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异常交易】盘中异常申报(一)
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浏览数 :3956
2017-05-26

重要提示: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是对当前证券市场中最为常见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总结,上交所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还将对其中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另外,案例没有列举的行为,并不等于就是合规交易行为。对于规避监管意图明显,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上交所同样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一、盘中异常申报的主要表现

根据上交所《交易规则》,股票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其中,价格优先原则是指交易系统在撮合成交时,较高价格的买入申报将优先于较低价格的买入申报成交,同时较低价格的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的卖出申报成交。时间优先原则是指对于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交易申报,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成交。


买卖双方充分博弈,形成股票价格,体现了证券市场的定价功能,也是其他投资者做出交易决策的重要参考。但是盘中异常申报行为,是在短时间内大量释放对股票的购买需求或出售供给,破坏了买卖双方的充分博弈过程,由此形成扭曲的市场定价,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并带来三个方面的具体危害:


一是可能误导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出于追涨杀跌的交易心理或是对异动股票的特别关注,在股票价格急剧变动时更加敏感,更容易基于扭曲的价格做出错误投资决策。


二是部分投资者可能利用上述心理,主动制造股价波动,诱导对手方参与交易,进而获取利益。


三是在收盘阶段发生的异常申报,可能使得以相关股票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基金估值发生偏离。

上交所在日常监控中关注到的投资者盘中异常申报(市场俗称打压或拉抬股价),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投资者在短时间连续多笔申报并成交,导致相关股票在其申报期间发生同向大幅波动。在此期间,该类投资者的成交价格和相关股票价格往往呈现连续上升或下降的阶梯趋势。

 

第二,投资者为快速交易大量股票,在相近价位的对手方申报数量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以明显偏离最新成交价的价格单笔申报并成交,导致相关股票价格瞬间发生大幅波动。

 

通常情况下,盘中异常申报的典型特征是投资者主动大量、大额申报并成交,并在短时间内对相关股票的成交价格产生明显影响。实时监控中,上交所主要通过两个条件来判断投资者的申报是否异常。一是投资者是否存在较大金额或数量的主动成交。交易中根据对手方已确定的报价,主动响应并成交的一方对于交易达成有更加重要的推动作用。投资者主动追求成交,将使其交易行为对股票价格走势具有更强的影响力。以主动买入为例,一笔成交中的卖方先报价,投资者作为买方后报价并立即成交的,该投资者即为主动买入。此时,投资者主动买入数量越多,金额越大,占市场同期成交量比例越高,对股价上涨的推动作用就越明显。二是按成交时间先后,投资者的主动成交价格是否呈现连续上升或下降的情形,并与相关股价走势基本保持一致。

 

对于临近收盘的交易,考虑到收盘价格对次一交易日的交易会有参考影响,且可能涉及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的估值,因此,上交所对于这一时段内的异常申报行为监管更加严格,体现在对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要求更小。

 

综上,如果投资者的大笔申报、大额申报、密集申报或连续申报等存在以上情况,则符合上交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构成盘中异常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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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异常交易】盘中异常申报(一)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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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重要提示: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是对当前证券市场中最为常见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总结,上交所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还将对其中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另外,案例没有列举的行为,并不等于就是合规交易行为。对于规避监管意图明显,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上交所同样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一、盘中异常申报的主要表现

根据上交所《交易规则》,股票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其中,价格优先原则是指交易系统在撮合成交时,较高价格的买入申报将优先于较低价格的买入申报成交,同时较低价格的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的卖出申报成交。时间优先原则是指对于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交易申报,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成交。


买卖双方充分博弈,形成股票价格,体现了证券市场的定价功能,也是其他投资者做出交易决策的重要参考。但是盘中异常申报行为,是在短时间内大量释放对股票的购买需求或出售供给,破坏了买卖双方的充分博弈过程,由此形成扭曲的市场定价,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并带来三个方面的具体危害:


一是可能误导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出于追涨杀跌的交易心理或是对异动股票的特别关注,在股票价格急剧变动时更加敏感,更容易基于扭曲的价格做出错误投资决策。


二是部分投资者可能利用上述心理,主动制造股价波动,诱导对手方参与交易,进而获取利益。


三是在收盘阶段发生的异常申报,可能使得以相关股票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基金估值发生偏离。

上交所在日常监控中关注到的投资者盘中异常申报(市场俗称打压或拉抬股价),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投资者在短时间连续多笔申报并成交,导致相关股票在其申报期间发生同向大幅波动。在此期间,该类投资者的成交价格和相关股票价格往往呈现连续上升或下降的阶梯趋势。

 

第二,投资者为快速交易大量股票,在相近价位的对手方申报数量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以明显偏离最新成交价的价格单笔申报并成交,导致相关股票价格瞬间发生大幅波动。

 

通常情况下,盘中异常申报的典型特征是投资者主动大量、大额申报并成交,并在短时间内对相关股票的成交价格产生明显影响。实时监控中,上交所主要通过两个条件来判断投资者的申报是否异常。一是投资者是否存在较大金额或数量的主动成交。交易中根据对手方已确定的报价,主动响应并成交的一方对于交易达成有更加重要的推动作用。投资者主动追求成交,将使其交易行为对股票价格走势具有更强的影响力。以主动买入为例,一笔成交中的卖方先报价,投资者作为买方后报价并立即成交的,该投资者即为主动买入。此时,投资者主动买入数量越多,金额越大,占市场同期成交量比例越高,对股价上涨的推动作用就越明显。二是按成交时间先后,投资者的主动成交价格是否呈现连续上升或下降的情形,并与相关股价走势基本保持一致。

 

对于临近收盘的交易,考虑到收盘价格对次一交易日的交易会有参考影响,且可能涉及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的估值,因此,上交所对于这一时段内的异常申报行为监管更加严格,体现在对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要求更小。

 

综上,如果投资者的大笔申报、大额申报、密集申报或连续申报等存在以上情况,则符合上交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构成盘中异常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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