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洗钱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从传统的银行转账、虚假贸易到虚拟货币、口令红包等新型方式,洗钱行为日益隐蔽化、复杂化。洗钱犯罪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为贪污受贿、电信诈骗、非法集资、涉黑犯罪等上游犯罪提供资金“漂白”渠道,严重危害社会经济安全。
为增强公众对洗钱犯罪的认知,司法机关近期发布了多起典型案例,涉及受贿、虚拟货币、涉黑资金、电信诈骗等多种洗钱手段。本期小编通过深入剖析这些案例,揭示洗钱犯罪的运作模式、社会危害及法律后果,并提供实用的防范建议,帮助大家识别风险,远离洗钱陷阱。
案例一:以投资形式实施"自洗钱",掩盖受贿所得
案情回顾
2017年至2023年,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某利用其主管工程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违规干预招投标程序、为特定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方式,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为规避司法侦查,范某于2022年2月采取多步骤、多环节的隐蔽操作,将其中262万元现金分四次交予朋友林某,并以林某名义在某商业银行开设账户。
随后,这笔资金被伪装成"购房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为完成资金"合法化",范某通过其孙女名义购置房产,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整个过程形成完整的资金闭环:受贿所得→现金交付→他人账户中转→虚构交易→资产转化。值得注意的是,范某在操作过程中刻意选择非亲属关系的第三方账户,以切断资金流向与本人的直接关联。
法律定性
范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与洗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洗钱罪明确将"贪污贿赂犯罪"纳入上游犯罪范畴,规定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大修订,标志着"自洗钱"行为的独立入刑。此前,司法实践中存在"洗钱行为依附于上游犯罪"的认定惯例,但修正案明确规定:即使上游犯罪与洗钱行为由同一主体实施,仍可单独构成洗钱罪。这一修订体现了国家对金融安全与反腐败治理的双重重视,为打击"自洗钱"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受贿行为严重损害职务廉洁性,洗钱行为则进一步破坏金融监管秩序。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决书特别指出,范某"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其行为已构成对司法权威的系统性挑战。
洗钱手法分析
范某选择现金交付而非银行转账,旨在规避金融监管系统的资金追踪。通过借用林某成账户,范某构建了"资金中转站"。此类操作通常涉及伪造身份证明文件、虚构交易背景等手段。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2020-2023年间,因账户借用导致的洗钱案件占比达37%,凸显"实名制账户"管理的重要性。
案例二:利用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洗钱
案情回顾:虚拟货币骗局的精心布局
2020年4月至12月,王某某等人策划并实施了一起以虚拟货币为载体的非法集资案件。他们虚构名为“GUCS”的虚拟币,通过伪造技术白皮书、伪造交易所资质文件等手段,构建虚假的项目背景。该币种被刻意包装为“与比特币同等价值”的创新资产,甚至通过雇佣“水军”在社交媒体、投资论坛中散布虚假利好消息,营造“技术领先、收益稳定”的假象。
在具体操作中,王某某团队采用“多层分销”模式,以高额返佣激励现有投资者发展下线。据调查,部分参与者因短期获利而盲目扩大投资,甚至将房产、积蓄投入其中。为掩盖非法目的,团队通过虚假交易制造市场活跃假象,操纵“GUCS”价格在短时间内暴涨300%,诱使2.9万余名投资者购入,最终导致17亿元人民币的巨额损失。
2020年10月,王某某将诈骗所得的2.49亿元“泰达币”(USDT)转移至境外。马某明知资金来源非法,仍通过境外外汇平台进行“币种转换”,将虚拟货币转化为法币后再分批转入多个银行账户,累计转移资金9000余万元。此外,马某还协助另一名犯罪分子谢某某将“泰达币”兑换为人民币,通过其妻子账户完成资金归集。这种“多层嵌套”的操作模式,显著增加了资金追踪难度。
法律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王某某等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集资,且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马某在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转移、转换资产,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犯罪团伙利用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跨境性特点,形成“非法集资—资金洗白—资产隐匿”的完整链条,凸显了新型金融犯罪的技术复杂性。
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考量犯罪情节与社会危害性,对主犯王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某因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根据参与程度,分别被判处15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洗钱手法分析
1.虚拟货币的匿名性陷阱
虚拟货币的分布式账本技术虽具有透明性,但其地址匿名性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遮蔽面”。本案中,王某某团队通过多层级钱包地址转移资金,使监管机构难以追溯原始来源。
2.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盲区
马某利用境外交易平台的“监管宽松”环境,将虚拟货币转换为法币后通过离岸账户转移,规避了国内反洗钱监测系统的实时预警。
3.多层账户的“迷雾战术”
资金经由多个关联账户反复划转,形成复杂的资金路径。例如,部分资金通过“空壳公司”账户中转,进一步混淆资金流向。
本案警示我们,虚拟货币的“技术红利”可能成为犯罪工具,而公众的“认知盲区”则可能成为犯罪温床。全社会需共同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唯有通过法律约束、技术监管与公众教育的多维联动,方能有效遏制洗钱犯罪,守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
案例三:亲友协助"漂白"涉黑资金构成洗钱罪
案件背景与社会危害性分析
