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细则》 )明确了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者准入标准:
1)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挂牌和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3)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符合上述准入标准的投资者可以买卖所有挂牌公司股票。 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适当性管理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等,如不符合上述准入标准的,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多为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早期的创新创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新经济、新模式特征明显, 业绩分化现象突出, 要求投资者应当具备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另外, 如此设定也为全国股转系统理念、产品、制度创新预留空间。无法达到要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间接投资全国股转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细则》 )明确了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者准入标准:
1)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挂牌和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3)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符合上述准入标准的投资者可以买卖所有挂牌公司股票。 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适当性管理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等,如不符合上述准入标准的,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多为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早期的创新创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新经济、新模式特征明显, 业绩分化现象突出, 要求投资者应当具备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另外, 如此设定也为全国股转系统理念、产品、制度创新预留空间。无法达到要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间接投资全国股转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