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序 根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案 例 客户张某中签新股“600***”1000股,由于中签当日账户资金不足,仅成功认购30余股,认为是证券公司的手机炒股软件未弹窗提示新股中签信息,导致其未及时缴款,要求赔偿新股收益的损失一万余元。 证券公司接诉后,营业部工作人员认真核查客户投诉事项。经查,张某新股中签当日,财富顾问通过电话联系其至少5次,客户均未接听,后工作人员通过公司短信平台发送了新股中签提示短信。 对于张某提出手机炒股软件未弹出新股中签提示框的问题,该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人员积极与技术中心部门相关负责人联系,查询当日客户登录和弹窗提示情况。据技术中心部门查询反馈,张某当日登陆手机炒股软件3次,3次均弹出了新股中签提示框;营业部工作人员向客户一一说明上述情况,最终与客户达成和解,客户无异议。 提 示 1.根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2.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也应自行关注账户中签情况,申购新股中签后,应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证券公司要加强对新股中签的客户相关服务,公司统一通过提示短信和交易软件弹窗外、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提示投资者,以降低其错失缴款的概率,并注意做好上述提示工作的留痕。 来源:招商证券、深圳投资者服务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前 序 根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案 例 客户张某中签新股“600***”1000股,由于中签当日账户资金不足,仅成功认购30余股,认为是证券公司的手机炒股软件未弹窗提示新股中签信息,导致其未及时缴款,要求赔偿新股收益的损失一万余元。 证券公司接诉后,营业部工作人员认真核查客户投诉事项。经查,张某新股中签当日,财富顾问通过电话联系其至少5次,客户均未接听,后工作人员通过公司短信平台发送了新股中签提示短信。 对于张某提出手机炒股软件未弹出新股中签提示框的问题,该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人员积极与技术中心部门相关负责人联系,查询当日客户登录和弹窗提示情况。据技术中心部门查询反馈,张某当日登陆手机炒股软件3次,3次均弹出了新股中签提示框;营业部工作人员向客户一一说明上述情况,最终与客户达成和解,客户无异议。 提 示 1.根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2.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也应自行关注账户中签情况,申购新股中签后,应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证券公司要加强对新股中签的客户相关服务,公司统一通过提示短信和交易软件弹窗外、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提示投资者,以降低其错失缴款的概率,并注意做好上述提示工作的留痕。 来源:招商证券、深圳投资者服务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