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投教 | 读懂定期报告 | 第一百四十一期:环境与社会责任需要披露哪些内容?
来源 : 天风证券投教基地
浏览数 :1096
2022-12-11


编者按

      为鼓励投资者养成阅读上市公司报告的习惯,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的指导下,北京证券交易所围绕“读懂公司报告”,推出“读懂定期报告”系列投教产品,帮助投资者看得懂、会判断。快来一起学习吧~

环境与社会责任需要披露哪些内容

      规则规定,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以下主要环境信息:

     (一)排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六)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披露其他环境信息,若不披露其他环境信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环境信息核查机构、鉴证机构、评价机构、指数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环境信息存在核查、鉴定、评价的,鼓励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鼓励公司结合行业特点,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宗旨和理念,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情况。公司已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全文的,仅需提供相关的查询索引。

      鼓励公司积极披露报告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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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社会责任需要披露哪些内容

      规则规定,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以下主要环境信息:

     (一)排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六)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披露其他环境信息,若不披露其他环境信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环境信息核查机构、鉴证机构、评价机构、指数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环境信息存在核查、鉴定、评价的,鼓励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鼓励公司结合行业特点,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宗旨和理念,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情况。公司已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全文的,仅需提供相关的查询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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