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分级基金不“简单”,需审慎参与
来源 :招商证券
浏览数 :2839
2018-10-30

  前   序  


       根据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未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的投资者将不得买入分级基金子份额或分拆基础份额;投资者已持有分级基金子份额,但未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的,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持有或者卖出当前持有的分级基金份额。只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临柜开通交易权限后方可正常进行分级基金子份额的交易。


  案   例  


       2017年9月,投资者彭某进行交易证券B基金,无法下单,提示“尊敬的客户,根据监管要求,自2017年5月1日起,投资者需通过线下营业厅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后方可进行分级基金子份额买入和基础份额分拆”,彭某表示之前都可以交易证券B,怀疑该证券公司欺诈客户。

于是,彭某投诉至当地监管机构,称某证券欺诈客户,禁止其交易。接到监管机构转办表后,该证券公司积极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分级基金相关交易规则的变更,明确表示2017年5月1日起交易分级子基金需满足资产量要求并临柜开通权限,并进行了风险揭示。此外,证券公司交易软件跑马灯、官网等官方渠道自2017年4月下旬始已公示了关于分级基金交易权限开通的相关公告,以及多次发送短信通知客户,客户表示认可,未再提出异议。


  提   示  


1.《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投资者应关注规则施行后参与分级基金相关业务权限的变化,合理安排相关交易,避免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2.投资者参与分级基金相关业务应当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分级基金交易及相关业务。投资者在参与分级基金相关业务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了解分级基金特有的规则、所投资的分级基金产品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来源:深圳投资者服务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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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未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的投资者将不得买入分级基金子份额或分拆基础份额;投资者已持有分级基金子份额,但未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的,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持有或者卖出当前持有的分级基金份额。只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临柜开通交易权限后方可正常进行分级基金子份额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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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投资者彭某进行交易证券B基金,无法下单,提示“尊敬的客户,根据监管要求,自2017年5月1日起,投资者需通过线下营业厅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后方可进行分级基金子份额买入和基础份额分拆”,彭某表示之前都可以交易证券B,怀疑该证券公司欺诈客户。

于是,彭某投诉至当地监管机构,称某证券欺诈客户,禁止其交易。接到监管机构转办表后,该证券公司积极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分级基金相关交易规则的变更,明确表示2017年5月1日起交易分级子基金需满足资产量要求并临柜开通权限,并进行了风险揭示。此外,证券公司交易软件跑马灯、官网等官方渠道自2017年4月下旬始已公示了关于分级基金交易权限开通的相关公告,以及多次发送短信通知客户,客户表示认可,未再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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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投资者应关注规则施行后参与分级基金相关业务权限的变化,合理安排相关交易,避免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2.投资者参与分级基金相关业务应当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分级基金交易及相关业务。投资者在参与分级基金相关业务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了解分级基金特有的规则、所投资的分级基金产品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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