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限售扣税问题
来源 :平安证券
浏览数 :3768
2018-11-13

  前   序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条第二点,即“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按照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限售股转让收入必须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限售股原值按照实际成本计算: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案   例  


   客户王某反映其账户持仓的上海银行卖出后成本价变高,认为证券公司操作其账户,扣了其账户资金。客户对此非常不满意,要求投诉并返还其账户资金。

       证券公司营业部接诉后,仔细核查当时客户交易该股票的情况。经查证,客户卖出的上海银行是限售股,根据限售股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因为客户的限售股份没有原值,交易所是以15%设为成本,成本部分不扣税,盈利部分按20%扣税。按此规则计算得出客户卖出后的成本价与真实显示成本价是吻合的。

       说明上述情况,最终与客户达成和解,客户无异议。


  提   示  


1、 对于投资者反映的任何问题或诉求,证券公司应仔细核查,找寻根本原因,快速为客户处理。


来源: 平安证券、深圳投资者服务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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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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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条第二点,即“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按照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限售股转让收入必须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限售股原值按照实际成本计算: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案   例  


   客户王某反映其账户持仓的上海银行卖出后成本价变高,认为证券公司操作其账户,扣了其账户资金。客户对此非常不满意,要求投诉并返还其账户资金。

       证券公司营业部接诉后,仔细核查当时客户交易该股票的情况。经查证,客户卖出的上海银行是限售股,根据限售股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因为客户的限售股份没有原值,交易所是以15%设为成本,成本部分不扣税,盈利部分按20%扣税。按此规则计算得出客户卖出后的成本价与真实显示成本价是吻合的。

       说明上述情况,最终与客户达成和解,客户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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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投资者反映的任何问题或诉求,证券公司应仔细核查,找寻根本原因,快速为客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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