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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账户实名制是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应当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将个人账户出借给他人,亦不向他人借用账户,共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1
什么是账户实名制?
账户实名制是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必须符合实名制的要求,包括开户资料的真实准确性以及交易过程中的实名认证。
一般来说,账户实名制包含两个要求:一是开立账户符合实名制要求,即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二是交易使用中符合实名制要求。这意味着,即使开户是实名,但账户控制人或使用人与开户人不一致,也不符合账户实名制的规定。
简言之,账户实名制是开户实名制 交易使用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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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实名制的落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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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账户实名制案例分析
(1)因出借个人证券账户,被罚款5万元,借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简介】
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郑某某将“郑某某”申某某源证券账户出借给陈某某。陈某某将“郑某某”申某某源证券账户交由其配偶池某某控制使用。根据“郑某某”申某某源证券账户交易资料显示,2022年11月2日至2023年6月1日期间,“郑某某”申某某源证券账户买入证券成交金额8,680.67万元,卖出证券成交金额7,771.94万元。司法机关已对池某某使用“郑某某”申某某源证券账户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决定对郑某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警示】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规定向他人出借账户。”相比原《证券法》,新《证券法》将禁止出借证券账户行为的主体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严格惩治借户炒股的违法行为。针对出借账户行为,可对账户出借或借用主体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施行以来,已有多名出借或借用账户的自然人受到处罚。投资者出借自己的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存在较高风险,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卷入民事纠纷,导致个人财产遭受损失,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营业负责人和营业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简介】
2022年,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违规参与客户证券账户出借,并为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在知悉客户证券账户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未予制止,并多次在账户所有人、账户实际使用人之间传递账户相关信息,在客户回访时提前告知客户提供不实信息应对回访。
以上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并反映出营业部在员工行为管理、账户实名制及回访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监管部门对营业部负责人和营业部分别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警示】
证券公司应当持续跟踪了解投资者相关账户的使用情况,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适当性管理、资金监控、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建立监测、核查机制,核实投资者账户使用是否实名、适当性是否匹配、资金划转与交易行为是否正常。
证券公司发现投资者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不适合继续参与相关交易、资金使用与交易行为异常等情况的,或者拒绝配合证券公司工作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证券公司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将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为投资者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提供便利。
...
结语
通过借用他人账户、出借自己账户的方式,代理客户买卖股票,甚至为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不仅违反了账户实名制规定,还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需提醒投资者妥善保管账户信息,不要将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账户,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的要求。
免责声明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文中信息仅作为示例,具体以实际案例为准,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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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账户实名制是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应当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将个人账户出借给他人,亦不向他人借用账户,共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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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账户实名制?
账户实名制是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必须符合实名制的要求,包括开户资料的真实准确性以及交易过程中的实名认证。
一般来说,账户实名制包含两个要求:一是开立账户符合实名制要求,即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二是交易使用中符合实名制要求。这意味着,即使开户是实名,但账户控制人或使用人与开户人不一致,也不符合账户实名制的规定。
简言之,账户实名制是开户实名制 交易使用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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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实名制的落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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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账户实名制案例分析
(1)因出借个人证券账户,被罚款5万元,借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简介】
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郑某某将“郑某某”申某某源证券账户出借给陈某某。陈某某将“郑某某”申某某源证券账户交由其配偶池某某控制使用。根据“郑某某”申某某源证券账户交易资料显示,2022年11月2日至2023年6月1日期间,“郑某某”申某某源证券账户买入证券成交金额8,680.67万元,卖出证券成交金额7,771.94万元。司法机关已对池某某使用“郑某某”申某某源证券账户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决定对郑某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警示】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规定向他人出借账户。”相比原《证券法》,新《证券法》将禁止出借证券账户行为的主体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严格惩治借户炒股的违法行为。针对出借账户行为,可对账户出借或借用主体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施行以来,已有多名出借或借用账户的自然人受到处罚。投资者出借自己的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存在较高风险,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卷入民事纠纷,导致个人财产遭受损失,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营业负责人和营业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简介】
2022年,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违规参与客户证券账户出借,并为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在知悉客户证券账户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未予制止,并多次在账户所有人、账户实际使用人之间传递账户相关信息,在客户回访时提前告知客户提供不实信息应对回访。
以上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并反映出营业部在员工行为管理、账户实名制及回访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监管部门对营业部负责人和营业部分别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警示】
证券公司应当持续跟踪了解投资者相关账户的使用情况,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适当性管理、资金监控、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建立监测、核查机制,核实投资者账户使用是否实名、适当性是否匹配、资金划转与交易行为是否正常。
证券公司发现投资者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不适合继续参与相关交易、资金使用与交易行为异常等情况的,或者拒绝配合证券公司工作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证券公司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将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为投资者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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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过借用他人账户、出借自己账户的方式,代理客户买卖股票,甚至为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不仅违反了账户实名制规定,还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需提醒投资者妥善保管账户信息,不要将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账户,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的要求。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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