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配资被判非法经营罪
由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场外配资案,经法院开庭审理,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吴某平等6人均因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各被并处5倍至1倍罚金。据了解,此案系修订后的《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施行后安徽省首例场外配资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3月至9月,被告人吴某平、翁某芳、陈某吴等三人以杭州某公司名义从事股票场外配资业务,其中吴某平全面负责,翁某芳、陈某吴负责联系金主和客户,朱某松、林某参与具体业务。该公司采取系统分仓模式,由吴某平引入某软件进行风控,即客户(资金需求方)向公司缴纳保证金,金主(资金供应方)按照1∶4至1∶8不等的杠杆比例,将相应配资资金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内,朱某松、林某则给客户分配分仓系统账户(虚拟子账户)及密码,并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客户通过专用客户端使用该系统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委托发至分仓系统后,分仓系统再通过一个或多个真实的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下单入场交易。
为确保金主资金安全,朱某松、林某通过软件后台实时监控。当客户股票交易亏损至其保证金的60%时系统自动预警,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若未及时追加而导致继续亏损至其保证金的50%时,系统强制平仓。客户正常交易待配资行为结束后,杭州某公司将保证金、盈利等资金返还客户,从中赚取利息差。至案发,吴某平等人撮合华某某等11位金主向何某某等20余位客户场外配资达4300余万元,获利24万元。另查明,翁某芳单独以出借账户模式为丁某等客户场外配资290万元,获利5000余元。丁某以铜陵某公司名义在铜陵地区从事股票场外配资业务,通过翁某芳为客户场外配资153万元,获利1.2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吴某平等人的行为不是民间高利借贷,是兼具证券经纪业务特征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公司无经营资质而从事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且是对接真实盘的配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审查起诉阶段,上述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全部予以确认,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审宣判后,6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免责声明
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机构或个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定或投资行为,风险自担。全国股转公司对本栏目提供的内容力求准确、完整和及时,但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任何保证,对因其引发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场外配资被判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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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3月至9月,被告人吴某平、翁某芳、陈某吴等三人以杭州某公司名义从事股票场外配资业务,其中吴某平全面负责,翁某芳、陈某吴负责联系金主和客户,朱某松、林某参与具体业务。该公司采取系统分仓模式,由吴某平引入某软件进行风控,即客户(资金需求方)向公司缴纳保证金,金主(资金供应方)按照1∶4至1∶8不等的杠杆比例,将相应配资资金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内,朱某松、林某则给客户分配分仓系统账户(虚拟子账户)及密码,并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客户通过专用客户端使用该系统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委托发至分仓系统后,分仓系统再通过一个或多个真实的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下单入场交易。
为确保金主资金安全,朱某松、林某通过软件后台实时监控。当客户股票交易亏损至其保证金的60%时系统自动预警,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若未及时追加而导致继续亏损至其保证金的50%时,系统强制平仓。客户正常交易待配资行为结束后,杭州某公司将保证金、盈利等资金返还客户,从中赚取利息差。至案发,吴某平等人撮合华某某等11位金主向何某某等20余位客户场外配资达4300余万元,获利24万元。另查明,翁某芳单独以出借账户模式为丁某等客户场外配资290万元,获利5000余元。丁某以铜陵某公司名义在铜陵地区从事股票场外配资业务,通过翁某芳为客户场外配资153万元,获利1.2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吴某平等人的行为不是民间高利借贷,是兼具证券经纪业务特征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公司无经营资质而从事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且是对接真实盘的配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审查起诉阶段,上述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全部予以确认,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审宣判后,6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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