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投教问答(34)
来源 : 天风证券投教基地
浏览数 :1783
2023-07-18

34.终止审核的情形有哪些?

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将终止发行上市审核,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1)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交易所审核;

(2)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3) 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或者未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补充修改;

(4)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阻碍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

(6)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7)发行人的法人资格终止;

(8)《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条第一款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审核情形未能在三个月内消除,或者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一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

(9)交易所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板块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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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投教问答(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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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8

34.终止审核的情形有哪些?

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将终止发行上市审核,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1)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交易所审核;

(2)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3) 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或者未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补充修改;

(4)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阻碍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

(6)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7)发行人的法人资格终止;

(8)《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条第一款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审核情形未能在三个月内消除,或者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一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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