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投教 | 上市公司年报系列第四期:北交所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报情形的相关处理是什么?
来源 : 天风证券投教基地
浏览数 :2552
2022-02-18



编者按

     为妥善做好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持续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小编整理了有关事项通知,欢迎大家学习查阅。

北交所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报情形的相关处理是什么?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22年4月29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并在2022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上市公司未在2022年4月29日前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通过保荐机构向本所申请办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

●免责声明

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机构或个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定或投资行为,风险自担。全国股转公司对本栏目提供的内容力求准确、完整和及时,但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任何保证,对因其引发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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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妥善做好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持续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小编整理了有关事项通知,欢迎大家学习查阅。

北交所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报情形的相关处理是什么?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22年4月29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并在2022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上市公司未在2022年4月29日前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通过保荐机构向本所申请办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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