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3宗操纵市场案,1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亚科技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5.14%。同时,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虚列预付工程款3.1亿元。金亚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金亚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周旭辉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对张法德、丁勇和等16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3宗操纵市场案中,一是2015年1月5日至12月14日期间,冯志浩使用本人账户通过盘中以涨停价位虚假申报后次日反向卖出、开盘以涨停价位虚假申报后反向卖出、收盘以大单封死涨停后次日反向卖出等3种手段交易“启明星辰”等10只股票,获利约1,802万元。冯志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冯志浩违法所得约1,802万元,并处以约3,604万元罚款。二是2015年3月6日至12日期间,孟祥龙控制使用“李某燕”和“陈某阳”账户,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尾市阶段利用资金优势申报买入“*ST三鑫”,影响“*ST三鑫”价格,并于当日或次日反向卖出,获利约1,621万元。孟祥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孟祥龙违法所得约1,621万元,并处以约3,242万元罚款。三是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7月21日、2015年10月23日至11月23日,文高永权实际控制,王交英、宋翼湘操作使用“刘某英”账户、“湖南志道商务信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利用联合买卖、连续买卖等方式,制造“众益传媒”交易活跃的假象,并发布虚假信息,将股价抬高到接近文高永权认为合理的18元,并在若干交易日的最后两分钟,与做市商操作员岳源合谋,制造收盘价,操纵“众益传媒”股价,没有违法所得。文高永权、王交英、宋翼湘、岳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文高永权处以60万元罚款;对王交英处以40万元罚款;对宋翼湘处以40万元罚款;对岳源处以40万元罚款。 1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中,文宏时任上海拓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投资总监,作为“万联证券拓璞2号”账户的投资经理,其利用职务便利,知悉交易的标的股票、时点和数量,操作“汪某”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万联证券拓璞2号”账户交易有关相同股票,趋同交易股票共有27只,趋同交易金额为1.84亿元,趋同股票占比47.37%,趋同交易收益为251.44万元。文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第23条规定,属于《基金法》第123条所指第20条第6项所列情形,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依据《基金法》第12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文宏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51.44万元,并处以251.44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依法全面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证监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3宗操纵市场案,1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亚科技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5.14%。同时,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虚列预付工程款3.1亿元。金亚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金亚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周旭辉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对张法德、丁勇和等16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3宗操纵市场案中,一是2015年1月5日至12月14日期间,冯志浩使用本人账户通过盘中以涨停价位虚假申报后次日反向卖出、开盘以涨停价位虚假申报后反向卖出、收盘以大单封死涨停后次日反向卖出等3种手段交易“启明星辰”等10只股票,获利约1,802万元。冯志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冯志浩违法所得约1,802万元,并处以约3,604万元罚款。二是2015年3月6日至12日期间,孟祥龙控制使用“李某燕”和“陈某阳”账户,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尾市阶段利用资金优势申报买入“*ST三鑫”,影响“*ST三鑫”价格,并于当日或次日反向卖出,获利约1,621万元。孟祥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孟祥龙违法所得约1,621万元,并处以约3,242万元罚款。三是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7月21日、2015年10月23日至11月23日,文高永权实际控制,王交英、宋翼湘操作使用“刘某英”账户、“湖南志道商务信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利用联合买卖、连续买卖等方式,制造“众益传媒”交易活跃的假象,并发布虚假信息,将股价抬高到接近文高永权认为合理的18元,并在若干交易日的最后两分钟,与做市商操作员岳源合谋,制造收盘价,操纵“众益传媒”股价,没有违法所得。文高永权、王交英、宋翼湘、岳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文高永权处以60万元罚款;对王交英处以40万元罚款;对宋翼湘处以40万元罚款;对岳源处以40万元罚款。 1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中,文宏时任上海拓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投资总监,作为“万联证券拓璞2号”账户的投资经理,其利用职务便利,知悉交易的标的股票、时点和数量,操作“汪某”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万联证券拓璞2号”账户交易有关相同股票,趋同交易股票共有27只,趋同交易金额为1.84亿元,趋同股票占比47.37%,趋同交易收益为251.44万元。文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第23条规定,属于《基金法》第123条所指第20条第6项所列情形,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依据《基金法》第12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文宏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51.44万元,并处以251.44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依法全面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