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是对当前证券市场中最为常见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总结,上交所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还将对其中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另外,案例没有列举的行为,并不等于就是合规交易行为。对于规避监管意图明显,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上交所同样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一、大宗交易异常行为的主要表现 2003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大宗交易制度,是为提高大宗证券的成交效率,减少大宗证券交易对证券竞价交易价格的冲击。依据上交所交易规则,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价格形成机制、价格范围等规定均与竞价交易规则有所区别,但和竞价交易一样都属于场内交易。 上交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与竞价交易中直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同,投资者在大宗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受交易机制影响,通常表现为利用大宗交易成交数量多以及成交价格较市价有所折扣的特点,进行利益输送。在这一过程中,投资者无论是通过大宗交易高价买入对手方证券,还是先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证券后再通过大宗交易低价卖出给对手方,相关行为都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影响,干扰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属于《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且成交金额较大的”的情形,构成大宗交易异常行为。通常情况下,上交所将综合投资者在大宗交易与竞价交易系统中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频次、金额,大宗交易成交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的价差,以及该投资者的累计亏损金额这三项因素来判断其是否存在大宗交易异常行为。 另外,如果投资者的大宗交易行为出现《交易规则》第6.1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情形的,上交所也将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行动。 二、某投资者大宗交易异常案 某日,某投资者A以4.63元通过竞价交易系统买入某股票666.40万股。次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以4.20元卖出667万股,亏损约287万元。 在一段时间内,该投资者连续5次进行类似交易,累计亏损约1017万元。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与该投资者进行上述大宗交易的对手方是同一人,且是该投资者的关联方B。B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大宗交易以明显低于同期二级市场成交价的价格大量买入股票,获取了利益。 上交所认为,该案例中,投资者在大宗交易中的成交价格虽在交易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但投资者A在大宗交易系统与竞价交易系统之间频繁进行日内或隔日反向交易,并利用价格差异累计向投资者B进行利益输送,相关行为已构成大宗交易异常行为。鉴此,上交所对相关投资者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重要提示: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是对当前证券市场中最为常见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总结,上交所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还将对其中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另外,案例没有列举的行为,并不等于就是合规交易行为。对于规避监管意图明显,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上交所同样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一、大宗交易异常行为的主要表现 2003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大宗交易制度,是为提高大宗证券的成交效率,减少大宗证券交易对证券竞价交易价格的冲击。依据上交所交易规则,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价格形成机制、价格范围等规定均与竞价交易规则有所区别,但和竞价交易一样都属于场内交易。 上交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与竞价交易中直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同,投资者在大宗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受交易机制影响,通常表现为利用大宗交易成交数量多以及成交价格较市价有所折扣的特点,进行利益输送。在这一过程中,投资者无论是通过大宗交易高价买入对手方证券,还是先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证券后再通过大宗交易低价卖出给对手方,相关行为都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影响,干扰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属于《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且成交金额较大的”的情形,构成大宗交易异常行为。通常情况下,上交所将综合投资者在大宗交易与竞价交易系统中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频次、金额,大宗交易成交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的价差,以及该投资者的累计亏损金额这三项因素来判断其是否存在大宗交易异常行为。 另外,如果投资者的大宗交易行为出现《交易规则》第6.1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情形的,上交所也将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行动。 二、某投资者大宗交易异常案 某日,某投资者A以4.63元通过竞价交易系统买入某股票666.40万股。次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以4.20元卖出667万股,亏损约287万元。 在一段时间内,该投资者连续5次进行类似交易,累计亏损约1017万元。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与该投资者进行上述大宗交易的对手方是同一人,且是该投资者的关联方B。B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大宗交易以明显低于同期二级市场成交价的价格大量买入股票,获取了利益。 上交所认为,该案例中,投资者在大宗交易中的成交价格虽在交易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但投资者A在大宗交易系统与竞价交易系统之间频繁进行日内或隔日反向交易,并利用价格差异累计向投资者B进行利益输送,相关行为已构成大宗交易异常行为。鉴此,上交所对相关投资者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