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非法咨询危害大,认清套路是关键
来源 :河南证监局
浏览数 :1984
2017-12-27

近年来,通过互联网网站、网店、博客、论坛、收费QQ群、微信群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时有发生,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等手段,提供推荐股票、兜售软件、在线咨询等服务,骗取投资者钱财,社会影响恶劣。


田某某、刘某某就是这些不法分子中的典型代表。以田某某、刘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在多个地区注册成立“Z软件有限公司”、“J网络科技有限公司”、“Y网络科技有限公司”、“D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X财经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通过网络、QQ等渠道,夸大、吹捧其公司的炒股软件功能、虚构公司有专业分析师带领炒股、承诺能够提供老师指导选股服务帮助挣钱等,利用上述手段非法从事推荐证券软件买卖、股票投资咨询分析等业务,欺骗客户购买其公司的“财富终端”、“指挥官”、“指南者”等股票证券软件,从中谋取巨额利润,非法经营金额共285.5万元。随后田某某、刘某某等15人被法院判决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2年,并处2万元到50万元的罚金。


另外一个案例中,李某某、苏某某在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李某某、苏某某在接受B公司的“话术培训”后,利用网络通过QQ聊天的方式,向对股票感兴趣的客户虚假宣传公司拥有专业的股票分析团队,欺骗客户购买“某某金融决策分析系统”软件。具体过程是通过在QQ群上或相关QQ区域上搜索加好友,询问客户是否有做股票的意愿,谎称该公司有技术好的老师带着炒股,成功率高,赚钱快,一些客户便轻易相信。软件分为专业版、机构版、至尊版、VIP版,客户需要缴纳9980至39980元不等的软件服务费获取相应的服务,实际上四个版本并没有实质区别。客户购买软件后一般会将对方QQ号码拉黑,等其通过其他方式找过来的时候就谎称“不在公司干了”等话语进行搪塞。李某某、苏某某共获取非法所得15.25万元,分别被法院判决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由此我们看到,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危害大,且花样繁多,投资者一旦上当很难追回损失,后悔莫及。这就要求投资者应当擦亮眼睛,在接触初期加以辨别非法投资咨询的营销套路和话术伎俩:一是非法机构会在财经网站、论坛、朋友圈等各种平台上大量发布“个股分析”、“股民交流”等信息,吸引投资者联系推广人员,或直接加入由营销人员控制的QQ群、微信群中。二是非法机构会在在QQ群、微信群中发布信息,用“XX日提示的XX个股涨幅已达XX,恭喜把握到的朋友”等表述宣传其荐股实力或是由其他投资者现身说法,虚构或夸大荐股实力。三是非法机构会与潜在客户单独聊天,关心询问客户投资收益及持仓情况等,灌输投资者“缺乏专业指导,普通股民赚钱很难”、“多关注群里消息,和其他朋友一起获利”等,逐渐建立与投资者的信任关系,促成客户购买服务或软件。四是非法机构对于比较犹豫的投资者,还会采取所谓的“逼单”技巧,例如:“昨天提示的XX股票涨幅已达XX,一天就能赚回你的服务费”、“现在签约可以享受XX折优惠,活动明天就结束了”等,打消客户顾虑,诱导客户购买服务。五是非法机构往往以“内幕信息”、“黑马”等煽动性语言吸引投资者注意,或以承诺收益、保证盈利的夸大宣传来诱骗投资者。投资者一旦付钱,立即将投资者拉黑或踢出讨论群。


投资者要想避免损失,就必须远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始终拒绝非法机构的诱惑。我们提醒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或购买相应软件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验明正身。按照《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事先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才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投资者应当询问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要求查看其资格证书,可以根据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www.sac.net.cn)的“信息公示”栏目提供的地址、网址、电话以及执业人员的姓名、资格证号等信息进行核实。


二、不轻易相信任何可疑网站、陌生电话、手机短信发来的投资咨询信息、理财广告,不随意泄露自己的家庭、身份及财务等个人信息资料。


三、索取并查验合同。通过合法机构从事任何证券活动,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不能提供合同或只能以传真、邮件方式提供合同副本而不能提供合同书面原件的,要坚决拒签;同时,要高度警惕,仔细查验合同内容,防范单方免责条款陷阱。注意识别汇款账号,合法机构汇款不得进入私人账户,坚决不向私人账户汇款。 


