翘首以盼的新《证券法》来了!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从强制信息披露扩展到自愿性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更充分了解上市公司。 变化一: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境内外同时披露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重大事件范围扩大 新《证券法》新增临时公告“重大事件”的范围,明确了购买、处置资产需要公告的具体比例,今后对于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及公司的重大仲裁等12项重大事件应当公告。 此外,新《证券法》第八十一条增加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重大信息披露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上市交易债券的信息披露。 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对于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新《证券法》提出了新要求,增加“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变化二:董监高对信息披露文件的确认 新《证券法》要求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均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信息披露内容有异议的,有权明确提出书面意见,并予以公开。 这一规定强调了监事的保证责任,也从形式上实现了对董监高要求的一致性,体现了监管机构约束董监高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决心。 变化三:规范自愿披露行为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变化四:明确公开承诺的披露义务 新增公开承诺的披露义务和不履行承诺的赔偿责任,明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同时还增加对于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五:加大信披违法处罚力度 “造假300亿、罚款60万”,这种情况再也不会发生了!新《证券法》不仅提升了对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还对信批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从原来最高可处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对造假者将产生巨大的威慑力。 具体处罚如下: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最高可处罚一千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的罚款从原来的三十万元提高至五百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明确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的罚款。 可以看出,《证券法》信息披露变化的核心是让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一步转向为满足投资者对“实质有效”信息的需求,从而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翘首以盼的新《证券法》来了!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从强制信息披露扩展到自愿性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更充分了解上市公司。 变化一: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境内外同时披露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重大事件范围扩大 新《证券法》新增临时公告“重大事件”的范围,明确了购买、处置资产需要公告的具体比例,今后对于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及公司的重大仲裁等12项重大事件应当公告。 此外,新《证券法》第八十一条增加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重大信息披露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上市交易债券的信息披露。 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对于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新《证券法》提出了新要求,增加“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变化二:董监高对信息披露文件的确认 新《证券法》要求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均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信息披露内容有异议的,有权明确提出书面意见,并予以公开。 这一规定强调了监事的保证责任,也从形式上实现了对董监高要求的一致性,体现了监管机构约束董监高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决心。 变化三:规范自愿披露行为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变化四:明确公开承诺的披露义务 新增公开承诺的披露义务和不履行承诺的赔偿责任,明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同时还增加对于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五:加大信披违法处罚力度 “造假300亿、罚款60万”,这种情况再也不会发生了!新《证券法》不仅提升了对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还对信批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从原来最高可处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对造假者将产生巨大的威慑力。 具体处罚如下: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最高可处罚一千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的罚款从原来的三十万元提高至五百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明确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的罚款。 可以看出,《证券法》信息披露变化的核心是让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一步转向为满足投资者对“实质有效”信息的需求,从而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