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三大新增“焦点”话你知(四)从量变到质变的信息披露制度
来源 :天风证券
浏览数 :4033
2020-05-27

注册制大背景下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是新《证券法》的“灵魂”也是“基石”。新《证券法》中,对信披制度进行全新的修改和完善——不仅用了一整个专章的内容来规范,而且在内容上体现出了监管取向和价值基础层面的新变化。新的信披制度,已经完成从量变到质变的蜕变。

 

 

量的转变

 

 

 

 

从“一节”内容升级为“专章”

新《证券法》将“持续信息公开”一节升级为“信息披露”专章,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系统地归纳了信息披露制度,全面重构信息披露制度。

原《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散见于各章,新修订的《证券法》将“信息披露”单列一章,通过创设“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崭新概念,融合了证券发行、交易乃至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规则,拓宽了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充实了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突出了公司董监高和控股股东在信息披露中的地位、义务和责任,完善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基础规则,初步完成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整合。

 

 

 

 

质的转变

 

 

 

 

从“形式规范”逐步转向“实质有效”

新的上市机制,需要新的信息披露原则。在注册制到来之前,信息披露的价值取向更多是满足行政监管的要求。而随着监管逻辑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和事后监管,行政权行使的性质发生了改变,政府监管机构和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以及投资者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标志着证券监管体系向市场化转化的趋势。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需要从“形式规范”逐步转向“实质有效”,这是保证注册制顺利实施的前提。

正如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所说,新的信息披露制度,由投资者对证券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新《证券法》新要求新角度 

 

 

 

 

新《证券法》新增专章,从多个方面对信息披露提出新要求:

第一,在原《证券法》的基础上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关键词,充分体现以投资者为导向的信披理念和原则。

第二,明确境内外同时披露的要求,信披违规责任或将全球联动;重大事件范围的扩大,对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等信息。

第三,赋予一定自由权。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内容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明确提出书面意见并予以公开;在法定披露义务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最后,在“首尾”处增加新要求:“一首”表现在新增信息披露前的保密要求,“一尾”则表现为新增公开承诺的披露义务以及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新要求。

 

 

新《证券法》升级后的信息披露专章,明确了信披监管新方向和新重点,重塑了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和监管权,对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要的指标意义。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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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三大新增“焦点”话你知(四)从量变到质变的信息披露制度
来源:天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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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注册制大背景下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是新《证券法》的“灵魂”也是“基石”。新《证券法》中,对信披制度进行全新的修改和完善——不仅用了一整个专章的内容来规范,而且在内容上体现出了监管取向和价值基础层面的新变化。新的信披制度,已经完成从量变到质变的蜕变。

 

 

量的转变

 

 

 

 

从“一节”内容升级为“专章”

新《证券法》将“持续信息公开”一节升级为“信息披露”专章,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系统地归纳了信息披露制度,全面重构信息披露制度。

原《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散见于各章,新修订的《证券法》将“信息披露”单列一章,通过创设“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崭新概念,融合了证券发行、交易乃至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规则,拓宽了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充实了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突出了公司董监高和控股股东在信息披露中的地位、义务和责任,完善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基础规则,初步完成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整合。

 

 

 

 

质的转变

 

 

 

 

从“形式规范”逐步转向“实质有效”

新的上市机制,需要新的信息披露原则。在注册制到来之前,信息披露的价值取向更多是满足行政监管的要求。而随着监管逻辑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和事后监管,行政权行使的性质发生了改变,政府监管机构和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以及投资者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标志着证券监管体系向市场化转化的趋势。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需要从“形式规范”逐步转向“实质有效”,这是保证注册制顺利实施的前提。

正如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所说,新的信息披露制度,由投资者对证券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新《证券法》新要求新角度 

 

 

 

 

新《证券法》新增专章,从多个方面对信息披露提出新要求:

第一,在原《证券法》的基础上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关键词,充分体现以投资者为导向的信披理念和原则。

第二,明确境内外同时披露的要求,信披违规责任或将全球联动;重大事件范围的扩大,对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等信息。

第三,赋予一定自由权。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内容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明确提出书面意见并予以公开;在法定披露义务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最后,在“首尾”处增加新要求:“一首”表现在新增信息披露前的保密要求,“一尾”则表现为新增公开承诺的披露义务以及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新要求。

 

 

新《证券法》升级后的信息披露专章,明确了信披监管新方向和新重点,重塑了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和监管权,对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要的指标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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