四、要注意留存有关证据,特别是保存好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所签订的相关协议、汇款单据等凭证,以便于自己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来源:河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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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非法咨询危害大,认清套路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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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近年来,通过互联网网站、网店、博客、论坛、收费QQ群、微信群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时有发生,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等手段,提供推荐股票、兜售软件、在线咨询等服务,骗取投资者钱财,社会影响恶劣。


田某某、刘某某就是这些不法分子中的典型代表。以田某某、刘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在多个地区注册成立“Z软件有限公司”、“J网络科技有限公司”、“Y网络科技有限公司”、“D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X财经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通过网络、QQ等渠道,夸大、吹捧其公司的炒股软件功能、虚构公司有专业分析师带领炒股、承诺能够提供老师指导选股服务帮助挣钱等,利用上述手段非法从事推荐证券软件买卖、股票投资咨询分析等业务,欺骗客户购买其公司的“财富终端”、“指挥官”、“指南者”等股票证券软件,从中谋取巨额利润,非法经营金额共285.5万元。随后田某某、刘某某等15人被法院判决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2年,并处2万元到50万元的罚金。


另外一个案例中,李某某、苏某某在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李某某、苏某某在接受B公司的“话术培训”后,利用网络通过QQ聊天的方式,向对股票感兴趣的客户虚假宣传公司拥有专业的股票分析团队,欺骗客户购买“某某金融决策分析系统”软件。具体过程是通过在QQ群上或相关QQ区域上搜索加好友,询问客户是否有做股票的意愿,谎称该公司有技术好的老师带着炒股,成功率高,赚钱快,一些客户便轻易相信。软件分为专业版、机构版、至尊版、VIP版,客户需要缴纳9980至39980元不等的软件服务费获取相应的服务,实际上四个版本并没有实质区别。客户购买软件后一般会将对方QQ号码拉黑,等其通过其他方式找过来的时候就谎称“不在公司干了”等话语进行搪塞。李某某、苏某某共获取非法所得15.25万元,分别被法院判决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由此我们看到,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危害大,且花样繁多,投资者一旦上当很难追回损失,后悔莫及。这就要求投资者应当擦亮眼睛,在接触初期加以辨别非法投资咨询的营销套路和话术伎俩:一是非法机构会在财经网站、论坛、朋友圈等各种平台上大量发布“个股分析”、“股民交流”等信息,吸引投资者联系推广人员,或直接加入由营销人员控制的QQ群、微信群中。二是非法机构会在在QQ群、微信群中发布信息,用“XX日提示的XX个股涨幅已达XX,恭喜把握到的朋友”等表述宣传其荐股实力或是由其他投资者现身说法,虚构或夸大荐股实力。三是非法机构会与潜在客户单独聊天,关心询问客户投资收益及持仓情况等,灌输投资者“缺乏专业指导,普通股民赚钱很难”、“多关注群里消息,和其他朋友一起获利”等,逐渐建立与投资者的信任关系,促成客户购买服务或软件。四是非法机构对于比较犹豫的投资者,还会采取所谓的“逼单”技巧,例如:“昨天提示的XX股票涨幅已达XX,一天就能赚回你的服务费”、“现在签约可以享受XX折优惠,活动明天就结束了”等,打消客户顾虑,诱导客户购买服务。五是非法机构往往以“内幕信息”、“黑马”等煽动性语言吸引投资者注意,或以承诺收益、保证盈利的夸大宣传来诱骗投资者。投资者一旦付钱,立即将投资者拉黑或踢出讨论群。


投资者要想避免损失,就必须远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始终拒绝非法机构的诱惑。我们提醒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或购买相应软件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验明正身。按照《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事先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才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投资者应当询问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要求查看其资格证书,可以根据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www.sac.net.cn)的“信息公示”栏目提供的地址、网址、电话以及执业人员的姓名、资格证号等信息进行核实。


二、不轻易相信任何可疑网站、陌生电话、手机短信发来的投资咨询信息、理财广告,不随意泄露自己的家庭、身份及财务等个人信息资料。


三、索取并查验合同。通过合法机构从事任何证券活动,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不能提供合同或只能以传真、邮件方式提供合同副本而不能提供合同书面原件的,要坚决拒签;同时,要高度警惕,仔细查验合同内容,防范单方免责条款陷阱。注意识别汇款账号,合法机构汇款不得进入私人账户,坚决不向私人账户汇款。 


四、要注意留存有关证据,特别是保存好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所签订的相关协议、汇款单据等凭证,以便于自己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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