2019年6月,一起涉黑洗钱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涉及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当地,通过非法放贷、暴力催收、垄断经营等手段获取巨额非法收益。据检察机关指控,该组织在2015年至2018年间,累计非法获利逾2.3亿元,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作为核心成员陆某某的妻子,何某某在明知其丈夫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前提下,仍主动实施资金转移行为,其行为不仅助长了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更对司法机关追查犯罪事实形成阻碍。
犯罪行为的系统性特征
1.资金保管的隐蔽性
何某某在陆某某潜逃期间,将60万元犯罪所得收益存入其个人账户。根据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该笔资金通过三次跨行转账完成,首次存入时采用"零钱存取"方式规避大额交易监控,后续转账均通过ATM机操作。这种分段式资金流转模式,符合《刑法》第191条关于"通过资金交易、转移、转换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典型特征。
2.投资行为的伪装性
经法院查明,何某某将涉案资金转入其亲属名下的建筑工程公司账户后,以"项目投资"名义用于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审计报告显示,该笔资金在项目中实际占比不足3%,且通过虚构工程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进行账目处理。这种"资金混同"操作,既符合《反洗钱法》第16条规定的"通过投资经营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体现出犯罪分子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深度研究。
最终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本案的审结不仅展现了司法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的坚定决心,更揭示了洗钱犯罪的复杂性与隐蔽性。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已从"特定主体"扩展至"任何自然人和单位",这要求社会各界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筑牢反洗钱的人民防线。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应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警示,避免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四:为犯罪分子提供个人信息,为洗钱行为提供掩护,需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发生一起因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引发的洗钱案件。被告人郑某某(男,32岁,某科技公司职员)在利益驱使下,主动向犯罪分子提供本人身份信息及金融账户,协助完成非法资金转移,最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法律责任。该案不仅揭示了当前网络犯罪链条中个人信息滥用的严重性,也凸显了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性。
案情回顾
据检察机关调查,郑某某在2023年12月通过社交平台结识一名自称"兼职代理"的犯罪嫌疑人。对方以"月入万元"为诱饵,承诺提供"轻松赚钱"的机会。郑某某起初存有疑虑,但在对方出示"营业执照"及"佣金结算凭证"后,逐渐放松警惕。此后,该犯罪团伙通过加密通讯软件与郑某某频繁联系,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原件、实名认证的银行卡及绑定手机号码,并指导其下载某第三方支付平台APP,注册商户账户。
为规避监管,犯罪分子向郑某某传授"操作技巧":通过伪造交易流水、虚构商品名称等方式,将非法资金伪装成正常商业往来。郑某某在明知账户可能被用于非法用途的情况下,仍按指示完成账户绑定,生成收款二维码。据统计,2024年2月1日至15日期间,郑某某通过该账户累计完成27笔转账操作,单笔金额从500元至8000元不等,累计转移涉案资金15000余元。作为回报,郑某某先后收取"劳务费"800元。
法律后果与司法处理
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依法对郑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审查,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较轻,且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案件材料被移送至民事与行政检察部门,推动行政处罚程序启动。
2024年3月,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郑某某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800元。值得注意的是,该处罚决定书特别注明:"本案系典型的信息网络犯罪关联行为,行为人虽未直接参与诈骗,但其提供的金融账户已成为犯罪资金流转的关键环节。"
法律警示
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具有广泛现实意义。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郑某某的行为直接违反该规定,为其后续法律责任埋下伏笔。其次,该案揭示了当前网络犯罪的新型特征:犯罪团伙通过"技术外包"模式,将资金流转环节分散至大量普通公民账户,形成隐蔽的犯罪网络。
专家指出,此类案件频发与公众金融安全意识薄弱密切相关。据统计,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涉及非法账户使用的占比达67%,其中约43%的涉案账户由"不知情"的公民提供。这要求金融机构强化账户开立审核,同时呼吁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我国对网络犯罪"全链条打击"的司法政策。从刑事追责到行政处罚,从追缴违法所得到开展法治教育,形成了完整的责任追究体系。同时,该案也警示公众:在数字经济时代,每一个看似普通的金融操作都可能成为犯罪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公民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切实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END
转载来源:光证普法微信公众号
前言
