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上交所调整收盘交易机制 8月20日起实施
来源 :上交所
浏览数 :3450
2018-08-07

为进一步维护收盘阶段的价格平稳,近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调整收盘交易机制,实施三分钟收盘集合竞价,并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配套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及《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59号)。收盘交易机制及相关调整将自2018年8月20日起实施。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收盘交易机制的调整

一是股票实行收盘集合竞价。股票交易的收盘价产生方式调整为通过收盘集合竞价产生。收盘集合竞价的时间为14:57至15:00。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可以申报,不可撤单。行情揭示同开盘集合竞价。

债券、债券回购、基金等其他交易品种的收盘价产生方式不变。

二是调整证券交易停牌后的复牌时间。为配合收盘集合竞价的实施,提高交易效率,对于根据本所交易监管相关规定而停牌且当日复牌的证券,其复牌时间做如下调整:如证券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分,则于当日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对于原先“盘中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的规定,调整证券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分,并于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二、关于股票上市首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调整

为简化价格控制方式,提高投资者申报效率,股票上市首日的价格申报范围调整如下:

对于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144%为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限的120%,64%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下限的80%)。

对于股票的其他3类上市情形,即增发上市、暂停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其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50%”;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上交所此前规定的股票上市首日其他价格控制方式不再适用。

三、关于开市期间停牌的股票接受申报事项的调整

开市期间停牌的股票可接受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方式一次撮合成交。

债券、债券回购、基金停牌阶段可接受申报的有关事项不做调整。

下一步,上交所将就上述调整组织市场测试,保障收盘交易机制调整的顺利实施。

来源:上交所发布

免责声明:        

上文内容仅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接收到上文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上文基于已公开的资料或信息撰写,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客户不应将上文为作出其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上文可以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与决策。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上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文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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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上交所调整收盘交易机制 8月20日起实施
来源: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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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为进一步维护收盘阶段的价格平稳,近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调整收盘交易机制,实施三分钟收盘集合竞价,并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配套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及《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59号)。收盘交易机制及相关调整将自2018年8月20日起实施。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收盘交易机制的调整

一是股票实行收盘集合竞价。股票交易的收盘价产生方式调整为通过收盘集合竞价产生。收盘集合竞价的时间为14:57至15:00。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可以申报,不可撤单。行情揭示同开盘集合竞价。

债券、债券回购、基金等其他交易品种的收盘价产生方式不变。

二是调整证券交易停牌后的复牌时间。为配合收盘集合竞价的实施,提高交易效率,对于根据本所交易监管相关规定而停牌且当日复牌的证券,其复牌时间做如下调整:如证券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分,则于当日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对于原先“盘中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的规定,调整证券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分,并于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二、关于股票上市首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调整

为简化价格控制方式,提高投资者申报效率,股票上市首日的价格申报范围调整如下:

对于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144%为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限的120%,64%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下限的80%)。

对于股票的其他3类上市情形,即增发上市、暂停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其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50%”;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上交所此前规定的股票上市首日其他价格控制方式不再适用。

三、关于开市期间停牌的股票接受申报事项的调整

开市期间停牌的股票可接受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方式一次撮合成交。

债券、债券回购、基金停牌阶段可接受申报的有关事项不做调整。

下一步,上交所将就上述调整组织市场测试,保障收盘交易机制调整的顺利实施。

来源:上交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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