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投教 | 投资者服务热线问答(2021年第5期)关于退市公司重新上市
来源 : 天风证券投教基地
浏览数 :2040
2021-10-01


编者按:近期,较多投资者通过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400-808-9999)咨询关于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相关事宜。为帮助投资者进一步了解相关规定,本所整理了投资者咨询较为集中的问题,供投资者参考。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若要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八)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十一)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十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十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十三项所称“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2.公司若因触及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的,能否申请重新上市?

答:公司因触及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3.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答:强制终止上市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三个月;
(二)公司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欺诈发行除外)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十二个月。
 
4.深交所在收到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后,在什么时间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答:本所在收到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司按照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但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
 
5.深交所受理终止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在什么时间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答:主动终止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

强制终止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六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公司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本所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6.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的,后续能否再次提出申请?

答: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的,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司不得再次向深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的申请。
 
7.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深交所同意的,应当在什么时间期限内完成重新上市的所有准备工作并上市交易?

答: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的,应当自本所作出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重新上市的所有准备工作并上市交易。公司遇特殊情形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向深交所申请并获本所同意。

公司股票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上市交易的,深交所关于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文件失效。
 
8.深交所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公司应在上市前多久发布公告?

答:经本所审核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及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相关情况,并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重新上市报告书、重新上市提示性公告、重新上市保荐书(如适用)和法律意见书。
 
9.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是否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开盘参考价如何确定?

答: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为公司股票在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最后一个转让日的成交价,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开盘参考定价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公司应当对外披露具体情况,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专门意见。

主动终止上市公司其股票未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公司应当就其股票开盘参考价的确定方法及其依据等情况进行公告,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对此发表专门意见。
 
(免责声明:本栏目问答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问答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问答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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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若要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八)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十一)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十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十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十三项所称“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2.公司若因触及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的,能否申请重新上市?

答:公司因触及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3.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答:强制终止上市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三个月;
(二)公司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欺诈发行除外)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十二个月。
 
4.深交所在收到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后,在什么时间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答:本所在收到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司按照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但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
 
5.深交所受理终止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在什么时间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答:主动终止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

强制终止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六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公司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本所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6.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的,后续能否再次提出申请?

答: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的,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司不得再次向深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的申请。
 
7.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深交所同意的,应当在什么时间期限内完成重新上市的所有准备工作并上市交易?

答: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的,应当自本所作出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重新上市的所有准备工作并上市交易。公司遇特殊情形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向深交所申请并获本所同意。

公司股票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上市交易的,深交所关于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文件失效。
 
8.深交所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公司应在上市前多久发布公告?

答:经本所审核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及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相关情况,并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重新上市报告书、重新上市提示性公告、重新上市保荐书(如适用)和法律意见书。
 
9.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是否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开盘参考价如何确定?

答: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为公司股票在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最后一个转让日的成交价,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开盘参考定价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公司应当对外披露具体情况,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专门意见。

主动终止上市公司其股票未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公司应当就其股票开盘参考价的确定方法及其依据等情况进行公告,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对此发表专门意见。
 
(免责声明:本栏目问答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问答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问答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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