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结合当前债券承销业务承揽承做及发行过程中的各类咨询,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指引的规定,就债券承销业务相关的廉洁从业要求梳理如下。
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规则的要求,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不得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关于构建良好生态强化职业道德的自律公约》再次强调了上述要求,并强调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利益、争取市场份额,或采用虚假宣传或夸大其辞误导和欺骗客户,或对其他承销机构进行歪曲、诋毁,或运用模糊概念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图文材料影射其他承销机构及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及贯彻廉政建设各项要求的意见》[1]要求不得与发行人签署根据发行审核批复时长确定中介服务费率的协议。
[1] 该文件已于2018年废止。
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规则的要求,证券公司不得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不得存在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或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暗箱操作,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及其他输送或谋求不当利益的行为。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关于构建良好生态强化职业道德的自律公约》还强调,承销机构不得披露除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等。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等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根据法规规定和客观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务,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并且,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全面提升合规风控水平,制定规范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确第三方应有的资质条件及遴选流程,同时严格履行背景调查、合同审查、费用审批等流程,强化对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行为的管控力度,确保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强调证券公司其工作人员不得签署虚构服务主体或者服务内容的协议、利用本机构或者客户资产,向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者未提供相应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务费等费用。
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情形,证券业协会可对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自律惩戒措施,中国证监会可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如涉嫌违反《证券法》的,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警告,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如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中国证监会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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