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异常交易】债券异常交易行为
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浏览数 :7083
2017-05-26

重要提示: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是对当前证券市场中最为常见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总结,上交所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还将对其中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另外,案例没有列举的行为,并不等于就是合规交易行为。对于规避监管意图明显,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上交所同样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一、债券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已成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的场所之一。考虑到合理的债券交易价格,不仅是债券内在价值的体现,也是投资者资产计价的重要依据,上交所一直对债券交易保持着密切关注,以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防止投资者通过债券异常交易获取不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并影响相关债券资产的估值。

 

上交所在日常监控中关注到的投资者债券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投资者以大幅偏离中证估值的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导致相关债券价格在短时间内,特别是在临近收盘阶段的短时间内发生大幅波动,影响了债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二是投资者连续多次高买低卖,向对手方输送利益。上述情况在部分交易活跃度不高的债券品种中更为突出。

 

通常情况下,上交所将通过投资者主动申报价格与中证估值的偏离幅度、高买低卖的频次及金额、交易双方关联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交易规则》第6.1条第(七)项“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成交价格”、《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四)项“多次进行高买低卖的交易,或单次高买低卖交易金额较大”以及第(十一)项“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规定的情形。

 

二、案例

 

(一)某投资者影响债券盘中交易价格案

 

某日,某企业债的最新中证估值为99.38元(净价)。10时35分20秒至10时41分30秒,某投资者以99元买入110手,11时12分03秒以88.35元低价卖出110手,导致该债券盘中价格下跌10.91%,低于中证估值11.10%。持续监控发现,当日该投资者还在其他多只债券上进行了高买低卖,均导致相关债券盘中价格大幅偏离中证估值。

 

在本案例中,该投资者一天内以正常价格买进多只债券,当天即以远低于中证估值的价格卖出,导致相关债券盘中成交价格大幅低于中证估值,属于影响债券盘中交易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二)某投资者影响债券收盘价格案

 

某日,某债券最新中证估值为105.35元(净价)。14时58分39秒,某投资者以99.8元申报卖出80手并以该价格成交,导致债券收盘价较中证估值低5.27%。

 

该案例中,投资者在临近收盘时以低于中证估值幅度较大的价格卖出债券,导致该债券收盘价格低于中证估值5.27%,上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与股票交易相比,债券交易价格波动幅度通常较小。投资者在临近收盘时发生导致债券收盘价格大幅偏离中证估值的交易行为,很可能对市场中持有该债券的其他相关资产组合,如债券型或混合型投资基金的估值产生较大影响。这时,如果投资者通过申赎相关资产组合进行套利,还可能进一步损害资产组合原持有人的利益。据此,上交所对投资者影响债券收盘价格的行为适用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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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异常交易】债券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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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重要提示: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是对当前证券市场中最为常见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总结,上交所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还将对其中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另外,案例没有列举的行为,并不等于就是合规交易行为。对于规避监管意图明显,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上交所同样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一、债券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已成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的场所之一。考虑到合理的债券交易价格,不仅是债券内在价值的体现,也是投资者资产计价的重要依据,上交所一直对债券交易保持着密切关注,以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防止投资者通过债券异常交易获取不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并影响相关债券资产的估值。

 

上交所在日常监控中关注到的投资者债券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投资者以大幅偏离中证估值的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导致相关债券价格在短时间内,特别是在临近收盘阶段的短时间内发生大幅波动,影响了债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二是投资者连续多次高买低卖,向对手方输送利益。上述情况在部分交易活跃度不高的债券品种中更为突出。

 

通常情况下,上交所将通过投资者主动申报价格与中证估值的偏离幅度、高买低卖的频次及金额、交易双方关联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交易规则》第6.1条第(七)项“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成交价格”、《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四)项“多次进行高买低卖的交易,或单次高买低卖交易金额较大”以及第(十一)项“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规定的情形。

 

二、案例

 

(一)某投资者影响债券盘中交易价格案

 

某日,某企业债的最新中证估值为99.38元(净价)。10时35分20秒至10时41分30秒,某投资者以99元买入110手,11时12分03秒以88.35元低价卖出110手,导致该债券盘中价格下跌10.91%,低于中证估值11.10%。持续监控发现,当日该投资者还在其他多只债券上进行了高买低卖,均导致相关债券盘中价格大幅偏离中证估值。

 

在本案例中,该投资者一天内以正常价格买进多只债券,当天即以远低于中证估值的价格卖出,导致相关债券盘中成交价格大幅低于中证估值,属于影响债券盘中交易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二)某投资者影响债券收盘价格案

 

某日,某债券最新中证估值为105.35元(净价)。14时58分39秒,某投资者以99.8元申报卖出80手并以该价格成交,导致债券收盘价较中证估值低5.27%。

 

该案例中,投资者在临近收盘时以低于中证估值幅度较大的价格卖出债券,导致该债券收盘价格低于中证估值5.27%,上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与股票交易相比,债券交易价格波动幅度通常较小。投资者在临近收盘时发生导致债券收盘价格大幅偏离中证估值的交易行为,很可能对市场中持有该债券的其他相关资产组合,如债券型或混合型投资基金的估值产生较大影响。这时,如果投资者通过申赎相关资产组合进行套利,还可能进一步损害资产组合原持有人的利益。据此,上交所对投资者影响债券收盘价格的行为适用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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