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三大新增“焦点”话你知(七)多纬度守护投资者
来源 :天风证券
浏览数 :3510
2020-06-21

当前,中国A股投资者队伍超过1.6亿人,其中95%以上是中小投资者。新《证券法》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多维度守护中小投资者,对于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引入集体诉讼制度

 

 

 

 

针对中小投资者维权难,新《证券法》突破性地引入集体诉讼制度。新《证券法》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新《证券法》第95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这也意味着,只要有人在某一起案件上提起诉讼获得了胜诉,同案件上涉及的其他相同条件的投资者都可以参照执行,即获得相应的赔偿。

以往,中小投资者维权很多时候会面临着立案难、裁决标准不统一等难题。新《证券法》引入集体诉讼制度,无异于为投资者维权打开了“新局面”。

 

 

 

 

 

加强事前事中保护

 

 

 

 

在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对投资者进行事后保护的同时,新《证券法》还加强了事前事中对投资者的保护。事前方面,新《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进行全面评估。第88条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

此外,第89条规定“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也是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

与此同时,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事中保护也下了一番工夫。翻看新《证券法》不难发现,投资者保护专章第90条、91条及92条分别就建立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等进行规定,都是基于投资者保护需要而作出的法律制度安排。

 

 

 

 

 

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同时,新《证券法》也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客观上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比如,欺诈发行的处罚,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以下;对个人的处罚,规定最高可处以二千万元罚款等。

再比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处罚,罚款由原来的违法所得“1倍到5倍”提高到“1倍到10倍”。大幅提高处罚力度,有利于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措施。

 

 

 

新《证券法》首次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非常有亮点的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立法机构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高度重视,也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维权。在法律给予更充分保护的有利条件下,投资者也应提升自我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保留好购买证券和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证据,依法积极行使权利。只有知法、守法、用法,才能让投资者保护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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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三大新增“焦点”话你知(七)多纬度守护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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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当前,中国A股投资者队伍超过1.6亿人,其中95%以上是中小投资者。新《证券法》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多维度守护中小投资者,对于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引入集体诉讼制度

 

 

 

 

针对中小投资者维权难,新《证券法》突破性地引入集体诉讼制度。新《证券法》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新《证券法》第95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这也意味着,只要有人在某一起案件上提起诉讼获得了胜诉,同案件上涉及的其他相同条件的投资者都可以参照执行,即获得相应的赔偿。

以往,中小投资者维权很多时候会面临着立案难、裁决标准不统一等难题。新《证券法》引入集体诉讼制度,无异于为投资者维权打开了“新局面”。

 

 

 

 

 

加强事前事中保护

 

 

 

 

在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对投资者进行事后保护的同时,新《证券法》还加强了事前事中对投资者的保护。事前方面,新《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进行全面评估。第88条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

此外,第89条规定“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也是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

与此同时,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事中保护也下了一番工夫。翻看新《证券法》不难发现,投资者保护专章第90条、91条及92条分别就建立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等进行规定,都是基于投资者保护需要而作出的法律制度安排。

 

 

 

 

 

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同时,新《证券法》也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客观上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比如,欺诈发行的处罚,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以下;对个人的处罚,规定最高可处以二千万元罚款等。

再比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处罚,罚款由原来的违法所得“1倍到5倍”提高到“1倍到10倍”。大幅提高处罚力度,有利于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措施。

 

 

 

新《证券法》首次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非常有亮点的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立法机构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高度重视,也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维权。在法律给予更充分保护的有利条件下,投资者也应提升自我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保留好购买证券和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证据,依法积极行使权利。只有知法、守法、用法,才能让投资者保护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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