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海联讯案:大股东主动赔偿 责任主体应有担当
来源 :天风证券
浏览数 :3131
2017-12-05

一、案情概述

2013年3月22日,海联讯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4年11月14日,经查实,证监会公布对海联讯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海联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构成“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二是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依法对海联讯、相关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没收保荐业务收入、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撤销证券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有的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14年7月18日,为维护因海联讯虚假陈述而受到投资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利益,切实承担相应责任,海联讯4名控股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杨德广出资2亿元设立“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用于赔偿公众投资者因海联讯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这是中国资本市场上由大股东主动出资运用市场机制补偿投资者的首例。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接受基金出资人委托,担任专项补偿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专项补偿基金的管理及运作。这是投保基金公司继担任万福生科专项补偿基金管理人之后,研究建立完善投资者补偿长效机制的又一次有益尝试。此次专项补偿基金的设立引入了证券专业调解机制,丰富了纠纷解决渠道。专项补偿基金存续期间,各项工作按计划有序开展,平稳推进,最终圆满完成了补偿工作。短短两个月内,经过补偿金额确认、补偿金额划付等阶段,截至2014年9月10日,完成有效申报、与海联讯4名股东达成有效和解的适格投资者人数达9823人,占适格投资者总人数的95.7%,对适格投资者支付的补偿金额达88,827,698元,占应补偿总金额的98.81%。

二、特点评析

海联讯专项补偿基金运作贯彻了“充分补偿”和“便捷操作”两大基本要求,与此同时,基金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流程优化和机制创新,更具可复制性和机制化,也更便于投资者参与。海联讯专项补偿基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控股股东责任自负。与万福生科案由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出资不同,海联讯专项补偿基金的出资人为发行人主要控股股东,这是中国资本市场上由大股东主动出资运用市场机制补偿投资者的首例,也更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提倡的“责任自负”原则。

(二)引入调解机制。引入专业调解及仲裁机构参与,丰富了纠纷解决渠道,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解决和救济渠道。适格投资者可接受补偿,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不愿意接受和解方案的投资者,可以向专业的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在与基金出资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向专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投资者也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联讯一案中,在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的积极调解下,海联讯控股股东与4名投资者就补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三)流程更优化。基金运作流程的优化、手续简化,更方便投资者获得补偿,提高补偿效率。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申报,即可成功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

(四)坚持充分补偿。本次专项补偿基金在算法上做了更加合理、可为投资者带来更优补偿结果的安排,更符合“充分补偿”原则。本次基金充分考虑了海联讯上市以来的二级市场走势,按照与股票买入时点最接近的揭露日或更正日及其所对应的基准日来计算补偿金额。按照该算法,结合海联讯先跌后涨的走势,部分跨期持有的投资者有可能获得高于实际亏损金额的补偿金额。

三、相关启示

(一)违法责任主体改正错误、主动赔偿是责任自负的应有之义

虚假陈述事件违法责任主体主动出资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赔付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损失,是一种积极改正错误,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客观上也能起到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作用,是责任自负原则的应有之义。

针对虚假陈述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在国办发〔2013〕110号文中明确强调指出要“督促违规或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尤其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证监会于2014年10月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则提出要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以及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其中,提出要明确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

正如证监会在2014年11月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所指出“在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前,已充分考虑到:(1)海联讯主动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2)主动减轻其违法行为对市场的负面影响。海联讯主要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和杨德广出资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补偿适格投资者因海联讯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95.7%的适格投资者已获得补偿,补偿金额8,882.77万元,占应补偿总金额的98.81%。”,可见,监管当局正是对海联讯已出资设立基金,赔偿中小投资者经济损失的情况予以考虑后,对海联讯作出了相应的处罚。今后发生类似案件时,我们希望真正的责任主体(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都能够有所担当,主动出资设立专项赔偿基金,赔偿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

(二)建立投资者补偿长效机制需相关各方共同努力

专项补偿基金的存续期间通常情况下为两个月,补偿工作 要在短短的两个月内达到较高的偿付比例,需要每一个环节都按计划落实到位、高效执行。而诸如投资者交易数据及账户信息的获取、适格投资者的筛选及补偿金额的准确计算、客服工作的有效开展、适格投资者的联系、推广工作等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往往涉及诸多机构及人员的组织协调和积极配合,在专项补偿基金的实施方案中均需全面、系统的考虑。专项补偿基金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达到95%以上的偿付比例,可以说,高效的多方协调机制是推进补偿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为使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运作模式形成长效工作机制,需要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与推动。投保基金公司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接受委托担任专项补偿基金管理人,是投保基金公司的应有职责所在。未来,投保基金公司将继续总结专项补偿基金投资者利益补偿工作实践,做好类似投资者保护专项补偿基金管理人工作,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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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海联讯案:大股东主动赔偿 责任主体应有担当
来源:天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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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一、案情概述