近年来,洗钱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从传统的银行转账、虚假贸易到虚拟货币、口令红包等新型方式,洗钱行为日益隐蔽化、复杂化。洗钱犯罪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为贪污受贿、电信诈骗、非法集资、涉黑犯罪等上游犯罪提供资金“漂白”渠道,严重危害社会经济安全。
为增强公众对洗钱犯罪的认知,司法机关近期发布了多起典型案例,涉及受贿、虚拟货币、涉黑资金、电信诈骗等多种洗钱手段。本期小编通过深入剖析这些案例,揭示洗钱犯罪的运作模式、社会危害及法律后果,并提供实用的防范建议,帮助大家识别风险,远离洗钱陷阱。
案例一:以投资形式实施"自洗钱",掩盖受贿所得
案情回顾
2017年至2023年,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某利用其主管工程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违规干预招投标程序、为特定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方式,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为规避司法侦查,范某于2022年2月采取多步骤、多环节的隐蔽操作,将其中262万元现金分四次交予朋友林某,并以林某名义在某商业银行开设账户。
随后,这笔资金被伪装成"购房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为完成资金"合法化",范某通过其孙女名义购置房产,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整个过程形成完整的资金闭环:受贿所得→现金交付→他人账户中转→虚构交易→资产转化。值得注意的是,范某在操作过程中刻意选择非亲属关系的第三方账户,以切断资金流向与本人的直接关联。
法律定性
范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与洗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洗钱罪明确将"贪污贿赂犯罪"纳入上游犯罪范畴,规定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大修订,标志着"自洗钱"行为的独立入刑。此前,司法实践中存在"洗钱行为依附于上游犯罪"的认定惯例,但修正案明确规定:即使上游犯罪与洗钱行为由同一主体实施,仍可单独构成洗钱罪。这一修订体现了国家对金融安全与反腐败治理的双重重视,为打击"自洗钱"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受贿行为严重损害职务廉洁性,洗钱行为则进一步破坏金融监管秩序。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决书特别指出,范某"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其行为已构成对司法权威的系统性挑战。
洗钱手法分析
范某选择现金交付而非银行转账,旨在规避金融监管系统的资金追踪。通过借用林某成账户,范某构建了"资金中转站"。此类操作通常涉及伪造身份证明文件、虚构交易背景等手段。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2020-2023年间,因账户借用导致的洗钱案件占比达37%,凸显"实名制账户"管理的重要性。
案例二:利用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洗钱
案情回顾:虚拟货币骗局的精心布局
2020年4月至12月,王某某等人策划并实施了一起以虚拟货币为载体的非法集资案件。他们虚构名为“GUCS”的虚拟币,通过伪造技术白皮书、伪造交易所资质文件等手段,构建虚假的项目背景。该币种被刻意包装为“与比特币同等价值”的创新资产,甚至通过雇佣“水军”在社交媒体、投资论坛中散布虚假利好消息,营造“技术领先、收益稳定”的假象。
在具体操作中,王某某团队采用“多层分销”模式,以高额返佣激励现有投资者发展下线。据调查,部分参与者因短期获利而盲目扩大投资,甚至将房产、积蓄投入其中。为掩盖非法目的,团队通过虚假交易制造市场活跃假象,操纵“GUCS”价格在短时间内暴涨300%,诱使2.9万余名投资者购入,最终导致17亿元人民币的巨额损失。
2020年10月,王某某将诈骗所得的2.49亿元“泰达币”(USDT)转移至境外。马某明知资金来源非法,仍通过境外外汇平台进行“币种转换”,将虚拟货币转化为法币后再分批转入多个银行账户,累计转移资金9000余万元。此外,马某还协助另一名犯罪分子谢某某将“泰达币”兑换为人民币,通过其妻子账户完成资金归集。这种“多层嵌套”的操作模式,显著增加了资金追踪难度。
法律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王某某等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集资,且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马某在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转移、转换资产,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犯罪团伙利用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跨境性特点,形成“非法集资—资金洗白—资产隐匿”的完整链条,凸显了新型金融犯罪的技术复杂性。
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考量犯罪情节与社会危害性,对主犯王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某因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根据参与程度,分别被判处15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洗钱手法分析
1.虚拟货币的匿名性陷阱
虚拟货币的分布式账本技术虽具有透明性,但其地址匿名性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遮蔽面”。本案中,王某某团队通过多层级钱包地址转移资金,使监管机构难以追溯原始来源。
2.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盲区
马某利用境外交易平台的“监管宽松”环境,将虚拟货币转换为法币后通过离岸账户转移,规避了国内反洗钱监测系统的实时预警。
3.多层账户的“迷雾战术”
资金经由多个关联账户反复划转,形成复杂的资金路径。例如,部分资金通过“空壳公司”账户中转,进一步混淆资金流向。
本案警示我们,虚拟货币的“技术红利”可能成为犯罪工具,而公众的“认知盲区”则可能成为犯罪温床。全社会需共同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唯有通过法律约束、技术监管与公众教育的多维联动,方能有效遏制洗钱犯罪,守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
案例三:亲友协助"漂白"涉黑资金构成洗钱罪
案件背景与社会危害性分析
