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2011年国内出现首单券商投资顾问荐股纠纷。2011年3月31日,齐某接受X券商投资顾问徐某的短信,内容为“三一重工近期可能有20%左右的上涨幅度”;4月1日,徐某在给齐某的投资分析报告中指出,“三一重工要在香港增发,价格是35元港币,预计A股应该上升到32元以上”。彼时,三一重工的股价刚经过2个多月的上涨,4月1日股价大致在28元左右。齐某听从了投资顾问的建议,此后陆续买入三一重工,但该股票价格在反弹一段时间后改为掉头向下。齐某于2011年年底清仓了三一重工,总共损失40多万元。从公开资料看,三一重工在香港增发价格并不是徐某所说的35元。为此,齐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徐某是在编造虚假信息误导齐某做出买卖决定,因此要求该券商及徐某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风险提示 投资者对证券投资顾问所扮演的角色一定要清楚,对其所作的投资建议须审慎决策。一是知道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仅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参考,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决策,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身承担。二是关注投资顾问所提供的投资建议的主要依据,注意其提示的风险事项。三是清楚投资顾问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能以个人名义向投资者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一、案情概述 2011年国内出现首单券商投资顾问荐股纠纷。2011年3月31日,齐某接受X券商投资顾问徐某的短信,内容为“三一重工近期可能有20%左右的上涨幅度”;4月1日,徐某在给齐某的投资分析报告中指出,“三一重工要在香港增发,价格是35元港币,预计A股应该上升到32元以上”。彼时,三一重工的股价刚经过2个多月的上涨,4月1日股价大致在28元左右。齐某听从了投资顾问的建议,此后陆续买入三一重工,但该股票价格在反弹一段时间后改为掉头向下。齐某于2011年年底清仓了三一重工,总共损失40多万元。从公开资料看,三一重工在香港增发价格并不是徐某所说的35元。为此,齐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徐某是在编造虚假信息误导齐某做出买卖决定,因此要求该券商及徐某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风险提示 投资者对证券投资顾问所扮演的角色一定要清楚,对其所作的投资建议须审慎决策。一是知道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仅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参考,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决策,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身承担。二是关注投资顾问所提供的投资建议的主要依据,注意其提示的风险事项。三是清楚投资顾问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能以个人名义向投资者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