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 北交所投教 | 热点问答|第五期:新三板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篇
来源 : 天风证券投教基地
浏览数 :56
2024-08-31

编者按

我司根据近期400服务热线的咨询内容,收集整理了新三板市场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热点问题,供投资者参考。

1. 新三板股票大宗交易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有何区别?

答:大宗交易需满足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交易要求,可以通过券商软件进行大宗交易申报;

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是交易系统外的一种交易方式,不通过券商软件申报完成。


2.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申请材料有哪些?

答: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第3条;申请人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

(2)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3)中国结算出具的出让方股份持有证明文件;

(4)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3. 特定事项协议转让需开通哪类交易权限?

答: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条,投资者参与创新层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基础层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4. 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答: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第四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手续:

(一)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5%的股份转让;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四)按照已披露的通过备案或审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股份转让;

(五)行政划转挂牌公司股份;

(六)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免责声明

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机构或个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定或投资行为,风险自担。全国股转公司对本栏目提供的内容力求准确、完整和及时,但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任何保证,对因其引发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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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根据近期400服务热线的咨询内容,收集整理了新三板市场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热点问题,供投资者参考。

1. 新三板股票大宗交易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有何区别?

答:大宗交易需满足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交易要求,可以通过券商软件进行大宗交易申报;

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是交易系统外的一种交易方式,不通过券商软件申报完成。


2.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申请材料有哪些?

答: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第3条;申请人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

(2)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3)中国结算出具的出让方股份持有证明文件;

(4)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3. 特定事项协议转让需开通哪类交易权限?

答: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条,投资者参与创新层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基础层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4. 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答: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第四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手续:

(一)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5%的股份转让;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四)按照已披露的通过备案或审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股份转让;

(五)行政划转挂牌公司股份;

(六)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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