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都证券北京朝阳路证券营业部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被责令限期改正
2018年1月12日,北京证监局公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9号)。前述文件显示,国都证券北京朝阳路营业部在销售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对客户填列的投资经历与在该营业部的实际投资经历不一致的情况,未收集客户的相关资料,予以进一步核实,没有做到真正了解客户的情况;二是在客户回访时,对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保守型客户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的情况,未核实销售人员是否存在不适当的推介行为。前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9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12条和第18条的相关规定,反映出该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问题。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北京证监局决定责令该营业部限期改正,要求该营业部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
2.海通证券阜阳清河东路证券营业部因内控管理问题被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2018年2月7日,安徽证监局公布《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号)。前述文件显示,海通证券阜阳清河东路证券营业部存在经纪人使用客户交易区电脑代客户交易股票的情况,反映出该营业部在内控管理方面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责令该营业部在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每三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向安徽证监局报送经公司合规总监签字确认的合规检查报告。
3.民族证券姚丽因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被行政处罚并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018年4月3日,证监会公布了《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8]4号)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5号)。前述文件显示,姚丽在任民族证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机构销售部副总经理期间(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7日),先后使用其弟“姚某刚”账户和其叔“姚某水”账户,主要通过手机委托方式交易“万马股份”、“中国宝安”、“泰达股份”等股票。在姚丽使用上述两个账户期间内,“姚某刚”、“姚某水”账户累计转入资金973.27万元,其中姚丽自有资金为30万元。姚丽使用上述两个账户合计买卖股票金额513,943,745.22元。截至2015年9月7日,“姚某刚”账户尚持有“万马股份”120,000股、“皇氏集团”50,000股、“新宁物流”330,000股,姚丽获利301,296元。姚丽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姚丽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姚丽违法所得301,296元,并处以903,888元罚款。同时,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姚丽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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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1.国都证券北京朝阳路证券营业部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被责令限期改正
2018年1月12日,北京证监局公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9号)。前述文件显示,国都证券北京朝阳路营业部在销售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对客户填列的投资经历与在该营业部的实际投资经历不一致的情况,未收集客户的相关资料,予以进一步核实,没有做到真正了解客户的情况;二是在客户回访时,对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保守型客户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的情况,未核实销售人员是否存在不适当的推介行为。前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9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12条和第18条的相关规定,反映出该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问题。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北京证监局决定责令该营业部限期改正,要求该营业部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
2.海通证券阜阳清河东路证券营业部因内控管理问题被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2018年2月7日,安徽证监局公布《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号)。前述文件显示,海通证券阜阳清河东路证券营业部存在经纪人使用客户交易区电脑代客户交易股票的情况,反映出该营业部在内控管理方面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责令该营业部在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每三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向安徽证监局报送经公司合规总监签字确认的合规检查报告。
3.民族证券姚丽因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被行政处罚并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018年4月3日,证监会公布了《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8]4号)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5号)。前述文件显示,姚丽在任民族证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机构销售部副总经理期间(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7日),先后使用其弟“姚某刚”账户和其叔“姚某水”账户,主要通过手机委托方式交易“万马股份”、“中国宝安”、“泰达股份”等股票。在姚丽使用上述两个账户期间内,“姚某刚”、“姚某水”账户累计转入资金973.27万元,其中姚丽自有资金为30万元。姚丽使用上述两个账户合计买卖股票金额513,943,745.22元。截至2015年9月7日,“姚某刚”账户尚持有“万马股份”120,000股、“皇氏集团”50,000股、“新宁物流”330,000股,姚丽获利301,296元。姚丽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姚丽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姚丽违法所得301,296元,并处以903,888元罚款。同时,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姚丽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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