2013年3月22日,海联讯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4年11月14日,经查实,证监会公布对海联讯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海联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构成“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二是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依法对海联讯、相关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没收保荐业务收入、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撤销证券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有的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14年7月18日,为维护因海联讯虚假陈述而受到投资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利益,切实承担相应责任,海联讯4名控股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杨德广出资2亿元设立“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用于赔偿公众投资者因海联讯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这是中国资本市场上由大股东主动出资运用市场机制补偿投资者的首例。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接受基金出资人委托,担任专项补偿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专项补偿基金的管理及运作。这是投保基金公司继担任万福生科专项补偿基金管理人之后,研究建立完善投资者补偿长效机制的又一次有益尝试。此次专项补偿基金的设立引入了证券专业调解机制,丰富了纠纷解决渠道。专项补偿基金存续期间,各项工作按计划有序开展,平稳推进,最终圆满完成了补偿工作。短短两个月内,经过补偿金额确认、补偿金额划付等阶段,截至2014年9月10日,完成有效申报、与海联讯4名股东达成有效和解的适格投资者人数达9823人,占适格投资者总人数的95.7%,对适格投资者支付的补偿金额达88,827,698元,占应补偿总金额的98.81%。

二、特点评析

海联讯专项补偿基金运作贯彻了“充分补偿”和“便捷操作”两大基本要求,与此同时,基金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流程优化和机制创新,更具可复制性和机制化,也更便于投资者参与。海联讯专项补偿基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控股股东责任自负。与万福生科案由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出资不同,海联讯专项补偿基金的出资人为发行人主要控股股东,这是中国资本市场上由大股东主动出资运用市场机制补偿投资者的首例,也更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提倡的“责任自负”原则。

(二)引入调解机制。引入专业调解及仲裁机构参与,丰富了纠纷解决渠道,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解决和救济渠道。适格投资者可接受补偿,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不愿意接受和解方案的投资者,可以向专业的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在与基金出资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向专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投资者也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联讯一案中,在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的积极调解下,海联讯控股股东与4名投资者就补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三)流程更优化。基金运作流程的优化、手续简化,更方便投资者获得补偿,提高补偿效率。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申报,即可成功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

(四)坚持充分补偿。本次专项补偿基金在算法上做了更加合理、可为投资者带来更优补偿结果的安排,更符合“充分补偿”原则。本次基金充分考虑了海联讯上市以来的二级市场走势,按照与股票买入时点最接近的揭露日或更正日及其所对应的基准日来计算补偿金额。按照该算法,结合海联讯先跌后涨的走势,部分跨期持有的投资者有可能获得高于实际亏损金额的补偿金额。

三、相关启示

(一)违法责任主体改正错误、主动赔偿是责任自负的应有之义

虚假陈述事件违法责任主体主动出资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赔付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损失,是一种积极改正错误,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客观上也能起到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作用,是责任自负原则的应有之义。

针对虚假陈述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在国办发〔2013〕110号文中明确强调指出要“督促违规或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尤其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证监会于2014年10月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则提出要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以及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其中,提出要明确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

正如证监会在2014年11月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所指出“在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前,已充分考虑到:(1)海联讯主动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2)主动减轻其违法行为对市场的负面影响。海联讯主要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和杨德广出资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补偿适格投资者因海联讯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95.7%的适格投资者已获得补偿,补偿金额8,882.77万元,占应补偿总金额的98.81%。”,可见,监管当局正是对海联讯已出资设立基金,赔偿中小投资者经济损失的情况予以考虑后,对海联讯作出了相应的处罚。今后发生类似案件时,我们希望真正的责任主体(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都能够有所担当,主动出资设立专项赔偿基金,赔偿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

(二)建立投资者补偿长效机制需相关各方共同努力

专项补偿基金的存续期间通常情况下为两个月,补偿工作 要在短短的两个月内达到较高的偿付比例,需要每一个环节都按计划落实到位、高效执行。而诸如投资者交易数据及账户信息的获取、适格投资者的筛选及补偿金额的准确计算、客服工作的有效开展、适格投资者的联系、推广工作等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往往涉及诸多机构及人员的组织协调和积极配合,在专项补偿基金的实施方案中均需全面、系统的考虑。专项补偿基金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达到95%以上的偿付比例,可以说,高效的多方协调机制是推进补偿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为使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运作模式形成长效工作机制,需要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与推动。投保基金公司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接受委托担任专项补偿基金管理人,是投保基金公司的应有职责所在。未来,投保基金公司将继续总结专项补偿基金投资者利益补偿工作实践,做好类似投资者保护专项补偿基金管理人工作,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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