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财知道】证监会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
来源 :天风证券
浏览数 :3061
2019-10-13

 

上周国内金融市场又发生哪些新鲜事件,来速览金融大事!

 

证监会

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

2019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经统筹研究,证监会进一步明确以下安排: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自2020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证监会将继续坚定落实我国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对外开放的具体工作,继续依法、合规、高效地做好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或变更实际控制人审核工作。

 

上交所

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延后发布

为进一步优化指数编制发布工作,经研究,延后发布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发布时间另行公告。市场人士认为,科创板指数延后推出符合市场预期,适合当前市场环境。

 

上交所7月份发布消息,将于科创板上市股票与存托凭证数量满30只后的第11个交易日正式发布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科创板第30只股票为9月25日上市的天奈科技,按11个交易日计算,科创板50成份指数或于10月16日左右推出。

 

不过,上交所11日表示,截至目前,科创板受理企业达到162家,其中42家完成注册程序,共33家公司完成挂牌上市。从板块规模来看,已挂牌家数较少、体量较小。期间,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的大部分专业机构提出,科创板指数作为上证核心成份指数,需着重于指数的代表性和可投资性。在参考借鉴市场建议的基础上,上交所与中证指数公司经过深入调研和研究决定暂缓推出科创板指数。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强化投资者保护,促进直接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现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5个条件。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五项所列相关要求的机构,可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四、不符合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

 

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指导意见》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不一致的,以《指导意见》和本规则为准。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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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财知道】证监会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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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国内金融市场又发生哪些新鲜事件,来速览金融大事!

 

证监会

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

2019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经统筹研究,证监会进一步明确以下安排: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自2020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证监会将继续坚定落实我国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对外开放的具体工作,继续依法、合规、高效地做好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或变更实际控制人审核工作。

 

上交所

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延后发布

为进一步优化指数编制发布工作,经研究,延后发布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发布时间另行公告。市场人士认为,科创板指数延后推出符合市场预期,适合当前市场环境。

 

上交所7月份发布消息,将于科创板上市股票与存托凭证数量满30只后的第11个交易日正式发布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科创板第30只股票为9月25日上市的天奈科技,按11个交易日计算,科创板50成份指数或于10月16日左右推出。

 

不过,上交所11日表示,截至目前,科创板受理企业达到162家,其中42家完成注册程序,共33家公司完成挂牌上市。从板块规模来看,已挂牌家数较少、体量较小。期间,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的大部分专业机构提出,科创板指数作为上证核心成份指数,需着重于指数的代表性和可投资性。在参考借鉴市场建议的基础上,上交所与中证指数公司经过深入调研和研究决定暂缓推出科创板指数。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强化投资者保护,促进直接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现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5个条件。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五项所列相关要求的机构,可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四、不符合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

 

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指导意见》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不一致的,以《指导意见》和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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