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362 天翔环境 关于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来源 :深交所
浏览数 :3021
2019-10-29

300362 天翔环境
关于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及终止

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一、可能被暂停及终止上市的原因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2018 年年度报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向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6 日披露了《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未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07,600,623.73 元。由于目前大股东资不抵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无抵押担保的债务,在债务清偿顺序上处于末位,与公司债权人商议,在公司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条件下,债权人拟豁免或减免对上市公司部分债权用于代替大股东偿还其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债权人代替大股东偿还的债权比例为 1:1,金额合计不超过 14 亿元(以实际与各债权人签订协议偿还的金额为准),截止本披露日,债权人豁免或减免对上市公司的债权代替大股东偿还其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累计 44,252.54 万元。由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占用资金无法全额通过债权人债权豁免或减免形式代偿,其对上市公司占用资金的偿还仍需要通过公司司法重整一揽子方案予以解决。如果公司无法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公司将因大股东无法偿还占用资金而进一步计提减值。如公司年末无法改变净资产为负的状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1.1 条第(三)条: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公司股票上市,故公司存在因 2019 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而触发暂停上市的风险。另外,公司2018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如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1.1条第(五)条: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综上所述,公司存在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或净资产为负而触发暂停上市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1.6 条规定,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2018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债权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司法重整程序,公司能否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公司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13.4.1 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我司在此提请您充分关注风险,审慎投资,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f015df7e-ae49-4857-b146-dde15eab3f43(更多详情请查询此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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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被暂停及终止上市的原因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2018 年年度报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向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6 日披露了《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未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07,600,623.73 元。由于目前大股东资不抵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无抵押担保的债务,在债务清偿顺序上处于末位,与公司债权人商议,在公司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条件下,债权人拟豁免或减免对上市公司部分债权用于代替大股东偿还其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债权人代替大股东偿还的债权比例为 1:1,金额合计不超过 14 亿元(以实际与各债权人签订协议偿还的金额为准),截止本披露日,债权人豁免或减免对上市公司的债权代替大股东偿还其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累计 44,252.54 万元。由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占用资金无法全额通过债权人债权豁免或减免形式代偿,其对上市公司占用资金的偿还仍需要通过公司司法重整一揽子方案予以解决。如果公司无法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公司将因大股东无法偿还占用资金而进一步计提减值。如公司年末无法改变净资产为负的状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1.1 条第(三)条: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公司股票上市,故公司存在因 2019 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而触发暂停上市的风险。另外,公司2018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如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1.1条第(五)条: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综上所述,公司存在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或净资产为负而触发暂停上市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1.6 条规定,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2018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债权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司法重整程序,公司能否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公司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13.4.1 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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