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有效方式。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健全完善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总体要求 1.明确将“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为立法目的; 2.明确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修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的职责表述、监管部门名称。 二、完善关于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明确为混淆行为; 2.明确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 3.明确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 4.规定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三、细化关于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当有奖销售和商业诋毁等行为的规定 1.增加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的规定; 2.将虚假宣传行为误导的对象由“消费者”扩展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并加强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明确不得通过“虚假评价”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宣传; 3.规定有奖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奖销售信息; 4.规定经营者不得“指使他人”进行商业诋毁,并将商业诋毁的对象由“竞争对手”扩展为“其他经营者”。 四、完善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 2.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3.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 4.增加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的义务。 五、增加关于整治非理性竞争的规定 1.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2.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六、增加关于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规定 1.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2.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七、完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1.增加行政约谈制度; 2.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明确为“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完善“过罚相当”的法律责任体系。如增加行贿受贿“处罚到人”的规定,上调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取消虚假宣传行为的罚款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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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有效方式。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健全完善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总体要求 1.明确将“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为立法目的; 2.明确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修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的职责表述、监管部门名称。 二、完善关于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明确为混淆行为; 2.明确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 3.明确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 4.规定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三、细化关于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当有奖销售和商业诋毁等行为的规定 1.增加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的规定; 2.将虚假宣传行为误导的对象由“消费者”扩展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并加强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明确不得通过“虚假评价”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宣传; 3.规定有奖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奖销售信息; 4.规定经营者不得“指使他人”进行商业诋毁,并将商业诋毁的对象由“竞争对手”扩展为“其他经营者”。 四、完善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 2.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3.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 4.增加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的义务。 五、增加关于整治非理性竞争的规定 1.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2.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六、增加关于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规定 1.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2.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七、完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1.增加行政约谈制度; 2.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明确为“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完善“过罚相当”的法律责任体系。如增加行贿受贿“处罚到人”的规定,上调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取消虚假宣传行为的罚款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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