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在保持原指导意见制度框架、规范体例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共有 15 处,主要包括 5 个方面:
一是调整制定依据。删除《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文)。
二是名称修订。
全国股转公司 |
改为 |
北交所 |
精选层公司 |
北交所上市公司 |
|
转板上市 |
转板 |
三是明确上市时间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其在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是股份限售安排。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
五是对相关条文的内容作了适应性调整。
《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在保持原指导意见制度框架、规范体例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共有 15 处,主要包括 5 个方面:
一是调整制定依据。删除《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文)。
二是名称修订。
全国股转公司 |
改为 |
北交所 |
精选层公司 |
北交所上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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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板上市 |
转板 |
三是明确上市时间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其在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是股份限售安排。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
五是对相关条文的内容作了适应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