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案例】证券从业人员违法炒股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行政处罚
来源 :深圳证监局
浏览数 :5241
2017-12-0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


当事人:杜长江,男,1972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杜长江涉嫌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杜长江2007年9月至2014年6月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从业期间,先后任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资产管理总部理财投资部投资经理。在招商证券从业期间,杜长江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2008年4月至2014年5月,杜长江在招商证券从业期间,利用其妻子马某某的证券账户违规进行股票交易,累计获利42.09万元,扣除与其管理定向账户交易趋同部分的获利3.63万元,杜长江涉嫌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累计获利38.46万元。

二、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010年4月至2014年5月,杜长江在招商证券从业期间,私下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操作“陈某某”、“范某某”、“杰仁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祖某某”、“冯某某”7个证券账户买卖相关股票,其本人未获得收益。


上述违法事实,有招商证券职务任免文件、履历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金流水及交易下单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杜长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已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杜长江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8.46万元,并处以38.46万元罚款;


二、对杜长江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46万元,并处以58.46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源:深圳证监局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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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案例】证券从业人员违法炒股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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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


当事人:杜长江,男,1972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杜长江涉嫌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杜长江2007年9月至2014年6月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从业期间,先后任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资产管理总部理财投资部投资经理。在招商证券从业期间,杜长江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2008年4月至2014年5月,杜长江在招商证券从业期间,利用其妻子马某某的证券账户违规进行股票交易,累计获利42.09万元,扣除与其管理定向账户交易趋同部分的获利3.63万元,杜长江涉嫌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累计获利38.46万元。

二、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010年4月至2014年5月,杜长江在招商证券从业期间,私下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操作“陈某某”、“范某某”、“杰仁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祖某某”、“冯某某”7个证券账户买卖相关股票,其本人未获得收益。


上述违法事实,有招商证券职务任免文件、履历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金流水及交易下单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杜长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已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杜长江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8.46万元,并处以38.46万元罚款;


二、对杜长江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46万元,并处以58.46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源:深圳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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