2019年6月,一起涉黑洗钱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涉及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当地,通过非法放贷、暴力催收、垄断经营等手段获取巨额非法收益。据检察机关指控,该组织在2015年至2018年间,累计非法获利逾2.3亿元,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作为核心成员陆某某的妻子,何某某在明知其丈夫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前提下,仍主动实施资金转移行为,其行为不仅助长了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更对司法机关追查犯罪事实形成阻碍。
犯罪行为的系统性特征
1.资金保管的隐蔽性
何某某在陆某某潜逃期间,将60万元犯罪所得收益存入其个人账户。根据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该笔资金通过三次跨行转账完成,首次存入时采用"零钱存取"方式规避大额交易监控,后续转账均通过ATM机操作。这种分段式资金流转模式,符合《刑法》第191条关于"通过资金交易、转移、转换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典型特征。
2.投资行为的伪装性
经法院查明,何某某将涉案资金转入其亲属名下的建筑工程公司账户后,以"项目投资"名义用于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审计报告显示,该笔资金在项目中实际占比不足3%,且通过虚构工程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进行账目处理。这种"资金混同"操作,既符合《反洗钱法》第16条规定的"通过投资经营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体现出犯罪分子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深度研究。
最终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本案的审结不仅展现了司法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的坚定决心,更揭示了洗钱犯罪的复杂性与隐蔽性。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已从"特定主体"扩展至"任何自然人和单位",这要求社会各界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筑牢反洗钱的人民防线。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应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警示,避免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四:为犯罪分子提供个人信息,为洗钱行为提供掩护,需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发生一起因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引发的洗钱案件。被告人郑某某(男,32岁,某科技公司职员)在利益驱使下,主动向犯罪分子提供本人身份信息及金融账户,协助完成非法资金转移,最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法律责任。该案不仅揭示了当前网络犯罪链条中个人信息滥用的严重性,也凸显了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性。
案情回顾
据检察机关调查,郑某某在2023年12月通过社交平台结识一名自称"兼职代理"的犯罪嫌疑人。对方以"月入万元"为诱饵,承诺提供"轻松赚钱"的机会。郑某某起初存有疑虑,但在对方出示"营业执照"及"佣金结算凭证"后,逐渐放松警惕。此后,该犯罪团伙通过加密通讯软件与郑某某频繁联系,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原件、实名认证的银行卡及绑定手机号码,并指导其下载某第三方支付平台APP,注册商户账户。
为规避监管,犯罪分子向郑某某传授"操作技巧":通过伪造交易流水、虚构商品名称等方式,将非法资金伪装成正常商业往来。郑某某在明知账户可能被用于非法用途的情况下,仍按指示完成账户绑定,生成收款二维码。据统计,2024年2月1日至15日期间,郑某某通过该账户累计完成27笔转账操作,单笔金额从500元至8000元不等,累计转移涉案资金15000余元。作为回报,郑某某先后收取"劳务费"800元。
法律后果与司法处理
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依法对郑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审查,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较轻,且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案件材料被移送至民事与行政检察部门,推动行政处罚程序启动。
2024年3月,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郑某某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800元。值得注意的是,该处罚决定书特别注明:"本案系典型的信息网络犯罪关联行为,行为人虽未直接参与诈骗,但其提供的金融账户已成为犯罪资金流转的关键环节。"
法律警示
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具有广泛现实意义。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郑某某的行为直接违反该规定,为其后续法律责任埋下伏笔。其次,该案揭示了当前网络犯罪的新型特征:犯罪团伙通过"技术外包"模式,将资金流转环节分散至大量普通公民账户,形成隐蔽的犯罪网络。
专家指出,此类案件频发与公众金融安全意识薄弱密切相关。据统计,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涉及非法账户使用的占比达67%,其中约43%的涉案账户由"不知情"的公民提供。这要求金融机构强化账户开立审核,同时呼吁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我国对网络犯罪"全链条打击"的司法政策。从刑事追责到行政处罚,从追缴违法所得到开展法治教育,形成了完整的责任追究体系。同时,该案也警示公众:在数字经济时代,每一个看似普通的金融操作都可能成为犯罪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公民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切实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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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光证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