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投教问答(114)
来源 : 天风证券投教基地
浏览数 :119
2024-03-13

11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相关的时限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答:(1)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组上市的,交易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的,交易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

(2)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个月;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的,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个月。

上市公司难以在前述规定的时限内回复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向本所申请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3)明确部分不计入时限的情形。中止审核、就必要事项向相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实施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督导、落实并购重组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或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的时间,以及注册阶段进一步问询或补充审核的时间,科创板公司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咨询时间、创业板上市公司咨询行业专家时间均不计入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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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投教问答(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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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11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相关的时限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答:(1)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组上市的,交易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的,交易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

(2)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个月;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的,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个月。

上市公司难以在前述规定的时限内回复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向本所申请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3)明确部分不计入时限的情形。中止审核、就必要事项向相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实施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督导、落实并购重组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或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的时间,以及注册阶段进一步问询或补充审核的时间,科创板公司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咨询时间、创业板上市公司咨询行业专家时间均不计入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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