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2012年5月张某被某证券营业部聘为证券经纪人,其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营业部也未授权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为发展客户,张某先是注册了微信公众号,后又陆续开通了QQ空间、腾讯微博、金融界直播室等公开网络平台。在上述网络平台上,张某发布大量荐股信息,吸引投资者注意并加入其QQ群。 经查,张某先后共启用了4个QQ群,并对上述客户提供点对点的荐股服务,不定期通过QQ群和手机飞信发送咨询信息,对股票价格走势进行明确预测,并提供具体股票的选择、买卖时机、买卖价位的直接建议。自2013年5月,张某开始对近百名客户进行收费,截至2013年8月20日合计收取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费4.62万元。当地证监局通过立案调查,于2014年2月对证券经纪人张某违法荐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62万元,罚款1万元。 二、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中,对非法证券行为须高度警惕。形形色色的非法证券行为使许多投资者遭受了损失。虽然我国刑法及证券法规对非法证券的打击力度很大,但由于投资者水平与能力的差异,总是有投资者受骗上当。为此,投资者应注意: 一是股市有风险,任何包赚不赔的获利承诺都是不切实际的。 二是慎签业务合同。投资者在签署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以及购买“荐股软件”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证监会网站(网址:www.csrc.gov.c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www.sac.net.cn)进行查询核实。如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三是切勿对私付款。非法证券经营机构给投资者提供的指定汇款账户通常为个人账户,其业务人员往往以合理避税为由说服投资者汇款。证监会明确规定不能以个人名义向投资者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投资者只有时刻保持理性,不轻信“免费荐股”、“推荐黑马”、“私募操盘”、“保证收益”等虚假宣传信息,才能远离非法证券活动,避免上当受骗。
一、案情概述 2012年5月张某被某证券营业部聘为证券经纪人,其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营业部也未授权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为发展客户,张某先是注册了微信公众号,后又陆续开通了QQ空间、腾讯微博、金融界直播室等公开网络平台。在上述网络平台上,张某发布大量荐股信息,吸引投资者注意并加入其QQ群。 经查,张某先后共启用了4个QQ群,并对上述客户提供点对点的荐股服务,不定期通过QQ群和手机飞信发送咨询信息,对股票价格走势进行明确预测,并提供具体股票的选择、买卖时机、买卖价位的直接建议。自2013年5月,张某开始对近百名客户进行收费,截至2013年8月20日合计收取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费4.62万元。当地证监局通过立案调查,于2014年2月对证券经纪人张某违法荐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62万元,罚款1万元。 二、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中,对非法证券行为须高度警惕。形形色色的非法证券行为使许多投资者遭受了损失。虽然我国刑法及证券法规对非法证券的打击力度很大,但由于投资者水平与能力的差异,总是有投资者受骗上当。为此,投资者应注意: 一是股市有风险,任何包赚不赔的获利承诺都是不切实际的。 二是慎签业务合同。投资者在签署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以及购买“荐股软件”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证监会网站(网址:www.csrc.gov.c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www.sac.net.cn)进行查询核实。如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三是切勿对私付款。非法证券经营机构给投资者提供的指定汇款账户通常为个人账户,其业务人员往往以合理避税为由说服投资者汇款。证监会明确规定不能以个人名义向投资者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投资者只有时刻保持理性,不轻信“免费荐股”、“推荐黑马”、“私募操盘”、“保证收益”等虚假宣传信息,才能远离非法证券活动,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