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 新三板股票的交易方式都有哪些?
答:新三板股票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之一,同时提供大宗交易。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基础层公司股票每个交易日集中撮合5次,创新层公司股票每个交易日集中撮合25次。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2. 新三板股票大宗交易的条件是什么?
答:大宗交易的条件是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 新三板股票大宗交易的申报及成交确认时间分别是什么?
答:申报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成交确认时间: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
4.新三板对集合竞价股票实行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是什么?
答:新三板对集合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50%,涨幅限制比例为100%。
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竞价股票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 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
(二)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期间的成交首日;
(三)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5. 新三板股票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6. 新三板集合竞价股票的开盘价及收盘价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集合竞价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
7.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可以进行哪些类型的委托?
答: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券商买卖股票。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委托类型为“成交确认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指令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8.新三板质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卖出质押股票?若可以,具体应如何操作?
答:不可以。被质押股份登记在出质人名下,且处于质押不可卖出状态,不能由质权人直接操作卖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质押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质权,或根据中国结算质押相关规定进行质物处置。
●免责声明
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机构或个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定或投资行为,风险自担。全国股转公司对本栏目提供的内容力求准确、完整和及时,但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任何保证,对因其引发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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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三板股票的交易方式都有哪些?
答:新三板股票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之一,同时提供大宗交易。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基础层公司股票每个交易日集中撮合5次,创新层公司股票每个交易日集中撮合25次。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2. 新三板股票大宗交易的条件是什么?
答:大宗交易的条件是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 新三板股票大宗交易的申报及成交确认时间分别是什么?
答:申报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成交确认时间: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
4.新三板对集合竞价股票实行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是什么?
答:新三板对集合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50%,涨幅限制比例为100%。
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竞价股票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 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
(二)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期间的成交首日;
(三)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5. 新三板股票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6. 新三板集合竞价股票的开盘价及收盘价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集合竞价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
7.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可以进行哪些类型的委托?
答: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券商买卖股票。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委托类型为“成交确认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指令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8.新三板质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卖出质押股票?若可以,具体应如何操作?
答:不可以。被质押股份登记在出质人名下,且处于质押不可卖出状态,不能由质权人直接操作卖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质押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质权,或根据中国结算质押相关规定进行质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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