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 北交所投教 | 新三板知识一点通丨第七期:新三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
来源 : 天风证券投教基地
浏览数 :69
2024-11-0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不断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及风险防范能力,我们特推出《新三板知识1点通》栏目,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规则、交易监管等多个方面向投资者介绍参与新三板市场需掌握的知识和信息,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新三板市场,快来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样的情形可能被认定为股票交易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明显异常?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票交易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

(一)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且数量较大;

(二)股票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且挂牌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的异常交易行为都有哪些?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股票;

(二)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三)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四)单独或者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股票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

(五)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

(六)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

(七)对单一股票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八)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申报或成交行为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

(十)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十一)通过对股票及其发行人、挂牌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股票交易的;

(十二)通过策划、实施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十三)通过控制发行人、挂牌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十四)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全国股转公司如何认定异常交易行为?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结合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价格波动情况、股票基本面、挂牌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投资者、做市商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认定。



●免责声明

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机构或个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定或投资行为,风险自担。全国股转公司对本栏目提供的内容力求准确、完整和及时,但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任何保证,对因其引发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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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形可能被认定为股票交易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明显异常?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票交易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

(一)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且数量较大;

(二)股票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且挂牌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的异常交易行为都有哪些?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股票;

(二)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三)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四)单独或者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股票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

(五)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

(六)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

(七)对单一股票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八)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申报或成交行为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

(十)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十一)通过对股票及其发行人、挂牌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股票交易的;

(十二)通过策划、实施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十三)通过控制发行人、挂牌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相关交易的;

(十四)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全国股转公司如何认定异常交易行为?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结合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价格波动情况、股票基本面、挂牌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投资者、做市商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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