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假借发售原始股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
来源 :江苏证监局
浏览数 :3588
2017-12-05

殷某某等人通过贵州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等名义,以投资股权项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2014年12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殷某某等多人均被判刑。

一、案情概述:

2011年5月,殷某某未经批准,以美国全通控股集团在塔吉克斯坦成立塔吉克斯坦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向全球发售原始股为名,以投资入股、发售虚假股票、支付高额利息等方式,非法向江阴地区的老百姓吸收资金。该公司承诺,凡是购买原始股的认购者,可在公司上市后享受股东权利(股金成倍增加,可抛出变现),若该公司一年后未能上市,会以120%的额度回购原始股。公司还承诺会按照购股金额每个月给认购者4%的利息(利息是以美元计算的)和2%的产品。除上述固定收益后,公司还会在认购者的账户中赠送一定比例的电子股,封闭期满后可在网站上买卖。殷某某该项目共发展投资人86名,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78万余元。2011年11月,殷某某等人成立贵州全通江阴分公司,以投资贵州凤岗和新疆温泉房地产、旅游业等项目,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取资金860万元。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殷某某等人还以认购香港亚美联合交易所的内部股票等为名,非法吸收存款339万余元。

2012年7月,贵州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2014年1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殷某某等人被判处6个月到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风险提示:

不法分子往往以高收益为诱饵,利用投资者相关知识欠缺的弱点,通过虚假宣传、虚构材料,向社会公众销售未上市公司所谓“原始股”。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上市公司原始股在我国境内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或致使股东超过200人;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代理销售股票等证券活动都需中国证监会核准。投资者在买入股票之前,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或致电当地证券监管部门,查询相关公司是否具有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以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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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假借发售原始股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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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等人通过贵州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等名义,以投资股权项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2014年12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殷某某等多人均被判刑。

一、案情概述:

2011年5月,殷某某未经批准,以美国全通控股集团在塔吉克斯坦成立塔吉克斯坦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向全球发售原始股为名,以投资入股、发售虚假股票、支付高额利息等方式,非法向江阴地区的老百姓吸收资金。该公司承诺,凡是购买原始股的认购者,可在公司上市后享受股东权利(股金成倍增加,可抛出变现),若该公司一年后未能上市,会以120%的额度回购原始股。公司还承诺会按照购股金额每个月给认购者4%的利息(利息是以美元计算的)和2%的产品。除上述固定收益后,公司还会在认购者的账户中赠送一定比例的电子股,封闭期满后可在网站上买卖。殷某某该项目共发展投资人86名,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78万余元。2011年11月,殷某某等人成立贵州全通江阴分公司,以投资贵州凤岗和新疆温泉房地产、旅游业等项目,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取资金860万元。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殷某某等人还以认购香港亚美联合交易所的内部股票等为名,非法吸收存款339万余元。

2012年7月,贵州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2014年1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殷某某等人被判处6个月到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风险提示:

不法分子往往以高收益为诱饵,利用投资者相关知识欠缺的弱点,通过虚假宣传、虚构材料,向社会公众销售未上市公司所谓“原始股”。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上市公司原始股在我国境内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或致使股东超过200人;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代理销售股票等证券活动都需中国证监会核准。投资者在买入股票之前,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或致电当地证券监管部门,查询相关公司是否具有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以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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