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投教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如何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来源 : 天风证券投教基地
浏览数 :1643
2021-04-29


【编者按】为科普新三板市场相关知识,全国股转公司投教基地推出了全新栏目——新三板小课堂,每日将按照公司业务条线,分类、权威发布新三板市场知识,为您持续解读新三板市场,敬请您关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做市交易、集合竞价交易、连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等不同方式买卖股票,应当如何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的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做市交易、集合竞价交易或连续竞价交易三种方式买卖股票,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应当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申报的股份数量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但超出的股份数量不足100股的,可以一次性申报,在该笔交易完成后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卖股票,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应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拟买卖的股份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但分拆交易又无法满足大宗交易方式对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的规定标准,可以一次性交易,在该笔交易完成后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买卖股票,拟达到或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应当在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前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非交易过户、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方式导致其持股比例变动触及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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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做市交易、集合竞价交易、连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等不同方式买卖股票,应当如何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的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做市交易、集合竞价交易或连续竞价交易三种方式买卖股票,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应当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申报的股份数量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但超出的股份数量不足100股的,可以一次性申报,在该笔交易完成后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卖股票,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应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拟买卖的股份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但分拆交易又无法满足大宗交易方式对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的规定标准,可以一次性交易,在该笔交易完成后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买卖股票,拟达到或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应当在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前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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