司某营业部被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L某违规代客理财致使其本人被出具警示函、所在X公司某营业部被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等。
监管案例小结:代客理财虽然一般多为员工个人行为,但多个案例可以发现,监管部门往往从公司或营业部的内控机制、防范机制等工作机制不完善的角度出发,对当事营业部、营业部负责人及公司或公司经纪业务负责人、合规总监等进行监管处罚,会给公司带来较为严重的影响。
二、证券公司因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理财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一)证券公司因内部管理不善,未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等尽到应有的保密责任,其员工利用公司管理漏洞违规代客理财的,公司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2007年7月3日,C某在F公司营业部开设证券交易账户。2011年5月16日,F公司营业部原员工X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C某同意,私自利用C某留下的客户基本资料,通过公司营业部的柜台人员将C某的证券交易账户密码进行了重置,后开始对C某的证券账户进行操作,并导致多次亏损。C某就证券账户资金损失的赔偿问题将F公司营业部诉至法院。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因F公司营业部内部管理不善、内部监控存在漏洞,其原员工X某用职务之便获取了C某原办理证券开户时的基本资料,要求营业部的柜台人员重置原告的证券账户密码,F公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未严格按规定办理账户密码重置手续,在C某本人未到场、X某未出示相关授权委托手续和相关证件原件的情况下就将C某的账户密码进行了重置,存在过错。F公司营业部对C某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等负有保密责任,但其未尽到其应有的义务,最终判决F公司营业部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证券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员工违规代客理财的异常交易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公司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
2007年5月23日,C公司在P公司某营业部开立证券交易账户,5月24日,C公司法定代表人X某让P公司某营业部总经理S某代购新股时将密码告诉了S某。C公司的证券账户在2007年5月24日至2011年11月27日期间共发生证券交易近千次(买入、卖出),涉案交易操作全部发生在P公司某营业部大户室内。2013年4月11日,C公司查询证券交易对账单,才发现证券账户资金被盗用,账户资金亏损严重。C公司认为涉案交易全部是P公司营业部S某、L某操作,遂诉至法院,要求P公司某营业部及该营业部投资经理L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G省证监局调查的结果,涉案证券账户的交易全部发生在P公司某营业部大户室,L某承认操作了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且L某的操作是一个长期行为。P公司某营业部的监管存在严重问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异常交易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应对C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法院最终判决,对于C公司账户的损失,C公司自行承担40%的责任;L某承担剩余60%的责任;P公司某营业部在L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内承担50%补充赔偿责任;P公司对该营业部的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证券公司未建立相应制度避免员工违规代客理财行为发生,未对员工尽到管理和监督责任的,公司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
2007年2月15日,H某在D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后H某母亲曾将X公司股票账户和交易密码告诉D公司投顾W某并委托其进行两支股票的证券交易。W某进行了大量买卖股票的多次操作,导致X公司证券账户产生高额佣金、印花税等,致使X公司账户资金产生损失。H某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D公司赔偿42万元,W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二审法院认为:在本案X公司股票交易期间,H某的证券账户经常单日内存在持续性的、大量的、频繁的股票交易,显属异常交易行为,但D公司在异常交易发生后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其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明显存有侵权行为;且D公司对于自己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负有管理、监督责任,并应当建立相应制度避免从业人员违法操作行为发生,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与D公司对本公司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不善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终判决W某赔偿H某财产损失,D公司对W某的上述赔偿义务在5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司法案例小结:在司法实践中,因员工违规代客理财给客户造成损失引发民事诉讼的,不仅员工自身需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公司或营业部存在内部管理不善、未建立相应制度避免员工违规代客理财行为发生、未对员工尽到管理和监督责任、对客户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过错的,当事营业部或公司也需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三、防范因员工个人违规代客理财导致公司损失的建议和措施
综合前述案例分析,证券公司对本公司证券从业人员负有管理、监督责任,并应当建立相应制度避免从业人员违法操作行为发生;在客户管理方面,应充分向客户提示交易风险,及时监控异常交易并进行客户回访。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防范因员工个人违规代客理财导致损失的风险:
一是要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对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做好书面告知。
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入职承诺书,以及员工入职时须学习的执业行为准则等书面文件中,明确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明确禁止员工违规代客理财,并对违反相关禁止规定的处罚措施作出规定。
二是在与客户订立证券交易委托合同时做好风险提示,定期确认对账单。
对证券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向客户作出善意提示,并提出避免或尽量减少风险的方法,风险提示内容应覆盖交易人员的权限限制、交易密码的保密、交易结果查询等与交易安全密切相关的各个重要环节,在客户开户资料中明确“本公司所属及其员工,不得为客户从事代客理财业务;不得向客户承诺证券投资收益及保底收益,不得私下接受或全权代理客户办理开户、银证转账申请、客户资料修改、资金存取、资金划转、委托买卖、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交割等一切与交易有关的业务,请客户自觉抵制抉择上述‘不得’行为”等类似风险提示内容。另外,定期向客户发送交易对账单,并请客户确认对账单相关交易并签字。
三是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发现异常及时核查,并做好客户回访。
通过对客户委托下单的IP和MAC地址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员工违规代客理财的异常交易行为。一经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查处理,针对异常行为及时对客户进行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的资料存档。
结语:
对于证券从业人员而言,违规代客理财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被公司问责处理甚至开除,还会招来监管处罚、民事赔偿等责任。证券从业人员应谨记:道路千万条,合规第一条!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