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随身听 | 北交所退市制度
来源 : 天风证券投教基地
浏览数 :3602
2022-03-24



——\\北交所退市制度//——

北交所强制退市类型包括: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股票在北交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此处请注意:北交所上市规则中只有“*ST”,无 “ST”。

 

  • 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2、股东人数均少于200人;

3、按照15亿市值标准规定上市的公司,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3亿元;

4、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


  • 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5000 万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5000 万元;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二项情形的;

5、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2、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3、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4、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北交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在股票停牌22个月内仍未改正;

5、公司股本总额或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导致连续6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6、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7、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8、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1、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4、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的退市标准;

5、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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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退市制度//——

北交所强制退市类型包括: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股票在北交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此处请注意:北交所上市规则中只有“*ST”,无 “ST”。

 

  • 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2、股东人数均少于200人;

3、按照15亿市值标准规定上市的公司,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3亿元;

4、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


  • 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5000 万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5000 万元;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二项情形的;

5、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2、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3、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4、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北交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在股票停牌22个月内仍未改正;

5、公司股本总额或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导致连续6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6、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7、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8、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1、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4、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的退市标准;

5、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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