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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不断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及风险防范能力,我们特推出《新三板知识1点通》栏目,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规则、交易监管等多个方面向投资者介绍参与新三板市场需掌握的知识和信息,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新三板市场,快来一起来看看吧!
全国股转公司对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存在的哪些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第七条规定,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申报、成交价格明显异常的;
(二)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三)在一段时期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多次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或接近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申报、成交的;
(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全国股转公司对于做市商的哪些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对做市商的以下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一)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报价义务;
(二)频繁触发豁免报价条件;
(三)涉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
(四)库存股数量异常变动;
(五)报价异常变动,或通过频繁更改报价涉嫌扰乱市场秩序;
(六)做市商之间涉嫌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交易策略、做市库存股数量等信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对特定股票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八)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第八条规定,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进行大笔交易,且成交价格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二)做市商或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影响股票收盘价;
(三)投资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大量或频繁反向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全国股转公司的监管决定如何送达存在异常交易的当事人及做市商等?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人采取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监管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商向当事人实施。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客户转告有关警示、督促客户提交书面承诺或送达书面决定,并保留相关证据。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实施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监管措施。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作出暂停证券账户交易、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商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主办券商应当在收到决定当日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日送达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
●免责声明
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机构或个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定或投资行为,风险自担。全国股转公司对本栏目提供的内容力求准确、完整和及时,但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任何保证,对因其引发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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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对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存在的哪些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第七条规定,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申报、成交价格明显异常的;
(二)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三)在一段时期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多次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或接近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申报、成交的;
(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全国股转公司对于做市商的哪些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对做市商的以下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一)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报价义务;
(二)频繁触发豁免报价条件;
(三)涉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
(四)库存股数量异常变动;
(五)报价异常变动,或通过频繁更改报价涉嫌扰乱市场秩序;
(六)做市商之间涉嫌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交易策略、做市库存股数量等信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对特定股票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八)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第八条规定,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进行大笔交易,且成交价格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二)做市商或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影响股票收盘价;
(三)投资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大量或频繁反向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全国股转公司的监管决定如何送达存在异常交易的当事人及做市商等?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人采取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监管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商向当事人实施。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客户转告有关警示、督促客户提交书面承诺或送达书面决定,并保留相关证据。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实施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监管措施。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作出暂停证券账户交易、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商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主办券商应当在收到决定当日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日送达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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