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及1.69亿元的证券纠纷案终审宣判,这起涉及千名股民的起诉案件,做为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示范判决生效后可以帮助中小投资者更好维权。其实近年来,随着中小投资者维权观念的确立,仅上海地区,证券纠纷收案数量已由往年的几百起,快速上升到几千起。 当投资者的权宜受到损害时,解决证券纠纷的方式可以多元化,尤以诉讼与调解两种方式的表现最为突出。 随着一系列涉及中小投资者的证券纠纷民事赔偿诉讼的成功判决,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意识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批量索赔的现象也与日俱增。 今天,学长通过甲证券公司虚假陈述被判赔偿案,谈一谈证券纠纷诉讼相关的“进化”。 甲股份有限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近千名股民起诉索赔约1.69亿元。2019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承担民事责任,4名投资者的部分索赔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其中最多的一名投资者可获赔18万余元。甲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2019年11月,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从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到证券纠纷诉讼的一些积极变化,从“一人一案”模式变更为共同原告统一立案登记,意味着,即使一千个投资者告同一家公司,也不用像曾经那样,每个人分别开庭审理,造成案件激增。 而“代表人”诉讼的方式也起到简化流程的作用,以后遇到此类纠纷时,只需选出代表人出席庭审,作出示范判决,同类案件无需再开庭审理,可在示范判决基础上委托到第三方进行调解等尝试,实实在在减轻了投资者、法院的负担。 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在调解时,会充分的考虑到双方的需求,调解结果力求双赢,也为双方今后的合作留出空间。 我们可以通过投资者与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期货交易纠纷案例,来感受一下调解的魅力。 申请人甲因与被申请人乙期货有限公司及其营业部关于期货交易发生纠纷,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期货业协会进行调解,期货业协会选定3位行业专家、资深律师担任本案调解员,本着化解矛盾和定纷止争的原则对投资者甲进行耐心劝导和解释说明,同时也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山东证监局、乙期货公司进行沟通,说服期货公司配合参与调解,法院、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三方合力化解纠纷,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并签署调解协议。 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第一起商事案件,通过第三方行业协会充当“润滑剂”,促成双方都满意的共赢结果。 在本案中,调解以协商对话和相互妥协的方式解决纠纷,程序更为灵活高效,成本更为低廉,发挥了兼顾双方正当需要及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的独特优势。 在实践中,解决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和诉讼并不是非此即彼、各行其道的关系。如前例所示,选择诉讼,也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若调解不成,仍然可以诉讼,两者之间可以互相交融。 同样,协商、投诉和举报及仲裁等方式,也与调解、诉讼并行,共同构成证券纠纷多元化解的体系。 协商 主要由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联络经营机构对外公布的服务电话进行内部投诉。如果事实清晰、争议较小、金额较低,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纠纷是双赢之举。 投诉和举报 因投资者权宜受到损伤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投资者与证券从业者发生争议,可以向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投诉;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稽查部门举报。 仲裁 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的程序灵活、简便、快速。不过仲裁的费用比较高,而且目前证券市场中的经营机构在提供合同时,较少与投资者约定仲裁。 随着解决纠纷案件的增加,多元化解纠纷之道也越来越“老练”,个人投资者维权的路自然越走越宽。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而有江湖的地方自然少不了纠纷。在中国内陆个人投资者达到14,615万的情况下,股市江湖的纠纷数量及复杂程度也在增加,好在多元化解证券纠纷的体系已经建立,投资者维权不再只有“独木桥”,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有更多的方式可以选择。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近日,一起涉及1.69亿元的证券纠纷案终审宣判,这起涉及千名股民的起诉案件,做为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示范判决生效后可以帮助中小投资者更好维权。其实近年来,随着中小投资者维权观念的确立,仅上海地区,证券纠纷收案数量已由往年的几百起,快速上升到几千起。 当投资者的权宜受到损害时,解决证券纠纷的方式可以多元化,尤以诉讼与调解两种方式的表现最为突出。 随着一系列涉及中小投资者的证券纠纷民事赔偿诉讼的成功判决,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意识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批量索赔的现象也与日俱增。 今天,学长通过甲证券公司虚假陈述被判赔偿案,谈一谈证券纠纷诉讼相关的“进化”。 甲股份有限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近千名股民起诉索赔约1.69亿元。2019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承担民事责任,4名投资者的部分索赔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其中最多的一名投资者可获赔18万余元。甲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2019年11月,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从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到证券纠纷诉讼的一些积极变化,从“一人一案”模式变更为共同原告统一立案登记,意味着,即使一千个投资者告同一家公司,也不用像曾经那样,每个人分别开庭审理,造成案件激增。 而“代表人”诉讼的方式也起到简化流程的作用,以后遇到此类纠纷时,只需选出代表人出席庭审,作出示范判决,同类案件无需再开庭审理,可在示范判决基础上委托到第三方进行调解等尝试,实实在在减轻了投资者、法院的负担。 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在调解时,会充分的考虑到双方的需求,调解结果力求双赢,也为双方今后的合作留出空间。 我们可以通过投资者与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期货交易纠纷案例,来感受一下调解的魅力。 申请人甲因与被申请人乙期货有限公司及其营业部关于期货交易发生纠纷,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期货业协会进行调解,期货业协会选定3位行业专家、资深律师担任本案调解员,本着化解矛盾和定纷止争的原则对投资者甲进行耐心劝导和解释说明,同时也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山东证监局、乙期货公司进行沟通,说服期货公司配合参与调解,法院、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三方合力化解纠纷,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并签署调解协议。 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第一起商事案件,通过第三方行业协会充当“润滑剂”,促成双方都满意的共赢结果。 在本案中,调解以协商对话和相互妥协的方式解决纠纷,程序更为灵活高效,成本更为低廉,发挥了兼顾双方正当需要及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的独特优势。 在实践中,解决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和诉讼并不是非此即彼、各行其道的关系。如前例所示,选择诉讼,也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若调解不成,仍然可以诉讼,两者之间可以互相交融。 同样,协商、投诉和举报及仲裁等方式,也与调解、诉讼并行,共同构成证券纠纷多元化解的体系。 协商 主要由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联络经营机构对外公布的服务电话进行内部投诉。如果事实清晰、争议较小、金额较低,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纠纷是双赢之举。 投诉和举报 因投资者权宜受到损伤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投资者与证券从业者发生争议,可以向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投诉;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稽查部门举报。 仲裁 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的程序灵活、简便、快速。不过仲裁的费用比较高,而且目前证券市场中的经营机构在提供合同时,较少与投资者约定仲裁。 随着解决纠纷案件的增加,多元化解纠纷之道也越来越“老练”,个人投资者维权的路自然越走越宽。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而有江湖的地方自然少不了纠纷。在中国内陆个人投资者达到14,615万的情况下,股市江湖的纠纷数量及复杂程度也在增加,好在多元化解证券纠纷的体系已经建立,投资者维权不再只有“独木桥”,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有更多的方式可以选择。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